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
第31卷
VoL31
第3期
NO.3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x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
2009正6June,2009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
陈奇敏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
[摘要]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已全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总体收效和反响良好,但也存在若干问题,若不改善,将影响该制度内在价值的实现。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定位、功能和效力问题,辩方是否拥有启动录音录像当庭播放的请求权等。建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刑诉法中的证据被明文界定f可以反证讯问人员构成犯罪;在不会泄露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捡察机关应无条件公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应
逐渐扩大。
[关键词]检察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问题;完善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09)03—0105—05
[中图分类号]D925.2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场,实物证据少,主要是“口供”,D3因此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巩固,具有重要作用。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将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讯问的录音录像充分再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当时的场景、气氛、语调、神态,从而给法。官提供了正确理解口供真实意思的条件,弥补了书面记录对讯问内容静止记录的不足,提高了讯问内
容的真实性。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对本次讯问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进行同步的、完整的、全面的、客观的录音录像并以光盘等载体加以保存的活动。通过重启阅看,使未亲历讯问活动的人员也获得与亲历人员几乎一样的讯问信息,以检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等。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是同步录音,也可以是同步录像。当下,随着侦查机关装备的改善和更加有利于证据展示、阅看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同步录像而很少用同步录音。因为同步录像中本身已嵌入了音质清晰的语音,而单纯的录音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缺失讯问场景、人物表情和动作等必要信
息,且讯问的起止流程不能直观显现,看不到电子
(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了侦查机关的讯问手段。对讯问的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即使非法讯问获得了口供,也将作为非法证据最终被排除,而讯问者本人也将被此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证明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另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对讯问内容的记录,也是对讯问的程序、环节的记录,因此将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
(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利,而且对侦查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在书面记录时,人们对记录的准确性总是持怀疑态度,认为侦查人员不可能将非法的讯问内容予以记载,或总是按照有利于侦查人员的方式记录。再加
钟,导致同步性差,又容易被剪辑、篡改,证明效果也不及前者。但是,在某些艰苦或紧急的情况下,同步录音因其简便快捷,投入少,还是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此种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讯问内容,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像贿赂犯罪案件无受害人,无现
收稿日期:2008—02—01
基金项目:浙江警察学院2008--2009年度校级立项课题
作者简介:陈奇敏(1968一),男,浙江萧山人,浙江警察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105・-——
万方数据
上书面记录并不是对讯问的全部加以记录,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声称是刑讯逼供所致的供述,侦查人员难以有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如果对讯问采取了录音录像,那么侦查人员就可以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驳回犯罪嫌疑人的错误指控。南京市检察机关在2006年一年中共对172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案件翻供率由原来15%左右下降为现在的不足5%,对干警办案行为的投诉率也下降了15%。”[2]
(五)通过幕后监控,可为讯问人员提供即时的策略支持,有利于案件攻关。现今的犯罪案件嫌疑人往往文化程度高,智商高,技术作案,犯罪手段隐秘,案件的侦查难度大。如何抓住嫌疑人心理、表情的细微变化,有效切入和突破案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重点。在审讯过程中实施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协同作战,可以发挥现场指挥功能,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果断决策,及时突破案件,增强办案效果。此外,典型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供分析评判、教学交流之用,籍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升指挥、讯阔人员的办案水平。
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酷刑国际公约》等,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迈上了新的历史台阶,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文明司法的呼声很强烈,余祥林等案又给予了深刻的教训。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取得“口供”突破案件的关键环节,又由于不透明和缺乏监督成为保障人权的薄弱之处。
如何打破讯问“暗箱”,维护人权,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有人提议设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三项制度”的试验报告表明:讯问时律师在场可以很好地避免非法讯问,保障人权,保证口供的客观真实性,但是操作起来难题多多,诸如律师的人数不足(目前全国还有二百多个县
没有执业律师)、律师的出场费不菲,律师不能在深
夜赶来聆听、敏感信息的保密等问题使其法律关系较复杂,耗费司法资源多,代价大。该项试验同时表明:受访的侦查人员中有50%的认为有必要改变现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而在几种改革方案中,选择全程录像的比例最高,达到53.3%。
在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下,还没有实施沉默权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可操作性不好,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遏制刑讯逼供由于取证和查实的困难,也很难运作。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成本少、程序简单,既不会像很多其他改革一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没有太多复杂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侦查人员对一106一
