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保德发电有限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1.2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
2 机构、人员设置及其职责
2.1 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其办公室设在设备部。下设锅炉防磨防爆组和压力容器安全组。
2.2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地方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锅监委汇报。
2.3 设备部金属监督主管及金属试验室,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自检。由鄂尔多斯锅检中心进行检验和业务上的归口管理,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时,由鄂尔多斯锅检中心或地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4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领导小组及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的职责:
2.4.1 贯彻执行国家、国电公司、局、神东电力公司发电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2.4.2 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关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2.4.3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安全阀检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装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生产单位。
2.4.4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检修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锅检中心。
2.4.5 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员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2.4.6机组大小修、临修时,监督锅炉压力容器防磨防爆、金属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2.4.7 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2.4.8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4.9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
2.4.10 定期总结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
2.5 锅炉防磨防爆组的主要职责:
2.5.1 利用停炉机会组织人员对锅炉受热面及炉外小管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意见,待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实施。
2.5.2 根据锅炉爆漏情况,及时组织分析发生爆漏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研究防爆对策与措施,积极组织防爆技术攻关。
2.5.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锅炉防磨防爆专业会议,总结和布置锅炉防磨防爆工作。
2.6 压力容器安全组的主要职责:
2.6.1 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6.2 按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检或内检。
2.6.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压力容器安全专业会议,总结和布置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3 锅炉防磨防爆管理制度
