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摘 要 利用刑罚的惩罚功能,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是法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县目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频发,森林资源遭到破坏,要实现我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森林资源 刑事案件 法制观念
作者简介:田应武,剑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75-02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化、区域化、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们正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据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力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的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宏伟目标。省委制定了《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坚决守住生态底线,促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设生态贵州”的改革目标。同时,州委州政府结合我州的实际,提出了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大力开展绿色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目标。应该说,中央、省委、州委的战略决策是审时度势,符合我国国情、省情、州情,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关于生态文明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我认为用一句话可以概括,即生态文明就是人与自然资源的和谐发展,或者说生态文明就是人与自然资源的和平共处、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不断改善和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并充分利用和发挥好自然资源优势实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可持续、永续发展。
然而,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仍然存在不容乐观的诸多因素,如工业污染得不到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现象仍然存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频发,且呈逐年上升态势。从我院近两年多来受理的刑事案件看,2012年我院受理刑事案件119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5件,其中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件、盗伐林木2件、滥伐林木10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2.6%。2013年受理刑事案件103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6件,其中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8件、盗伐林木3件、滥伐林木15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5.24%,同比多收11件,收案上升12.64个百分点。2014年第一季度受理刑事案件36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1件,其中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7件、滥伐林木4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0.56%,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同比多收7件,收案上升13.17个百分点。上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一般都是故意犯罪,此外还有一些如失火等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过失犯罪行为以及因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企业改建、扩建等造成森林资源流失等等,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警惕伸向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黑手。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占山为王、靠山吃山”狭隘思想依然存在。由于我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地处偏僻山区,交通、通讯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思想观念落后,“农民意识”严重。然而,我县天然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长期以来形成了“占山为王,靠山吃山”的狭隘思想,在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填补家庭开支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出售所得就成了唯一的收入了。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个人利益至上。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部分被告人在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驱使下,投机取巧,不务正业,甚至以身试法。如有的被告人长期以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为职业,以变卖非法所得为主要生存来源;有的驾驶员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有货即拉,为他人运输非法采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疏不知却构成了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的驾驶员虽然明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会构成犯罪,有可能被判处刑罚,但在金钱、物质利益的诱惑下,明知故犯。
三是打击力度不够,部分被告人滋生侥幸心理。单就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2012年收案15件22人,判处实刑4件4人,判处缓刑12件18人。缓刑案件和人数分别占案件总数和处刑人数的80%、81.86%。判处实刑情况:判处拘役3个月1件1人、4个月1件1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件1人、2年1件1人。罚金刑判处情况:共处罚金91500元,人均被处罚金4159元。
2013年收案26件46人,其中判处实刑7件11人,判处缓刑19件35人。缓刑案件和人数分别占案件总数和处刑人数的73.1%、76.1%。判处实刑情况:判处拘役4个月1件3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件2人、7个月1件1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系累犯)、8个月1件1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系累犯)、11个月1件2人(其中1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系累犯;另1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系累犯)、1年1件1人、3年1件1人。罚金刑判处情况:罚金刑处罚力度比2012年度略显加大,共处罚金266000元,人均被处罚金5783元。 2014年第一季度收案11件16人(其中2人为党员),判处实刑5件6人,判处缓刑3件4人,未结案4件6人。缓刑案件和人数分别占已结案件总数和处刑人数的37.5%、40%。判处实刑情况: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件1人、8个月1件1人、11个月1件1人、1年1件1人、1年5个月1件2人。罚金刑判处情况:共处罚金46000元,人均被处罚金4600元。
根据刑法第344条、第345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刑法规定和我院两年多来对该类案件的处刑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在量刑上适用缓刑过多、实体刑判处刑期过短、罚金刑处罚数额较低,打击力度不够。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处罚较轻,没有很好地震慑犯罪,导致部分被告人滋生“抓不着就干得,抓着也不怕”的侥幸心理,从而使该类案件频频发生。
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保护自然资源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大军中来。
二要加强防范,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森林资源共享机制、森林资源保护机制;要把资源消耗、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核办法、奖惩制度,用制度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要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对因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企业改建、扩建等需要毁坏森林资源的,应责令有关单位、企业补种补栽,或者由有关单位、企业缴纳一定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补种补栽;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职责,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要加大打击力度,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严查严办,绝不姑息迁就,尚未构成犯罪的,严格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应依法赔偿外,应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盗伐林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依法赔偿外,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责令违法者支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要快审快捕快诉,并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部门在侦查案件中遗漏被告人、该追诉不追诉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或退回补充侦查;对在办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审判部门要坚持严惩不贷,从重从快,尽量处以实刑不得轻判缓刑,以震慑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该责令被告人及其家属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补种补栽,或者缴纳一定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补种补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民生工程等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