万
方数据这一制度的认可度高,推行的阻力小,能被自觉执行。所以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该是一个各界反应积极,代价较小,容易操作的可行选择。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侦查中早已被广泛运用,在现今我国,各地侦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也使用了这种方法,且这种方法正被逐渐推广。2006年1月中旬,在宁波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推广这一举措,并明确了推广的时刻表:即全国检察机关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和东部地区州市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
区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
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lo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截至2007年8月,全国已经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各级检察机关共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
同公安等侦查机关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识深刻,推广迅速,工作规范。为指导、规范全国检察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5年11月1日就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在2006年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但这些毕竟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范,尚未达到法律的位阶,对其他侦查机关没有约束力。
而公安、军保、海关、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还没有全面推广,像有的公安机关只是对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可能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在认真反思总结余祥林“杀妻”冤案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2月21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定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项新规定明确要求“对于
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
笔者从2005年到现在,对浙江省各地的公安机关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状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一是普及率低;二是即使已经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也是问题不少,规范性差。如没有专门的讯问摄录场所;没有告知;硬件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证据
出示辨认、签字等重要细节交代不清,没有画中画;
录像中断不完整,没有电子钟时间显示等。
鉴于公安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上的消极或滞后,偶有实施的也是不尽人意,存在明显的瑕疵,特别是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定,这样,有可能即使费心录制了,也不符合证据规则,最终遭致被拒绝采信。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法学家们多有呼吁,希冀在即将进行刑诉法修订时,能用国家大法来明确规范,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所有的侦查机关。毕竟,像李化伟、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等冤案错案使我国的司法机关屡遭问诘,形象受损。检察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比率不高,所以,光是检察机关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他侦查机关不跟进的话,要从根本上规范讯问工作,保护人权是不可能的。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从2006年3月以来,检察机关在全国有序地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取得的成效正如各界期待的那样,令人欣慰。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这项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中难免存在问题,有些在笔者眼里显得较严重,亟需改善。(鉴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未全面推行,以下不作评价。下述问题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讯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而提出的)。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出示的问题和完善正如上文中分析的那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多重意义,如果在诉讼中只是作为控方的私家武器,不能被法院和辩方共享的话,那就违背了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其遏制刑讯逼供,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内在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这条规定赋予公诉人员启动当庭播放录音录像程序的提请权,而
万
方数据是否需要播放的决定权归属审判长。那么,如果公诉人员不主动提请,辩方就无权提请了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价值很高的诉讼资源,从维持控辩平衡的法理出发,辩方有权利用这一诉讼资源,因此,辩方也应享有提请权,而且只要觉得有疑问就可以7提请当庭播放。尤其是当辩方声称被告人曾经遭致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时,检察机关拥有录音录像就更应当庭播放,这是检察机关排除刑讯逼供嫌疑,证明口供真实有效的反击行为。虽然,我国刑诉法尚未规定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有证不举,任何其它阐释都是苍白无力的。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当庭播放或小范围密室播放。2007年12月17日,浙江八方控股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受贿案”二审开庭。站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声泪俱下,控诉自己遭到了诸暨市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但又和人们所料的那样,主诉检察官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播放,审判长也无法强制其播放。H]从2006年该案审理以来,诸暨检察院已屡次拒绝公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为此,律师界和媒体多有问诘。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机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由此可见,诸暨市检察院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国家机密,应该由保密工作部门来确定。而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解释说,按照《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