3.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锅炉(炉内、外)爆管,减少锅炉非停,提高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3.2 充分利用停炉机会对锅炉进行防磨防爆检查是防止锅炉爆管的主要手段。锅炉的防磨防爆检查坚持“大修全面查、小修重点查、临修见缝插针查”的方针。
3.3 大修前应先制定《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方案》,列入大修任务书,停炉后防磨防爆组成员应分工负责,按检验项目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4 检查结束后,在一周内锅炉、金属等专业应写出相应的专业检验报告,签字后交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综合上述专业检验报告编写出综合性评价报告。
3.5 防磨防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磨损检查、测厚和蠕胀测量。检查的重点部位是:CFB 锅炉水
冷壁、屏式过热器、悬吊管及吹灰器可能影响的管子、烟气走廊附近管子、烟气转向处管子、人孔门附近管子、受热面管子弯头部位、喷燃器四周(50MW )、省煤器靠近炉墙部分等。
3.6 对锅炉受热面管子,经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更换:
3.6.1 碳钢和低合金钢管的壁厚减薄到小于强度计算壁厚或减薄量大于壁厚的30%或经计算剩余寿命小于一个大修周期时;
3.6.2 碳钢管胀粗超过3.5% D,合金钢管胀粗超过2.5% D(D 指管子原始外径)时;
3.6.3 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3.6.4 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 ,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个晶粒的;
3.6.5 碳钢、钼钢的石墨化≥四级的;
3.6.6 表面裂纹肉眼可见者;
3.6.7 常温机械性能低,运行一个小修间隔后的残余计算壁厚已不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的;
3.6.8 微观检查发现蠕变裂纹;
3.6.9 奥氏体不锈钢管产生应力腐蚀裂纹;
3.6.10 12Cr2MoWVTiB(钢102)钢管σb <540 Mpa、δs ≤18%,以及碳化物明显聚集长大。
3.7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如管子变色、起皮、鼓泡、胀粗等,要取样做金相分析,公司锅监领导小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处理。一时无条件处理的要记入台帐,作为下次监督的重点。
3.8 每次大小修要对受热面防磨瓦进行仔细检查,发现有防磨瓦翻转、脱落、翘起者应逐一更换、恢复。
3.9 每次大小修应对炉膛内屏式过热器、水冷屏及尾部烟道受热面等部位的吊杆进行检查调整,发现有脱落松动者逐一修复。
3.10 每次大小修要对膨胀指示器进行检修和校正零点。
3.11 金属试验室主要抓钢材管理和焊接检验。锅炉承压部件在更换管子时,首先要查验出公司合格证、制造标准、化学成分及各项机械性能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在使用前重新进行光谱、100%探伤检验,避免不合格管材用于现场。
3.12 需要弯管时,除控制工艺质量外,弯头的背弧面必须由金属试验室进行探伤和测厚工作,对弯制的弧度及椭圆度进行测量,保证壁厚在经强度计算的许用壁厚范围内。
3.13 锅炉承压部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焊接材料坚持焊前烘烤和保温,不同的焊条分开放置,严禁混杂,以免错用。焊接时严格按工艺施工,严禁强行
对口。承压部件焊口必须100%无损检验,小管焊口必须100%射线探伤(对于射线不能检验的部位,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超声代替射线检验),发现问题重新焊接,决不让超标缺陷存在。
3.14 锅炉四大管道(主蒸汽、主给水、再热冷段、再热热段)、锅炉联箱焊接以及受热面大面积焊管时,金属监督主管必须先制定焊接、热处理工艺,施工中严格按工艺执行。
3.15 锅炉爆管后,锅炉专业应及时将首爆管割管后交金属试验室进行试验分析。由金属试验室试验分析的项目,应在接到首爆管后三日内完成。金属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项目由电科院锅检中心进行试验分析,同时金属试验室指定专人进行落实,试验分析期限不应超过七日。试验分析完成后,金属试验室应及时将分析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
