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陈述和申辩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分局:
贵局于2012年2月8日送达的武工商经检字(2012)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江隆商贸有限公司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作如下陈述和申辩。望贵局领导研究后能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
一、事实部分
江隆商贸有限公司确实在没有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瑞年”牌系列保健食品,事实清楚。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此,江隆商贸公司诚心接受贵局的批评教育和处罚。对存在的问题愿意立即整改。
二、未在规定时间变更范围的原因
本商贸公司在收到贵局于2011年12月13日下达的整改通知后就积极的进行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并于2011年12月15日将相关资料上交于药监部门,进行保健食品经销资格的验证。期间由于药监局领导忙于开会,验证手续过于繁琐,时间一拖再拖。公司在2012年1月4日再次进行催问,药监局方面仍然没有明确答复。导致1月8号贵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仍然没有完成变更经营登记。对于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让贵局执法人员多次催问我们深感歉意,对于公司内部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教训。
三、认识与教训
本商贸公司由于在没有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就擅自从事经营“瑞年”牌系列保健食品,违反了《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公司因违反而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发生这样的事情本商贸公司深感惭愧,这是我们缺乏法律法规教育的一种表现,教训很深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可是现在,因为办理药监局的相关证件拖延时间,没有按时完成变更登记。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商贸公司诚恳接受贵局的批评和处罚。通过这次教训,本商贸公司会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同时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本着诚实守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宗旨,不断扩大自主经营,为广大武威人民服务。
四、意见和请求
江隆商贸公司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变更手续没有积极催缴,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情况,本商贸公司认为处罚金额过大,本公司实在无力承受,恳请贵局给予撤销处罚或减轻处罚为谢。
此呈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查
陈述申辩人:武威江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