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公文阅读.办理
公文阅读、处理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和通报情况的重要载体。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央、省委、县委、县委及其办公厅(室)的文件、电报、函件、通报等。文件的阅读、处理和管理,包括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签收、登记、拟办、传递、阅读、审核、批办、发布、承办、催办、清退、销毁、归档等程序。
第三条 高度重视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办理和管理工作,各有关责任人应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印发及时、阅读规范、处理高效、管理严格。
第四条 县委办负责对全县的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文件阅读
第五条 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六条 发至县团级的中央、省委、县委文件,供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党员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阅读文件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
第三章 收文管理
第九条 签收处理。
中央、省委、县委下发的文件、机要信件及明传电报,由综合科
签收、分发;密码电报由县委机要局签收、传阅;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给县委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签收并办理;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给县委、县委办的文件、简报等,由综合科分发,相关科室办理;刊物、信柬、资料等由综合科分发。
第十条 呈送办理。
中央、省委、县委下发的特提件、特急件,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省委、县委下发的急件和乡镇、县直部门上报的急件,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省委、县委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和乡镇、县直部门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处理完毕,无时限要求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省军级文件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签收、登记、贴签,送县委秘书长签批后,呈县委领导阅批;绝密文件由综合科直送县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阅示。
2、上级文电由相关科室收文后,根据内容贴签送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批后,送县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阅批。
3、乡镇、县直部门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退文;对经审查签收的公文,及时贴签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领导签批后,呈县委领导审签,并转有关方面办理。
4、书记、副书记的批示件由目督办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并按批示内容和要求,转有关方面办理。
5、县直各机关送转县委办的文件、函件,由综合科根据内容分发相关科室,承办科室要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
6、所有需要送领导参阅、批示的公文,一律贴签送呈,没有贴签的不得送出,领导也不在原文上批示。
7、公文运转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防止横传和“倒流文”现象。
第十一条 经领导批示后交乡镇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须附贴交办签,注明办理时限和要求,要求在收到文件后5日内回复交办科
室,承办科室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每周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作好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发文管理
第十二条 公文文稿根据领导意见由业务科室草拟或相关部门代拟。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它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及时报请县委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三条 办文效率、办文质量和有关安全管理按照遂委办„2003‟1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文规范。
1、各类公文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和可操作性上。(七不发)
2、事关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包括带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工作和决策,以及按上级要求对口转发、贯彻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等等,以“中共布拖县委文件”(布委发)发文。
3、县委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县劳模及命名文明单位等以“中国共产党布拖县委员会”(布委)发文;县委重要会议通知,以“中共布拖县委办公室”(布委办)发文。
4、县委、县政府及“两办”一般不联合发文,一般不批转、转发部门文件。确需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起草后,应严格按照送审程序办理;确需批转、转发的部门工作文件,一个方面每年最多只发一次,不年年发文,不重复发文。
5、乡镇和县直部门党组(党委)向县委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多头请示,以免延误办理。
第十五条 文种规范。恰当使用15种公文种类,不可混合使用,
严把公文质量关,确保县委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格式规范。文件格式严格按照遂委办发„1997‟32号和遂委办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向县委的请示和部门代县委、县委办起草印制的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处理程序和格式规范的,一律退回重新制作。
第十八条 审核签发。
1、凡“中共布拖县委文件”(布委发)、“中共布拖县委办公室文件”(布委办发),由相关科室初核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再呈县委领导签发。
2、凡“中国共产党布拖县委员会”(布委)、“中共布拖县委办公室”(布委办),由相关科室初核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会议通知并报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呈县委领导签发。
3、凡县委、县政府和“两办”联合发文,由党委部门起草的,由县委办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政府办、县政府领导审签,再送县委领导审签;由政府部门起草的,送县政府办、县委办审签后,再送县府领导、县委领导审签。
4、其他公文。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常委办负责及时整理,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书记签发。县委专题会议纪要,由业务科室及时整理,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县委办通报》、《常委参阅》、《经济参考》、《情况摘报》、《领导参阅》、《布拖信息》、《督查专报》、《督查报告》、《督查通报》等由相关科室起草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公文承办。
