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处理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步骤如下:
首先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其一是真正从工程的总体目标考虑提出的合理的、善意的设计变更要求;
其二是希望通过设计变更,制造索赔机会;
其三是为降低工程施工难度,以方便施工,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
就此三种情形而言,第一种是无可挑剔的;后面两种情形,施工单位利用、制造工程变更的机会来谋求减少损失,增加利益从而追求高额利润,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似乎也不足为怪。其实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师仅起到一个“中转”的作用,即把施工单位的意图转达给设计方,由设计方拍板。
显然,监理师仍然处于一种被动、旁观的位置。
监理机构审核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变更的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与建设单位沟通好,督促施工单位到建管处去备案。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 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设计、施 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 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下列内容 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 影响作出评估:
(1)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
(3)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 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 价方法或价款。
三、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授权;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 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