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年金领取方式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 6.5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款的偿还 10.2 年龄错误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地址变更的通知 10.5 争议处理 10.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1. 释义 11.1 周岁 11.2 有效身份证件 11.3 毒品 11.4 酒后驾驶 1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6 无有效行驶证 11.7 机动车 11.8 贷款利率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
1年期交
3年期交
5年期交
10年期交
15年期交
20年期交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
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5 责任免除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我们给付年金已满20年(以较早者为准)。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扣除已领取的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见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本合同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年金领取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第一笔年金时,可根据我们当时确定
的月领取金额选择按月领取年金,也可选择我们当时提供的其他领取方式。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死
亡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
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
我们依约给付。
3.7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
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
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
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
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
以第2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2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5. 5.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
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6. 6.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见11.8)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
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
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
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
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现金价值扣
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书面申请办理
减额交清保险,利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净保险费,基
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办理完成减
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以减额交
清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其给付条件不变。若我们对本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
不予承保的,则本合同将不能享有该项减额交清保险利益。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
本合同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您必须同时解除本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我们将退
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6.5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按合同约定退还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6.4 减额交清
7. 7.1
7.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8.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手续及风险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9.1 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10.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或办理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
偿的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
后给付。
10.2 年龄错误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地址变更的通
知
10.5 争议处理 10.6 身体检查与司
法鉴定
11. 释义 11.1 周岁
11.2 有效身份证件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__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有权申请司法机构或者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3 毒品
11.4 酒后驾驶 11.5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11.6 无有效行驶证 11.7 机动车 11.8 贷款利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贷款利率以同期银行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上浮20%为限,由我们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确定。 欠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的利息也按当时我们已确定的贷款利率,按与保单贷款相同的方式进行计算。欠交保费的利息从欠交保费的对应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