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编号:BSDG/EC-03-2012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第A/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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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2012—06—25发布 2012—06—28实施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对废气的控制、监测及管理的办法。保护和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废气的污染。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产生废气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总经办负责协调环保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负责废气治理设备的运行监督。
4.2 总经办负责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5 工作程序
5.1 废气排放管理原则
减少废气的产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a) 各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举。
b) 购置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用资源和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c) 防治废气污染的设施(如排风扇、通风厨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须经生产部同意。
d) 各部门防治废气污染的设备要做到定人管理,定期维修,定期清扫。 e) 环境卫生责任区要做到定人管理,定人清扫,不留死角。
f) 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减少废气的污染。
5.2 废气的来源
a)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b)空调、排风扇、通风厨等废气排放;
5.3 废气排放控制
a)总经办做好生产、库房、办公等场所的排风、空调等排气系统的日常保护工作,对外委托定期维修,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排气效果;
b) 公司内生产区不得吸烟,公司内外不得焚烧垃圾、废弃物等;
c) 任何使用易挥发化学物质的过程中,应先检查化学品包装(或盛载物)是否完好;对易挥发气体、油类、漆类、酸类贮存区应保持避光低温(室温)通风等措施。若发生打翻、泄漏及易挥发性化学品,应参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防止大量化学气体挥发,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d) 供应商等相关方应提供和保证维护用油类或化验用化学品的商品质量和良好包装,以上物资入库时,原料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验收,库管人员应做好贮存防护,防止泄漏;
e)总经办组织人员定期对排风、油烟净化装置、空调等废气过滤网进行清洗,确保废气排放顺畅。
5.4 废气的监测
总经办委托县及以上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台对公司进行废气达标排放的监测,每年一次。若检测废气结果超标,由总经办负责监督各排气净化设备使用,请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使废气检测结果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