1、属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内的,应由部门自行行文,除重大问题外,县委或县委办一般不予批转、印发;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经过协商、研究后,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经县委或县委领导批准的文件,可在文中说明已经县委或县委领导同意。
2、乡镇以下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需要向县委请示的问题,一般
应报所在的区、县委或主管局党组织转报县委,不得直接向县委请示。
3、凡属部门工作需要以县委、县委办名义批转、转发的文件(含代县委、县委办起草的),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会签、送审、校对、印制,县委办负责文件的审核把关和分发工作。
第二十条 文件制发。
领导签发的文件,承办科室要及时送交综合科登记、编号,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公文印制坚持谁送印谁校对的原则,做到无错漏、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缮印好的公文,须经承办科室复核签字后,综合科方可用印和分发。办文科室同时将文件制成电子文档并拷制成盘,送综合科按规定进行网上发送。
1、县委、县委办文件应本着“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由综合科分发,重要文件要履行签收手续。
2、签收文件要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3、登记文件须将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登记清楚,以便查询。
4、分发文件严格按照发送范围进行。密级较高的文件,要尽量缩小知密范围。
5、传阅文件,要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6、秘密文件通过机要通信传递,机要人员在传递文件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传真、传送秘密文件时,必须采用加密装臵进行传送,特殊情况可派专车传送。
第二十一条 公文网上收发。
公文网上收发工作由综合科负责。文件上网的当天,综合科必须准确下载并及时处理。县委、县委办文件,除个别有特定要求的外,文件所有手续完毕的当天必须上党政网,供各有关方面参阅。
凡“秘密”及其以上等级文件,不得在网上收发。
文件报备制度(相关内容)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委、州委文件由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设立党委(党组)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门的机要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文立卷、归档。
1、县委办各科室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向综合科移交。公文的立卷应按平时归卷和年终调整定卷两种方式进行。
2、县委、县委办文件材料定稿、正本属归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故拒交,更不得据为己有。
3、县委、县委办文件材料办完随时归档;县党代会、全委会、工作会议材料应于会后半个月内收集归档;县委常委会及各类专题会议记录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4、对上一个年度材料整理工作,一般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5、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归档文件的格式应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要求。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凡是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彩色笔、复写纸等易褪变字迹材料书写的,应在复制后归档。归档案卷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绝密级中央、省委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清退、销毁。
标有密级的中央、省委、州委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有关情况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销毁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机要秘书部门二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2、发至县团级的上两级文件(刊物)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可留存一套,区、县委可留存两套。县、区县档案馆留存一套 ,年终归档保存;县级其他部门、县属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只留存与单位职能活动有密切关系的文件(由留存单位提供目录,并征得县委办同意),年终归档保存;其余文件,区县的由区县委办公室负责清退销毁。县直单位清退回县委办综合科统一销毁。
3、县委、县委办文件,除指定清退回县委办的以外,由各区、县委和县直各部门归档保存。县属企事业单位可留存与本单位职能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其余文件由各受文单位清理,分别按隶属关系退交区、县委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销毁。
4、文件、材料每年清退一次。次年一季度清退上年文件。各受文单位应在一季度内向县委办报告上年度文件管理、清退情况(区、县还应同时报省委办公厅)。销毁文件可以送纸厂化纸浆,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审批,并派专人到现场监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省委、县委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第二十九条 失误追究。
在公文管理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县委办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对科室或个人出现的各种失误严格执行失误追究制度,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扣减考核分值、扣发奖金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收文过程中,未履行签收手续的;未按要求进行处理或未按时限处理送阅的;未按程序运转的;未按文件时限规定催办的;密件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的。
2、发文过程中,草拟文稿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未报请县委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的;文稿未按领导要求或时限完成的;不按工作规
则审签的;公文文字、内容、格式、文种有明显错误,印发范围不当的;缮印公文有明显错漏的;没有及时拷盘导致电子文档缺失的。
3、公文网上交换中,不按时限下载公文并及时转送处理的;网上发文不及时,或有错误的。
4、档案管理过程中,不及时按规定进行纸质文档的整理、立卷、归档的;科室或个人档案移交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档案资料缺失的;为领导提供查阅服务不及时的;机关档案室和各科室不按规定管理、保存、使用档案的;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类参阅文件、会议文件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