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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严重暴力性案件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严重暴力案件,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统计:
1、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
2、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入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驾驶机动车故意碰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6、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7、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8、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9、其他行为应立为严重暴力案件的。
二、杀人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①故意杀人的;②“打砸抢”致死亡的。
2、重大案件:杀人致死、重伤的。
3、特大案件:①一次杀死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②持枪杀人的。
三、伤害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2、重大案件: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特大案件: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一次杀伤数人的。
1、一般案件: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②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2、重大案件:①抢劫公私财物百元以上;②持械入室抢劫的;③抢劫致人重伤的;④使用药物麻醉等特殊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特大案件:①抢劫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②持枪抢劫的;③抢劫枪支的;④使用药物麻醉等特殊手段,一次抢劫五百元以上的。
五、投毒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重大案件: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3、特大案件: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六、放火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重大案件: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3、特大案件:放火致死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七、爆炸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2、重大案件: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自动千斤以上的。
3、特大案件:爆炸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八、决水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案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重大案件: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的。
3、特大案件: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1、一般案件: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2、重大案件: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3、特大案件:持枪或在公众场合强奸妇女的;轮奸妇女。
十一、盗窃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
①盗窃公私财物城市500元、农村300元以上。
②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
③明显是惯犯作案或者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
④不足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2、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3、特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几点解释。
一、“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是指哪些情形?“情节或后果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公发(1992)12号文件规定,对盗窃财物不足立案数额标准,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或后果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也要分别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具体来说,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除公发(1992)12号文件列举的几种外,未列举的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物直接损失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2、教唆未成人年犯罪的;
3、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4、盗窃中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或者损坏财物直接损失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1、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2、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科研成果,专利产品的;
4、破坏性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
(三)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1、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或救济款物、军事物资的;
2、因盗窃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的;
3、破坏性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二、如何理解“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是一人多次作案的”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现的受理、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即使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也要立为刑事案件,有几起就统计几起。对于迹象不明显,难以判断的,被盗财物又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可不立为刑事案件。破案后查明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当补立为刑事案件。“多次”是指三次(含本次)以上。 三、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否要立为刑事案件?
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案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作案目的未能达到,也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这类案件应立为刑事案件。 四、对溜门、钻窗入室盗窃是否与撬门破窗入室盗窃一样立为刑事案件?
对钻窗入室盗窃应立为刑事案件。溜门指乘门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对盗窃或损坏财物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数额少,根据情节和后果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 五、盗窃自行车案件如何立案和统计?
被盗窃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案情或者有线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六、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统计?
拎包案件被盗财物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七、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被盗物品的价格数额,应根据案件发生地当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6、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7、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8、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
9、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及提货单,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奖品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10、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不计价格数额。
十二、诈骗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城市500元、农村300元以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2、重大案件: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
3、特大案件:诈骗公私财物20000元以上的。
十三、抢夺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抢夺公私财物不论数额多少;抢夺枪支、弹药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
2、重大案件: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
3、特大案件:抢夺公私财物20000元以上;抢夺枪支的。
十四、敲诈勒索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重大案件: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十五、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
① 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②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③ 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④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⑤ 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⑥ 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
据的;
⑦ 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的;
⑧ 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2、重大案件:
① 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② 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③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④ 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⑤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二千元或二百张以上;
⑥ 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⑦ 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
⑧ 集团犯罪的;
⑨ 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3、特大案件:
① 以机械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② 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③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④ 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⑤ 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⑥ 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⑦ 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⑧ 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为构成特别重大案件的;
十六、伪造票证案件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
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
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投机倒把案件立案标准。
投机倒把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集团需要侦查的,参照下列数额标准立案;
1、一般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十九、走私案件立案标准。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团,需要侦查的,可按价值计算参照下列数额标准立案:
1、一般案件:走私财物金额2万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走私财物金额5万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走私财物金额15万元以上的。
二十、拐卖人口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重大案件: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3、特大案件:若一次拐卖数人(指三人以上),并有劫持绑架妇女儿童,强奸、轮奸妇女,摧残虐待妇女、儿童致残致死的,以及跨省、市、区的重大拐卖团伙案件。
二十一、制贩毒品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
①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②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③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④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⑤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重大案件:
①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咯因十克以上的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② 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③ 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④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⑤ 私种罂粟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十两)以上的。
3、特大案件:
①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②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③ 制造、贩运、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④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⑤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二十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案件立案标准。
只要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就立案。
所谓枪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所谓弹药,即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以及地雷、水雷、手榴弹等)。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件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二十四、破坏生产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2、重大案件: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千元以上的。
二十五、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2、重大案件: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十六、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2、重大案件: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一千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特大案件: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十七、强迫妇女卖淫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2、重大案件: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两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特大案件: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十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2、重大案件: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者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特大案件: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十九、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严重的。
2、重大案件: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物品的;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职工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
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3、特大案件: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十、赌博案件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三十一、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森林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
2、重大案件:盗伐森林、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劝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
3、特大案件:盗伐林木、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想法于上述损失的。
(二)滥伐林木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
2、重大案件: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3、特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一万株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故意毁坏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件,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件立案标准,分别按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利案标准执行。
(五)放火毁林案件立标准。
1、一般案件: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
3、特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
(六)失火毁林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
2、重大案件: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及的。
3、特大案件: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
(八)投机倒把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千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狩猎案件立案标准。
1、 一般案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2、 重大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十二、陆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立案标准(详见林安字(1994)44号附表)。
(二)违法狩猎案件立案标准。
1、 一般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 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虽无猎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 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
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特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
虽无猎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 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
30次以上或者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充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充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2、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3、特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以上的。
(四)投机倒把案件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件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2、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一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抢夺、抢劫案件中的盗窃、抢夺、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2、重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100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七)窝赃、销赃案件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立案标准。
1、一般案件:明知是赃物,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
2、重大案件: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3、特大案件: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一、 刑事侦察部门主管哪些刑事案件?
依据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1983年12月26日公安部《关于加强暴力案件侦破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刑事侦察部门主管下列案件:
(1) 严重暴力性案件;
(2) 杀人案;
(3) 伤害案;
(4) 抢劫案;
(5) 投毒案;
(6) 放火案;
(7) 爆炸案;
(8) 决水案;
(9) 强奸案;
(10)流氓案;
(11)盗窃案;
(12)诈骗案;
(13)抢夺案;
(14)敲诈勒索案;
(15)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16)伪造有价证券案;
(17)伪造票证案;
(18)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
(19)投机倒把案;
(20)走私案;
(21)拐卖人口案;
(22)制造贩运毒品案;
(23)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
(24)制造、贩卖假药案;
(25)破坏生产案;
二、扰乱社会秩序等六类案件归哪个部门管辖和统计?
根据公安部1991年在武汉召开的关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统计报表改革会议精神,扰乱社会秩序、利用迷信骗财害人、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等六类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其中够得上刑事处罚的列入刑事案件报表统计。
三、铁路、航运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有哪些?
1、依据1980年8月16日公安部《关于重申地方、铁路、航运公安机关立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为了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有利于打击刑犯罪活动,除认真贯彻公安部公发〔1979〕
182号文件《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外,特重申1964年中央公安部公发(交)201号《公安部关于铁路、长江航运系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管理范围的几项补充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中第三、第四两项规定,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第三项,凡属下列范围发生的案件,铁路、航运公安部门应立案;
(一)铁路、航运系统机关、厂、段、院、校、所、队等内部单位发生的案件;
(二)车站、码头及站(港)前候车(船)区域发生的案件;
(三)旅客列车、轮船上发生的案件,由客车、客轮所属公安处、分处(段)立案;货物列车上发生的案件,由发案地点所属公安处(段)立案,不能判明发案地点的案件,由发现案件的单位立案。
(四)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被害的案件,由发案地点所属公安分处(段)立案。
第四项、铁路、航运职工家属宿舍发生的案件,铁路线上发生凶杀、抢劫、强奸等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铁路、航运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工作。但是铁路、航运系统机关、厂、段、院内的宿舍的沿线小站、工区职工住宅中发生的案件,铁路、航运公安部门应立案统计。
四、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公安部门管辖?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公安部门管辖?
依据198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的规定:
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五、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有哪些?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这些案件归谁管辖?
依据1986年8月20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理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定,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3、 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
4、 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5、 抢夺案件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6、 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7、 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8、 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9、 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
10、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
11、违法狩猎案。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六、林业公安机关管辖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有哪些?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这些案件归谁管辖?
根据林安字(1994)44号关于《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属林业公安机关管辖:
(一)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二) 违法狩猎案。
(三)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