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评师考试-新环保法考试重点
2015年环评师考试-新环保法考试重点
结合环评师考试学习环保法—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没有必要过多解释,这里主要说说“损害担责”的原则。
以前的“污染者付费”、“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担责”等原则都不能涵盖生态破坏者的责任。本法的“损害”是指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
结合环评师考试学习环保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旧环保法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环保法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上述对比可知,“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新增加的内容。旨在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更严格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以更好地保护本地的环境质量。
结合环评师考试学习环保法—农业环境保护
新环保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该条内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农业环境的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农业环境污染的情形与旧环保法相比增加了“石漠化”、“水体富营养化”。“石漠化”是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气候条件和岩溶发育的背景下,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导致土壤严重流失,基岩大面积露或砾石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如:广西桂林地区存在的大量的喀斯特地貌如没有保护好就可能出现“石漠化”现象。
第三、具体担负起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更加接近基层、更加接地气,方便开展此项工作。
结合环评师考试学习环保法—环评文件在审批前是否都应全文公开
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在审批之前是否都应全文公开?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文件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自我理解:对于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该法没有做出强制全文公开的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生效时间为2014 年1 月1 日)中的“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等。
自我理解:该指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要求全本公开。
对于考生来说,问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内容就应回答相应的内容。
结合环评师考试学习环保法—“三同时”不需要验收?
一、旧环保法对“三同时”的规定
对于“三同时”的规定,旧环保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旧环保法对防治污染的设施明确了要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新环保法对“三同时”的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新环保法对于“三同时”设施没有明确是否要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否意谓着“三同时”设施以后就不需要验收了?
三、新环保法对“三同时”验收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信春鹰主编)对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解释的: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精神,回应减少审批环节的呼声,考虑到目前环保单行法中对“三同时”验收已作出明确规定,新环保法没有对“三同时”验收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要求,以便给今后整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
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今后可考虑将“三同时”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三同时”验收可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可以根据环保单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
四、环保单行法对“三同时”验收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噪声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综上所述,单行法对各要素的环保设施 “三同时”是需要验收的。
结合环评师考试学习环保法—建设单位违法处罚
《环保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该条内容注意以下几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种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种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执法主体是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不限于环境保护部门,还包括其他有环境影响评文件审批权的部门,如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等。
3、处罚方式:对于一般的未批先建行为,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现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于情形恶劣,项目环境影响较大,严重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应当拆除已经建成的部分,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属于更进一步的严厉处罚。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信春鹰主编,法律出版社)
知识点延伸:2015年1月1日前已建的项目,按照新法是没有补办环评之说,目前能否补办环评?各地做法有不同,以下文章有参考价值。 《新《环保法》施行后未批先建项目不能补办?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