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流动岗位报名表
附件1: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流动岗位报名表
报考岗位编码:
附件2: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流动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和促进地质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岗位是指为完成阶段性的地调、科研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流动岗位的设置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宜”的原则,流动岗位的人员聘用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流动岗位的设置
第三条 用人部门根据地调、科研任务的需要,可在本部门内设置流动岗位。
第四条 用人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的流动岗位设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拟设流动岗位的数量、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第五条 用人部门的流动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教育处审核、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复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应聘流动岗位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无不良记录;
2.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流动岗位人员聘用采用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1.推荐方式:用人部门可在院当年或上一年组织的公开招考的面试范围人员中择优选用。
2.公开招聘方式:由人事教育处会同用人部门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与面试。
3.通过上述方式产生的拟聘人选,在体检、考察合格后,填写《招聘流动岗位人员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流动岗位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由人才中心代为管理,院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部门负责流动岗位人员的考勤、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流动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可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记入个人档案。履行相关聘用手续后,按本办法相应调整流动岗位人员的合同工资。
第十一条 流动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流动岗位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因工作岗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岗位人员,经部门推荐、人事教育处审核、院研究同意后、按地调局调入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1.品德好,业务精,业绩突出;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
4.具有北京市户口或符合国家从京外调配人员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流动岗位人员聘期为1~3年,试用期为1~3月。因工作需要、个人同意,聘期结束后可续聘。
第五章 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合同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由院按月发放至个人工资卡。流动人员的各项费用从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1.合同工资
流动岗位人员的合同工资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应聘人员资历等因素,由用人部门在合同工资标准范围内与项目聘用的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注:试用期期间合同工资按上述标准的80%支付。
2.奖金
流动岗位人员的奖金由用人部门视具体岗位和工作业绩而定,一般不低于本人合同工资的20%、不高于本人合同工资的两倍。
第十五条 院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流动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的合同工资中扣除,单位缴费部分由院缴纳。
第十六条 流动岗位人员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
如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先在院科技开发部门试行。三峡地质灾害监测中心可根据情况,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