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1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天命、天罚: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汤刑》:
商代法律的总称。“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当系指此。
第2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宗法: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礼治: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世卿世禄制:
是宗法制的产物。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都是始终世袭的。
第3章 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国之四维
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子产的法律思想:
子产铸刑书的法律意义:
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宽猛相济:
这是子产的刑法思想。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 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邓析提出的立法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铸刑书:
这是春秋时期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第4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仁者爱人:
"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孔子的仁者"爱人"虽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并不是平等的爱一切人,它带有深刻的阶级的宗法阶级烙印,从而使孔子的仁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1)孔子主张"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这是宗法关系在法律观上的反映。
(2)孔子的"爱人"又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更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
(3)孔子的爱人还具有强制力。
德主刑辅:
孔子的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德治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表现,则是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未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齐之以礼"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这样,德化和礼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明分使群:
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并且区分职业和等级,"明分使群",这是礼法的一个起源。
隆礼重法:
是荀子的法律思想。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法”也最为重视。他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在实际应用中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先教后刑。
有治人,无治法:
是荀子的法律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所以治乱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
仁政论:
"仁政"是孟子思想的核心。孟子的"仁政"主要着眼于调整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的矛盾。孟子论法也以"仁政"为指导,围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展开。
“暴君放伐论”:
孟子提出大臣可以直接批评君主的过错,如果反复规劝不听,则可以逼君主让位,大臣可以自动离开"不仁"的君主,甚至可以用"放"或"伐"的手段对待暴君,即“暴君放伐”。
民贵君轻:
孟子还认为取得民心不君主更重要。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同时从民心向背决定社国家的兴亡和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这两方面说明了"民贵君轻"的道理。
第5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兼爱: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天志:
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第6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先秦道家反对“法治”的思想。认为法律越分明,盗贼反倒越多。统治者用繁法苛刑,反而激起人民更强烈的反对。
第7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起源论:
法的起源:法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抱法处势:
一方面,"势治"是"法治"的 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令行禁止; 另一方面,"势"也离不开"法",否则就是"人治"。有了"法"就可以势"中人之资"的君主治理好国家。
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将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法与时转则治:
战国末期韩非的变法论。认为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治国方法也应该随之变化。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第11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
一方面,由于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以手段,因此封建统治者及其代言人不再象以往那样忌讳严刑,象朱熹那样的大儒也公然要求使用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一准乎礼"的唐律产生以后,儒家思想以经法典化、制度化,因此,对非法犯罪者实行严厉制裁,正是维护封建道德伦理的观点,封建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被传统的"德主刑辅"、"恤刑"说束缚自己的手脚。
另一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以后,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之统治阶级的激励提倡,使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的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什么"饿死是小,失节是大"、"从一而终"、重义轻利,等等,在劳动人民的血泪上筑起林立的贞妇、烈女、孝子、忠臣的牌坊。这些,都严重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力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作用,越是到了封建制度日益衰落,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封建社会末期,便越是突出。
朱熹的理学体系
客观主义唯心哲学体系
第12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三不足”:
是王安石为了改革提出的口号。
他提出变法的口号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天变不足畏"指的是天人了不相关,各有其道。自然界的灾异与人类社会的动乱同时发生,是偶然的巧合,二者没有因果联系。
"祖宗不足法"是针对司马光一再要求的"谨守祖宗之成法"而提出的。王安石认为,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宋朝建立法律制度的宗旨应该因时制宜、因事制宜。
为了摒弃流俗异论,王安石提出"人言不足恤"。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如果以人言为恤,则不能制定善法。王安石的"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
第13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1、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1)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2)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3)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2、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主张废除屠城旧制。要求设立州郡长官,以封建的赋税制度取代奴律制剥削方式。
3、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秉公执法,不私亲属,"不较私仇";不怕得罪权贵,"事有不便于民辄止之"。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虽然出于维护蒙古贵族长远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促进了当时封建法制的确立,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因此,它不失为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做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
金世宗提出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是: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他反对“用人,但一言合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责罚之”。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他认为基层官吏中有许多人才,曾亲自提拔过能干的下层小吏。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他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要求臣下注意推荐有一技之长者。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主张实行致任制度,年未满六十四自愿退职者,准子孙袭其官位,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女真贵族的骄横不法,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促进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14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1)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黄宗羲经历了家、国之变,感到君主专制是明代倾覆的直接原因,而且是升
