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垫资完成某工程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破产。为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一方面督促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为施工单位能及时收回工程款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但在现实中,施工单位最容易疏忽、错失或放弃的权利就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究其原因主要如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期限的要求,结算完毕时,已过了行使的期限,想行使也行使不了;建筑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施工单位担心将关系搞僵,不利于的后续合作。
现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进行如下分析,以方便施工单位在回收工程款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决定是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例外的情形是,若在合同中有施工单位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则施工单位不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赔偿范围
施工单位已支付材料费、人工费、措施费等,而不包括建设单位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比如说违约金、停工损失。
三、有限受偿权的限制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折价该工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将到期时的处理方式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到期前,除到期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外,施工单位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开具的支付保函或要求建设单位将该工程抵押给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