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新法解读之公司法
一、新旧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一)
1、新: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原: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二)
1、新: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原: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三)
1、新: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旧: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四)
1、新: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旧: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解读: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就没有了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成为现实。
(五)
1、新:删去第二十九条。
2、旧: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解读: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
(六)
1、新: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旧: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
之前之所以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登记各个股东的出资额,是为了方便查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还涉及刑事犯罪,但是因为此次修订取消了注册资本的限制和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等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成为历史了,那么再要这个登记也没有意义了是吧,所以就不需要登记了或者是登记自由。完全贯彻了契约自由的精神。 (七)
1、新: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八)
1、新: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2、旧: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解读: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为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
另外一个区别是人数的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上。
(九)
1、新: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旧: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公司法修订后,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2元就可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这是一个新的规定。
由于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涉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需要证券公司承销(第88条)、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89条)等,如果允许认股人分期缴纳,会带来操作上的巨大不便。因此对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一律不得实行分期缴纳制度。但是发起设立不存在承销问题所以不需要实收,只要发起人认购就可以了。
(十)
1、新: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旧: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否则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1、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旧: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解读:公司法修订后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真题演练
1、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26,单)B
A .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
B .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 .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 .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万元。甲、乙、丙出资的方式各不相同,并且出资额并非一次性缴清,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出资问题又出现了纠纷。据此,以下描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C
A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25000 元
B 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
C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3、(2011-3-28)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C)
A. 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 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 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 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