3.16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锅炉正常运行。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加强运行监视和调整,严防超温超压及燃烧异常引起的“四管”爆漏。锅炉启停过程中严格按启停曲线控制各参数的升降。精心调整燃烧工况,避免风量过大或缺氧燃烧,减少热力偏差,防止超温及尾部烟道发生再燃烧,以及烟气中飞灰浓度大而加剧炉管磨损。锅炉的超温超压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在机组长运行日志中,发电部锅炉运行主管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台炉的超温超压情况报设备部。
3.17 加强化学监督,主要抓好机组启动和运行过程中的汽水质量以及在线化学仪表的投运。锅炉启动时,给水品质不合格不上水,凝结水、疏水质量不合格不回收,蒸汽品质不合格不并汽。检修人员加强在线化学仪表的维护,并且定期校验。每次锅炉发生爆漏事故,锅炉检修人员必须通知化学专业有关人员对更换下的管子内壁进行垢量和腐蚀的检查分析。化学专业应在2日内将分析报告报设备部、锅炉专业等有关单位。大小修对汽包、锅炉监视段的腐蚀、垢量分析报告应及时报设备部、锅炉专业等单位。化学专业运行专工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台炉的汽水品质情况及在线化学仪表的投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设备部。
4 锅炉保护定期试验制度
4.1 锅炉保护定期试验系指主设备正常运行工况下对保护装置及配套设备进行的可靠性检查(大、小修除外)。若定期试验时间恰好与机组计划检修时间偶合,则定期试验在检修中进行。试验方法及动作值应详细记录,并存档。
4.2 炉膛正、负压保护定期试验规定
为保证锅炉正、负压保护测点可靠、取样管路畅通、开关动作值准确,要求对该项保护进行试验,结果存档。
4.2.1 试验措施
工作人员开工作票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将炉膛正、负压保护解除。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①取源装置及其管路吹扫,要求吹扫二分钟,吹扫完毕应无返气,如有返气则需要捅取源装置并再次吹扫直至无返气。
试验周期:每月一次。
试验时间: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②压力开关校验,要求动作值准确可靠。
试验周期:每三月一次。
试验时间:每季的第一个星期一。
③检查电气回路接点,进行校对,应检查相应的继电器动作情况。
试验周期:每三月一次。
试验时间:每季的第一个星期一。
④检验完毕,使系统恢复原状态,与运行人员联系后,投入炉膛正、负压保护,并注销工作票,写明投入时间。
4.3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和联锁装置定期试验规定
4.3.1 试验周期:六个月,在停炉或正在停炉时进行,试验时间视停机机会而定。
4.3.2 试验项目及要求
①锅炉跳闸条件传动试验,符合逻辑要求并符合动作要求。
②炉膛吹扫条件传动试验,符合逻辑条件。
③冷却风机互为备用传动试验,符合逻辑条件。
④炉膛保护系统信号模拟传动试验,符合信号动作值要求。
4.4 锅炉安全门电气部分定期试验规定
4.4.1 试验周期:一个月;
试验时间:每月13日。
4.4.2 试验措施:热控人员负责工作票填写,并设专人监护进行,运行人员负责安全门试验的操作和隔绝措施的执行,并通知锅炉专业安全门检修负责人参与试验。(先关闭该安全门的脉冲来汽门)
4.4.3 试验项目及要求
①启座试验,要求操作台启座红灯亮,启座电磁铁连杆动作正常。电磁铁芯行程应符合要求。
②回座试验,要求操作台该安全门绿灯亮,回座电磁铁连杆正常。电磁铁芯行程应符合要求,并测量关闭电磁线圈的电压在降压后为70%额定电压。
③电磁铁芯行程若不符合要求,锅炉、热控人员必须进行调整,使其符合要求。
4.4.4 试验完毕,将操作开关置自动位置,并打开该安全门的脉冲门。由试验负责人交回试验工作票,通知运行人员及检修班组试验完毕,并将试验记录(必须经锅炉专业安全门检修专责人签字认可)整理后存热控车间保存(长期保存)。
4.5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定期试验规定
4.5.1 试验周期:三个月;试验时间:每季的第二个星期五。
4.5.2 试验措施
1 办理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
2 模拟试验措施
a、解除水位高二值、高三值;水位低二、低三值保护。
b、解除水位自动为手动操作。
c、水位监视以记录水位表为准。
4.5.3 试验项目及要求
①水位高二值模拟试验,要求自动系统、仪表监视系统报警组件动作,启动继电器动作。 ②水位高三值模拟试验,要求报警组件动作,继电器动作。
③水位低二值模拟试验,要求相应报警组件、继电器动作。
④水位低三值模拟试验,要求相应报警组件、继电器动作。
在上述试验中,当保护动作实际值与保护整定值有误差时,调整各自组件设定值,直到动作值与整定值相符为止。
4.5.4 模拟试验完毕,由试验负责人交回试验工作票,通知运行人员试验完毕,投入水位高、低二、三值保护。整理试验记录并存热控专业备查。
4.4.5 汽包水位保护在线动作试验
在要求的试验周期内,当锅炉正常停炉或停炉后再启动时,应进行汽包水位保护在线动作试验。