华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他将专制君主称为"天下之大害",将维护君主利益 的法律称为"一家之法",对此进行了揭露。首先,黄宗羲明确反动"家天下"制度。他指出,天下属于天下所有人,君主凭借权力,将天下据为私有,作为自己的家产。而且将本属于天下的东西,传给自己的子孙。 其次,他以上下几千年的理论上事实为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黄宗羲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给禁止自己和家族带来覆灭性的灾难。 第四,他指责封建法律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只体现君主和家族利益的法律是"非法之法",势必引起天下大乱。 黄宗羲不是仅对某个君主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制度的揭露;也不是对明王朝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黄宗羲的揭露和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2)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首先,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即为了防止由于自私自利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形成的,它属于升华全体成员,而国家和法律,是适应统一协调"公利"和"私利"的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和重赋政策、主张"工商皆本"、主张不分贫富,实行全民普及教育。其次,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把几千年来"君为天下之主"的传统颠倒过来,宣布"以天下为主",不仅在于反对封建纲常,更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新政体, 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所初级形式。从"天下为主"出发,他主义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为了保障民主与平等,又提出了“学校议政”的主张。意思是:学校不仅仅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型。
第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主义弊端,他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核心是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具体办法:一是恢复资明初废除的宰相制。二是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
第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治法"的定立和实行。法即"天下之法",代表天下人利益的平等的法律。君主、宰相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黄宗羲的"法治"论,不仅要求君臣上下遵守法律,而且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天下之人"和法律的平等。这种"法治"观点,渗入到法律本质,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王夫之"趋势更新"的法律思想
1、"趋势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在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重,从理论上提出民主主义"法治"基本构想的是黄宗羲,而对法律问题论述最多 、涉及面最广的则数王夫之。他深感明末政治腐
败,法纪荡然,认为要挽救国家,必须"创法立制",即从整顿和革新法制入手。。 王夫之认为,法律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首先,法律"趋势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他把社会发展的趋势称之为"势",将发展的规律称之为"理",指出"顺之必然之势者,理也"。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势更新"。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
2、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
(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3、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王夫之主张确立"天下为公"的法律,并提出了贯彻法律实施的措施:
(1)"任法"与"任人"相结合
(2)"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
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 利益尽归 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第8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黄老: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三纲:
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它由西周时期周里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继承和发展而来。到了西汉中期,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和韩非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主张,并用阴阳学说加以附会,提出了一套带有的神学色彩的“三纲”学
说,以维护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
第9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杜预的立法原则:
"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简直"的立法观是杜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杜预简明扼要的区分了法与经义、律学与经学的界限,主张律学与经学分开,以防止法律繁多。他认为立法一定要"简直",做到"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留存养亲:
北魏孝文帝制定的法律。如果犯死罪者为独子,其父母、祖父母绝嗣和无人赡养,则暂缓行刑,让他们暂时留在家中为祖父母、父母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
“越名教而任自然”
嵇康为了反对司马氏虚伪的名教而提出的。主张应当顺应人类自然纯朴的本性,不受礼法的约束。
第10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道统论:
"道统",是指儒家道义传授的系统,其中心内容是仁义道德。它是由圣人建立起来的。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韩愈还对"休齐治平"的原理进行了阐述,批评佛道的遁世无为、忘却天下的宗教修养。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韩愈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
《天刑》
韩愈还宣扬"天刑"说,认为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如果违背了天意,会受到天的惩罚,所以人们应该服从君主的统治,不要与天抗争。
《唐律疏议》的法律意义:
《唐律疏议》是经过唐朝几代皇帝努力,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其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相当丰富,主要体现为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等几个方面。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
唐代统治者在儒家思想原则的基础上,统一了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政教为本,刑罚为政教为用",正是唐代礼法结合思想的体现。法律的功效和礼以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了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了《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以接近完成。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儒家所提倡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我国礼是上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 更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体现了"三纲"的原则。"三纲"在唐律中具体体现为:
(1)"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手,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利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唐朝的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凡违反"君为臣纲"的犯罪,都处以最严酷的刑罚。
(2)"父为子纲"反映了儒家提倡孝道和以孝治天下的主张,唐律"一准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3)"夫为妻纲"在法律上体现为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在唐律中有许多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的规定。
3、 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它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其主要体现在:
(1)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贵族、官吏可以根据自己的阶品分别享有免受刑罚、免纳赋税、免服徭役以及世袭官爵等特权。唐律制定了议、清、减、赎、官、当等为贵族官吏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使他们可以在犯罪后轻易地避免一些处罚,实际上是有罪无刑。
(2)良贱异法。
唐律将人民分为良和贱,贱民与良人在各方面的地位都不相等。
由此可知,唐统治者自觉地维护等级特权,公开表明《唐律疏议》是一部封建特权者的法典。
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第15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更法改图”:
龚自珍的提法。清王朝已经到了非变不可的地步。他认为:“事无不变”,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风气的转移事历史的必然。
《海国图志》:
书名。魏源所编著,此书中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肯定了西方的制度比起我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
第16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田朝田亩制度》
这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之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他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 它不仅对土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而且也规定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它的核心是通过土地的均分,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保暖"的理想社会。
它反映了贫苦农民强烈的得到土地的愿望,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资政新篇》
是太平天国后期领导人洪仁玕为了挽救危局而著的纲领性文件。在政治方面提出了建立集权、分治与议政相结合的体制,改革封建专制独裁的弊端。在经济方面提出发展私有制,鼓励兴办近代工业等,以解放生产力。在文教方面提出鼓励现代文明事业,主张开办学校、医院、慈善事业、废除封建陋习等。《资政新篇》是洪仁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是中国旧式农民战争的最高峰,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反封建的高潮。
农民阶级自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法律思想既有革命性一面又有封建性的一面。
1、农民阶级的平等、平均观念和比较鲜明的反封建反侵略的思想。但同时又夹杂浓厚的皇权主义、宗教迷信色彩。
《天朝田亩制度》中设计了一套"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保暖"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同时还主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等,这些都体现出农民阶级的平等、平均观念和比较鲜明的反封建反侵略的思想。 但同时其思想中又夹杂浓厚的皇权主义、宗教迷信色彩。如: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维护领导阶层的特权与天王专断一切的权力,反映出封建意识的影响。太平天国领袖崇尚拜上帝会的教义,使得法律思想渗透了宗教的意识,带有宗教迷信的色彩,
2、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和向西方学习的倾向。
《资政新篇》是洪仁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由于太平天国革命既有旧式农民运动的成份,又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因素等复杂情况所决定的。
拜上帝会;
是洪秀全组织的。
第17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把洋务派"变器不表道"说进一步系统化,发展成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实际上,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纲纪伦常的前提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一)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张之洞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等九条措施。
(二)采用西法。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著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劝学篇》维护"三纲",反对兴民权和男女平权。
纲常名教是本源,法律是形式。法律应服务于纲常名教。
宣扬《大清律例》包含有十大"仁政"。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自强求富"的主张。 洋务运动前期,洋务派从用西法训练军队、购买洋枪洋炮到聘请洋匠设局制造新式武器,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但到70年代,大规模的农民运动内镇压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洋务派又围绕着军事工业创办了一些民用性的工矿、交通运输企业。他们主张:"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能制器之器";他们标榜"求富",认为"欲自强必先裕饷,欲浚饷源,莫如振兴商务"。洋务派兴办的近代工业,在客观上冲击了封建自然经济,对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创造了一些条件。但实际上洋务派的“自强新政"既没有达到"求富自强"的目的,也没有改变中国的衰弱状况。
2、"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变性不变质,变表不变里,以适应其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
3、维护封建纲常名教。 太平天国革命,以及西学的输入,危及到中国封建纲常名教,猛烈冲击着中国封建体制,是包括洋务派在内的封建卫道士们惊恐不安,纷纷起来维护纲常名教。他们认为必须严格遵守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纲常,
三纲之道是天经地义,不可改变的训条。
由此可见,在维护封建纲常、巩固封建统治这样的根本问题上,洋务派与封建顽固派是一致的。
《劝学篇》
洋务运动的集大成者张之洞所做。它对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做了全面的发挥与阐述。
第18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公羊三世说:
公羊三世说",即社会历史演进的三个阶段:社会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进入"太平世"。"据乱世"是暴君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对于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
《孔子改制考》:
是康有为的著作。《孔子改制考》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
《新学伪经考》
它是康有为的著作。把很多经书以及社会上推崇的《左传》是伪经,为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
“冲决一切封建罗网”
是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谭嗣同提出的当时最为激进的口号。他猛烈地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其纲常名教,认为这是一切残暴法律之源,主张用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原则代替封建制度。
第19章 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法学盛衰说》:
沈家本撰写的专论文章,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指出;法学的盛衰,与政治息息相关,法盛则政治不一定盛,法衰则政必衰。
礼教派:
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第20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是五权宪法”的精华。孙中山说:“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政府的一动 一静,人民随时都应可以指挥,为此,他在五权宪法中体现了“直接民权”的思想。其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 “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同时也是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曾对“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希望借助西方资产
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制制度,建立法治国家。具体来说,其“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包括以下内容:
(1)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武器,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专横、黑暗、野蛮、酷烈。对于种种野蛮虐政,孙中山主张一律废除。他同时主张废除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度。
(2)孙中山揭露封建法制的同时,憧憬西方的法治,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为基本的法治国家。他认为:
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保证,法律由国会制订。经历了袁世凯暗杀宋教仁、曹琨贿选等事件后,他认识到法律决非万能,进而指出:“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不然是“舍本求末”。
②应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孙中山即以临时大总统身份发布命令,废止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进一系列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行法治建设。这些法律、法令的核心是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孙中山还一再指出,“国民是中华民国的主体,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他明令废除封建专制时代官吏享有的各种法定和法外特权,以及诸如“大人”、“老爷”等反映官僚特权的称呼。孙中山也十分重视保护妇女权利。指出应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
③司法应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谴责清朝封建司法滥施刑讯,抑止人民诉权,指出它违反“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精神,他明令禁止刑讯,指出审判不应偏重口供而是要重视证据充实与否。南京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机关,强调司法独立,并在《临时约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总之,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治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没有得以实现,但留下的仍是一笔丰富的法律思想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