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郴州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来源:本站 作者:略 发布时间:2012-7-30 15:15:53
一、买卖双方签订《郴州市二手房买卖及交易资金监管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在买方将全额房价款存入指定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买卖双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成功后,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划款指令将监管资金划拨给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如买卖双方签订的《郴州市二手房买卖及交易资金监管合同》按合同约定自动终止,或者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划款指令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方。
1、买方以自有资金付款的,将买方存入的全额房价款退回买方指定的账户。
2、买方申请了贷款付款的,将贷款资金扣划用于偿还贷款,余款划入买方指定的账户。
四、资金监管不向买卖双方收取监管费用,监管资金在监管期内不对买卖双方计付存款利息。如果买卖双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是跨行跨地区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所划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五、监管期的起始日为买方将房价款全部或部分存入指定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之日,监管期的终止日为资金监管银行将房价款划入卖方指定账户之日或退回买方账户之日。
六、买卖双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在房屋交易期间因挂失、新开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必须向保证机构和资金监管银行提出变更账
户申请,保证机构和资金监管银行审批通过后必须在系统内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监管机构发送到资金监管银行的划款指令相关信息正确无误。
七、买卖双方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资金监管银行、保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买卖双方就争议、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的以外,资金监管银行仅凭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来处理监管资金。在争议、纠纷解决之前,资金监管银行暂不处理监管资金。
八、因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资金监管银行、保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