①试验措施:将水位从“自动”切换到“手动”位置。
②试验项目及要求
a、水位高二值要求联开事故放水,高三值要求锅炉MFT 动作,锅炉联锁跳闸、关闭燃油跳
闸阀。
b、水位低二值报警;低三值要求锅炉MFT 动作,锅炉联锁跳闸、关闭燃油跳闸阀。 ③试验完毕,将试验结果通知运行人员,整理试验记录归档,存热控车间备查。
4.6 热控保护管理制度
4.6.1 热控保护包括热控信号、热机保护和联锁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全面进行检查、试验。
4.6.2 热控保护的整定值应符合规程规定,变更设定值须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字。检验、设定值应作好记录。
4.6.3 设备大、小修后机组启动前必须进行保护传动试验。合格后不得再在该系统上进行任何工作,否则应重新传动该系统。
4.6.4 主设备投入运行时,其保护装置应随之投入运行。特殊情况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值长备案(但事后必须向生产副公司长、总工和主管副总汇报)方可停运并限期投入,超过三天应报局备案。
4.6.5 运行中的保护装置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由于运行方式的变化或存在缺陷,须进行处理时,必须履行工作票手续。但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可由值长决定。
4.6.6 关于解除或投入保护以及改变设定值等各类批准文件的原件由热控专业保存,班组应有复印件。
4.6.7 应严格执行保护联锁的检查、维护、试验的各项规定,要按时逐项开展并认真做好记录。
4.6.8 在运行中对保护用的发信器进行重新整定时,必须用标准器进行标定。
4.6.9 每月5日前,热控专业专工将上月的每台锅炉保护试验项目、试验结果、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报设备部。
5 锅炉安全门整定和定期排汽试验制度
5.1 锅炉安全门整定制度
5.1.1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
5.1.2 安全门整定前的准备工作
5.1.2.1 大修工作结束,工作票已注销,具备锅炉启动条件。
5.1.2.2 运行传动对空排汽电动门、PCV 阀、事故放水电动门、过再热器疏水电动门等开关正常,灵活可靠。
5.1.2.3 热控设备专责人对安全门电气回路做静态试验合格。
5.1.2.4 锅炉设备专责人对安全门机械部分全面检查合格。
5.1.2.5 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就地压力表(要求量程合适,精度等级高)、电接点压力表及远方压力表校验并投入,CRT 测量显示恢复。
5.1.2.6 各层油枪传动试验合格,远方投停灵活好用。
5.1.2.7 锅炉本体照明充足。
5.1.2.8 安全门校验现场与控制室应有可靠的通讯工具。
5.1.3 组织措施
5.1.3.1 由检修副总工程师担任总指挥。
5.1.3.2 设备部锅炉点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指挥炉检人员的整定工作,并协调总指挥做好协调工作。
5.1.3.3 当值值长(单元长)、发电部生产领导及锅炉运行专工,负责指挥协调运行人员操作。
5.1.3.4 设备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负责整定的监督工作,并协助总指挥做好协调工作。
5.1.3.5 设备部热控专工,负责指挥热控人员做好安全门电气回路的静态试验及整定工作。
5.1.3.6 运行巡操工负责脉冲来汽门的操作,检修人员负责节流阀的操作。
5.1.4 安全门整定工作原则
5.1.4.1 在安全门整定过程中,动作及回座压力以就地压力表指示为准。
5.1.4.2 各安全门的整定顺序按其动作压力由高到低依次进行。
5.1.4.3 脉冲式安全门应分别做机械动作整定和电气回路整定,先机械部分后电气部分。直启式安全门只做机械整定。
5.1.4.4 饱和、过热控制安全门的启座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05倍,饱和、过热工作安全门的启座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08倍,再热器安全门启座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10倍。工作安全门的回座压差为10%启座压力,控制安全门的回座压差为7%启座压力。再热安全门的回座压差为10%启座压力。
5.1.5 脉冲式安全门、饱和安全门整定操作步骤
5.1.5.1 水质合格,锅炉上水至汽包可见水位,点火前检查完毕。
5.1.5.2 由总指挥下令,运行人员点火并按规程升温升压,用油枪控制升压率<0.05Mpa/Min。
5.1.5.3 当汽压升至10Mpa 时,远方电气启跳各安全门实际排汽冲洗安全门,冲洗顺序按动作压力由高到低依次进行,每个安全门每次约20秒,炉检人员检查各安全门启跳、回座情况以及安全门的严密性、灵活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5.4 安全门实际排汽冲洗检查正常后,经总指挥批准继续升压,热控人员停安全门电气回