国家保密局曾会同最高检制定了《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一)绝密级:1.泄露后影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2.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国家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3.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二)机密级:1.泄露后严重妨碍办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三)秘密级:1.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综合数据;2.泄露后
一】07—
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在这个规定里,对机密和秘密的界定很模糊,会给检察院灵活解说的空间,实际操作中回旋余地太大。
从时间上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是2005年11月出台的,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6年12月出台的,最高检在制定后者时,应当关注前者的规定,而后者规定主诉检察官应该在辩方有异议时提请播放录音录像,这是检察院规定主诉检察官的义务。面对这前后有些掣肘的两个规定,显然让包括检察官在内的诉讼主体难以适从。
国家机密(秘密)成为透视讯问活动内幕的一堵厚墙,阻却了人们了解真相的权利和机会。只要侦查活动中哪些属于机密(秘密),哪些不能公开的问题不解决,检察机关在自己也拿捏不准的情况下,想要公开也不敢公开了,甚至根本不想公开时,就以保守国家机密(秘密)为冠冕堂皇之由。如是,花了国家不菲财政资金、公众期待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能成为检察机关的私家武器,想出示就出示,不想出示就不出示。法院、辩方奈何不了。此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笔者的建议是:通过《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这样的国家大法规定控辩双方都有权提请录音录像的当庭播放或小范围控、辩、审三方密室阅看。在评估不会泄露国家机密(秘密)的情况下,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无条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由法院来决定当庭播放还是密室阅看,合理的阅看次数
不应限制。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涉及国家机密(秘密)不应由检察等侦查机关自说自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中立的保密工作部门来鉴别。对于可以通过技术处理的录音录像在消除了涉密信息后也应该向法院提供(打上马赛克或声音屏蔽等)。
为了在诉讼中准确把握国家机密(秘密)的范畴,建议公、检、法、司等在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制定一个司法活动中国家机密(秘密)事项的统一认定标准,一定要具备可操作性。辩方对某一内容被认定为保密事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法院提请中立的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定位、功能和效力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七种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在其列。在试图确定其证据归属时,有人认为它是视昕资料证据;有人认为它是“口供”;也有人认为是对“口供”的补强和加固。对这一新的具有证明作用的诉讼资料,有待刑诉法修改时作出界定。一108一
万
方数据在我国,如果录音录像揭示存在非法讯问,是否可以否定“口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则规定了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又确立了刑事诉讼中“非法口供排除”的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依法办事。2005年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在办理徐建苗受贿案时,从2005年9月1日,徐建苗被刑拘后的当天晚上19时50分到9月4日16时30分还押的68小时40分钟内,检察人员5次提讯徐建苗,在全部68个小时40分钟里,讯问时间达58小时20分钟。每次提讯平均时长9个半小时,最长一次为11个小时。近3天3夜内,徐建苗连吃饭带休息,加起来不到10个小时。而这仅有的不足10小时,也都被安排在白天,导致其真正拥有休整时间几乎为零。而其所有的有罪供述均在该段时间内产生(以上根据提押证的记载)。再阅看残缺不全的录像,发现“责骂、威胁、围攻有29次,体罚11次,辱骂两次,欺骗诱骗6次,指令按其口述内容听写证词9次。”连检察官在法庭也承认,对徐建苗,“讯问时间安排上(太长)有些不妥”。诸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还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讯录像中,有连续审讯、言语激烈等情况”oD]但或许法院认为:虽然非法讯问是客观存在的,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没有作为非法口
供予以排除。
针对当前公、检、法三家均各自出台了有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部规定(主要是关于死刑等少数几类案件),且三家的规定互不相干,缺乏沟通与协调,在未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或出台的《证据法》中拟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统一的、专门的规定,颁行类似于英国的《录音实施条例》这样的法律。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保管、阅看、证据归属,证明效力等作出统一的、权威的规制。
从目前学界的呼声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来看,“沉默权”、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很可能被采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与辩解如要成为法庭能采信的证据,录音录像的法律定位就必须得到明确。在必须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中,传统的笔录式讯问被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所涵盖,其形成的音像资料应明确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同时,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最终证明力的应该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不是讯问人员所提炼的讯问笔录,
以防止“笔录不实”可能导致的一些法律后果。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台北地方法院当庭勘验检方的讯问录影,发现讯问笔录曲解马英九的陈述,从而对检方的指控予以了全盘否定,在2007年8月14日一审宣判马英九无罪(终审判决也认为无罪)。[5]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证实被讯问人有罪,也可以反证讯问人员构成刑讯逼供、伪证、徇私枉法等罪。当用来证实被讯问人员有罪时,它是一种原汁原味的“口供”(主流观点);当反证讯问人员构成刑讯逼供等罪时,它归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以连续的音像记录了讯问人员的非法逼供言行)。当有人销毁以光盘为载体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该行为人涉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光盘就是“口供”和物证的复合。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在2005年销毁了2002年审讯两名重要恐怖嫌疑人的录像。不少民主党议员认为,CIA销毁审讯录像,意在掩盖对恐怖嫌疑人动用酷刑的证据。CIA则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披露详情。美国司法部2008年1月2日宣布,已就此对CIA展开全面刑事调查。【63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适用的对象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在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还包括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而此二罪的主体并不必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一般主体,因此,不能说此二罪是职务犯罪。那么,对此二罪的犯罪嫌疑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也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呢?上述第二条的表述似乎不够明确。实践中,像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检察院都是给予和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
