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和技巧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和技巧
已有 261 次阅读2012-4-9 17:49|个人分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系统分类:法规类|诉讼管辖技巧, 诉讼管辖原则, 诉讼专属管辖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遇到案件,如何向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哪个法院对这个案件具有管辖权,是解决该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从以下三步骤进行选择和确定,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
第一步:级别管辖的选择和确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简称民诉法18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简称最高法意见1、2条)(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一)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条,2条有具体规定:(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1、重大的涉及到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交给特定的中级法院,省一级政府所在地法院和特别授权的法院。(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3)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20条)(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概括地说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诉法21条)
此为原则上规定,如果发生特殊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就有了法律依据。(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第二步:一审基层法院的选择和确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诉法22条)
除了九种专属管辖案件和追诉海难救助费用的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外,都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和依据。(民诉法23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1、12条),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3、14、15、16条),涉及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有特殊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1、当事人所在地指住所地。住所地对单位来说,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公民来说,是户口所在地,如果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正常生活、工作,直到起诉时还居住在该地,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最高法院的意见第4、5、6、7条)(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3、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案件:(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的意见第8、,2条)
第三步: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及特殊管辖一审法院的确定。
一、合同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技巧和方法。
(一)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法24条) 注: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就不找履行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8条)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方法和依据:
1、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9条)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了履行地,或者是约定了一个交货地,它约定的履行地和交货地就是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履行地、交货地,但后来又通过双方一致认可的,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变更了,以变更的为准。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对履行地做出约定,没有对交货地做出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没法执行,或者说虽然约定了,但是没有实际交货就发生争议了,而且双方谁也不住在约定的履行地。那就找被告住所地,口头的购销合同没有履行地,找被告住所地。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0条)(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3、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1条)
4、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2条)(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民诉法26条)(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5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民诉法27条)(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6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民诉法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民诉法25条)(最高法院的意见第23、24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如果双方当事人订有管辖协议,且协议有效,只能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若没有协议管辖,则适用法定管辖。
注意:判断双方管辖权约定(管辖协议)效力的方法(是否有效):
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案件作出;
2、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法院时,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
3、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确定单一
4、要有书面形式(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5、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方法、技巧及依据。
(一)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29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各类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和技巧:
1.、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致人损害的。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如新闻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报纸、杂志的发行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是受害人住所地。
3.、侵犯著作权的也属于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指的是制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4、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销售地。
5、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地指专利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进口地和专利方法的使用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30、31条)
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2条)(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8、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3条)
三、专属管辖案件的种类和依据。
(一)三种案件由一定的法院专属管辖。(民诉法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案子专属两个法院管辖,遗产案子的特点是被继承的财产有的时候是动产的,有的时候是不动产。
(二)三种合同案件专属中国法院管辖。(民诉法246条)
(1)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资源开发合同
(三)三种海事有关案件的专属管辖。(海事特别程序法第7条)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沿海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
(2)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备注: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方法、技巧和依据。
(一)管辖异议的提出的方式和时间。(民诉法38条)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可以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法律后果。
1、受理法院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如果认为异议无道理,裁定驳回。如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2、不能移送管辖的案件的情况:
A、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自己无管辖权,不能退卷,也不能移送,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指定法院管辖;(民诉法36条)
B、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搬家或法院辖区变化,案件的管辖权不能移送;(冠军律师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C、两个法院对一个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把案件移送到另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民诉法35条)
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特征及区别。(民诉法37、39条)
A、前提不同:移送管辖把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正好相反,把案子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B、方向不同:移送管辖是在同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权转移则是上下级法院进行转移;
C、是否征得被移送法院的同意:上级把案子交给下级审或者下级交给上级审一般要打个招呼,特别是下级法院把这个案件交给上级法院时候,事先需要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然后才能把管辖权和案子转给它。可是移送管辖就不需要征求意见,直接移送过去就行了。
洛阳马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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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销合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A.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B.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C.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
1.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1.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六、合同纠纷管辖之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总结:
1.合同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的,则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地:
A.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的: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如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的: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3.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4.合同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的:
A.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履行地;
B.如按照合同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则应当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性质和合同履行地。
七、特别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
定》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所取代。
2.由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情形:
A.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履行地和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合同约定履行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