路电源,关闭各安全门的脉冲来汽门,准备进行机械整定。
5.1.5.5 每个安全门机械整定前,打开其脉冲来汽门,疏水节流阀预开1/3~1/2圈。
5.1.5.6 锅炉缓慢升压至安全门动作值,安全门应正确动作。
5.1.5.7 若整定中出现动作值过低,则排汽降压后,检修人员调整弹簧30分钟后再重新整定。
5.1.5.8 若压力达到安全门动作值而安全门拒动时,运行人员控制压力稳定,由检修人员缓慢调整脉冲阀弹簧,使安全门动作。
5.1.5.9 若安全门回座压力过低或回座压力高安全门连续跳动时,应排汽降压,检修人员调节疏水节流阀开度,30分钟后重新整定。
5.1.5.10 每调整好一个安全门应关闭其脉冲来汽门,同时做好弹簧紧力标记,记录弹簧高度及疏水门的开度。
5.1.5.11 机械部分整定结束后,由热控人员进行电气部分整定。整定电气部分时,安全门的脉冲来汽门必须关闭,避免安全门动作。
5.1.5.12 全部安全门整定合格并降至额定压力后,打开全部脉冲来汽门。
5.1.6 再热器安全门的整定
5.1.6.1 再热器安全门整定一般在汽机冲车前进行。
5.1.6.2 用高旁向再热器进汽升压,用过热器压力和高旁开度控制再热器升压速度,也可用再热对空排汽和低旁开度控制升降压力。
5.1.6.3 当再热器出口压力达2.0Mpa ,各再热器安全门实际试跳排汽一次,检查主阀的启、回座情况。
5.1.6.4 其他整定方法与过热器安全门相同。
5.1.7 安全门校验中的注意事项
5.1.7.1 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总指挥的安排,各负其责。
5.1.7.2 整定过热器安全门过程中,再热器处于干烧状态,防止再热器超温。
5.1.7.3 安全门启跳及回座时汽包水位波动很大,加强水位监视和调整。
5.1.7.4 当安全门启座后较长时间不回座且压力较低时,应关闭脉冲来汽门,若还不回座则应停炉。
5.1.7.5 工作人员注意人身安全,安全防护用品佩戴齐全,注意工作位置及躲避方向。
5.1.7.6 防止过热器超温,保证过热器内有一定的蒸汽流量,不要把对空排汽门关死。
5.1.7.7 校验过程中,如出现其他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校验工作。
5.1.8 直启式安全门用液压整定装置进行校验。
5.1.9 运行中若发生安全门误动,运行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处理。若安全门误动使锅炉压力低于正常工作压力1.0 Mpa (再热系统0.5 Mpa ),且安全门仍不回座时,运行人员可关闭其脉冲来汽门,解列其运行,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通知炉检人员进行处理。过热器系统、再热冷段、再热热段每侧不可同时解列两台。对解列的安全门,运行日志必须记录清楚。
5.1.10 对退出备用的安全门,检修人员在48小时内必须恢复,且脉冲阀应用液压整定装置进行整定。
5.2 安全门定期排汽试验制度
5.2.1 为了防止安全门的阀瓣与阀座粘住,安全门应定期进行排放汽试验。
5.2.2 机组大、小修前运行人员应对锅炉各安全门进行手起排汽试验,试验前应通知设备检修负责人,试验中若不回座,应关闭脉冲来汽门。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安排在检修中处理。 6 锅炉水压试验
6.1 锅炉水压试验的目的
是在冷态下校验各承压部件的严密性,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残余变形,判断其强度是否足够。
6.2 水压试验的范围
锅炉水压试验原则上应包括受热面系统内的全部承压部件。即从电动给水泵起到锅炉主蒸汽出口(汽机侧电动主汽门)以内的所有管道、阀门、疏水系统、减温水系统、温度测量、压力测量、仪表管件等部件。水压试验时,疏放水管、仪表管等应开启一次门、关闭二次门。如汽包水位表、安全阀不参加水压试验时,试验前应将水位表一次门关闭,安全阀解列。另外,因锅炉的一次汽系统、二次汽系统试验压力不同,应分开进行水压试验。
6.3 水压试验用水要求
锅炉经过大、小修后,进行水压试验时,采用经化学处理后的合格除盐水。
水压试验用水温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水温应高于露点温度,如低于露点温度则难以区分真假漏水情况。
②水温太高则容易产生蒸发、汽化,不易看清渗漏。
③为防止合金钢部件在水压试验时造成脆性破裂,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该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通常水压试验水温应按制造公司规定的数值进行控制,一般选用30~70℃为宜,同时满足
进入汽包的给水温度与汽包壁温不大于40℃。
另外,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低于5℃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6.4 试验压力
