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2010-5-20 17:27:01 浏览次数: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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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阶段。
第五条 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城市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给排水系统,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讯系统,交通系统中的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灾系统中的防空、防洪等系统的规划信息,不宜向社会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中应当隐去不宜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规划公示坚持便民原则,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要准确。
第七条 规划公示时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公示
第八条 制定和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为文本和规划方案。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其文本和图则。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
第十条 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告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内容项目,并附修改的理由、修改的意见或公众意见、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前后的对比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后公布内容除包括批前公告内容项目外,还应当增加规划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方式包括: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馆公告,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公众场所公告。
(二)城市、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馆公告,必要时在现场公告。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在现场公告。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现场公告。
第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批前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内容批准后,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10日内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第十五条 下列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批前公告: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选址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许可内容。
第十六条 批前公告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批准的主要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包括方案总平面图。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还应当包括日照分析结果。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列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批后公布: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涉及房屋拆迁项目以及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可以在规划咨询阶段进行现场公示,征询公众意见,作为规划审批阶段的参考。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实施批前公告一般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或现场公告。
涉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危险品、拆迁、规划调整、日照遮挡等项目应当进行现场公告。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后公布方式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前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 各种建设项目,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必须制作统一制式的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在建设现场公告,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公告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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