2006年7—8月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先后到浙江、黑龙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区进行了“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活动,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选择同步录音录像的比例仅次于选择律师在场。【7]同步录音录像能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这已被广泛认知。基于公民的平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嫌疑人皆可享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待遇”,而不是现在有选择地给予某些特殊阶层,职务犯罪人原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位时就享有特殊利益,身陷图圄还享有普通公民享受不到的同步录音录像“待遇”。这些诉讼中的不平等被公众所诟病。
当然,如果今后公安机关也推行讯问同步录音
万
方数据录像制度,由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数绝对巨大;案件种类繁多;需要处理恐怖、突发事件,时间紧迫等原因,要对涉案的每个嫌疑人都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和强奸等证据缺乏的案件应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香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嫌疑人和强奸犯罪嫌疑人会被建议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之前进行告知,这在检察院的实践中是明确的,至于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要征得被讯问人的同意,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讯问是一项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对讯问活动的记录,对哪些案件决定录音录像是出于保护人权、规范讯问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及效率的考量,如果同意被讯问人拒绝录音录像的,虽然对其个体体现了尊重,但也破坏了此制度的统一性,可以预测有些侦查机关事先会做被讯问人的工作,让其放弃录音录像,因为录音录像毕竟让讯问人员顾虑重重。更麻烦的是:有些被告人会在法庭上反咬一口,说侦查机关没有给予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等侦查机关对哪些刑事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需要深入调研和试验。
参考文献
[1]龚绍东,黄耀凯.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缺陷
及改进构想[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S2):285.
[2]李营.全面开展全程录音录像构筑规范执法坚固屏障
[J].人民检察,2007(10):52.
[33徐艳丽.全国2829个检察院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EB/OL](2007--11—14)[2007—12—7].法制网:ht—
tp,//www.1egaldaily.com.ca/2007fjdt/2007——111141
content_740017.ht札[4]
陈行之.浙江诸暨检察院被指越权办案拒绝公开争议录像[EB/0L](2008一01—24)[2008—3一is].南方
月末:http://www.infzrmcorn/content/5984.
[5]崔洁,肖水金。张目.大陆检察官以马英九案为镜鉴反
思如何提高侦查质量[EB/0L](2007—10—24)[2008—3—15].新华网:httpl//news.xinhuanet.com/[ega|/
Z007—10/24/content_6932150.htm.
[6]韩建军.美国中情局涉嫌违法销毁审讯录像遭到刑事
调查[EB/OL](2008一01—04)[2008—3—15].搜狐
新
闻i
http;//news.sohu.com/20080104/
11254449963.shtml.
[73顾永忠.四省区“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报告:下
[J].中国律师。2007(5):56.
(责任编辑:韦家朝)
--——109・-——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陈奇敏, Chen Qimin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2009,31(3)2次
参考文献(7条)
1. 龚绍东;黄耀凯 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构想[期刊论文]-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z2)
2. 李营 全面开展全程录音录像构筑规范执法坚固屏障[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07(10)3. 徐艳丽 全国2829个检察院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20074. 陈行之 浙江诸暨检察院被指越权办案拒绝公开争议录像 2008
5. 崔洁;肖水金;张目 大陆检察官以马英九案为镜鉴反思如何提高侦查质量 20076. 韩建军 美国中情局涉嫌违法销毁审讯录像遭到刑事调查 20087. 顾永忠 四省区"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报告:下 2007(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 任雪丽. REN Xue-li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障碍[期刊论文]-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4)2. 王喆. 王华秀. Wang Zhe. Wang Huaxiu 论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期刊论文]-东疆学刊2008,25(1)
3. 李艳 浅谈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期刊论文]-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6)4. 段明学. Duan Mingxue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析[期刊论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1)5. 郑杰 简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保障机制[期刊论文]-大江周刊(论坛)2011(3)6. 淡林纳. 高旌 如何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同步"[期刊论文]-中国检察官2010(23)
7. 胡华寅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2)
8. 杜邈. DU Miao 论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完善[期刊论文]-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2)9. 卢昆 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几点认识[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7)10. 方君丞 浅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制度[期刊论文]-山东青年2010(9)
引证文献(2条)
1. 唐俊 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下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期刊论文]-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7)2. 杜邈 论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完善[期刊论文]-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xdxxb-zxsh20090302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