锅炉水压试验可分为汽包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和超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两种。
锅炉在大、小修或主要承压部件检修后,均应进行汽包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锅炉的超压试验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①超压试验一般两次大修一次。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局锅监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间隔时间。
②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③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④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⑤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锅炉超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公司规定执行。制造公司没有规定时按下表规定执行。
锅炉超压试验压力
6.5.1 汽包工作压力水压试验由运行副总工程师担任总指挥。
6.5.2 超压试验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总指挥。
6.6 准备工作
6.6.1 锅炉承压部件检修工作全部完毕,并进行初步检查合格。
6.6.2 锅炉各疏放水管、空气门、排汽管畅通。阀门开关灵活、密封良好。水压试验系统中所有的压力表、仪表管及阀门附件已检修完毕。
6.6.3 锅炉上至少已装上两只经过校验合格的压力表(要求量程合适,精度等级高,至少不低于1.5级),以便相互对照。试验压力以汽包或过热器出口联箱处的压力表读数为准。如压力表装设位置与汽包的位置有标高差时,则在读取读数时,应加上水柱高度差的值。
6.6.4 水压试验系统内电动门、调节阀等经校验正常,电源均已送上。有关热控仪表、计算机、
巡测及程控装置已投入运行。
6.6.5 所有安全阀在水压试验前应暂时解列。脉冲式安全阀关严脉冲来汽门,直启式安全阀不允许用压紧弹簧的办法来压死安全阀。
6.6.6 在炉膛内及不易进行水压试验检查的部件,应搭设必要的脚手架,并设置充足的照明。重点检查部位的保温已拆除。
6.6.7 对锅炉本体及主蒸汽管道上安装的恒力吊架和弹簧吊架要用倒链或定位销进行临时固定,以防超载失效。
6.6.8 化学准备好足够的水压试验用水。
6.6.9 水压试验的组织工作已落实。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检查范围,确定通讯联系方式,并准备好必要的检查及修理工具。
6.6.10 如锅炉需要进行超压试验,检修专业负责人应提前一周写出超压试验技术措施交设备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
6.7 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水压试验步骤
6.7.1 在锅炉已上水至汽包可见水位的基础上,用电动给水泵继续向锅炉上水,对过热器部分充水,直至各过热器空气门见水后逐个关闭。
6.7.2 当所有过热器系统空气门关闭后,锅炉开始升压,升压过程用给水小旁路电动门控制升压速度,当压力升至与电动给水泵转速对应的压力时,小旁路电动门全开,此后用给水泵勺管调整升压速度。
6.7.3 在升压过程中,注意升压速度应控制在每分钟0.2~0.3 Mpa 。升压过程中压力达到6 Mpa 、12 Mpa时均应暂停升压进行检查,并注意观察压力变化,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升压。
6.7.4 在水压升至接近汽包工作压力时,应特别注意压力的上升速度,必须均匀缓慢,防止超压。当压力升至汽包工作压力后,应立即停止升压。记录停止升压的时间,观察5分钟内压力下降情况。同时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缺陷及泄露情况作好记录。
6.7.5 若做超压试验,则压力升至汽包工作压力后,经初步检查无问题后,所有人员应停止在承压部件上进行检查和工作,全部撤离至水压试验禁区范围以外。在水冷壁、过热器及省煤器等部件上各选取1—2点为监视点,测量该处管子的直径,待试验完毕后再测一次,观察其有无残余变形,并解列不参加超压试验的部件,锅炉继续升压进行超压试验。
6.7.6 从汽包工作压力升压至超压试验压力过程中,升压速度每分钟不超过0.2 Mpa。当升压至超压试验压力时,停止给水,压力表监视人员应记下时间,并在此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
降至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6.7.7 全面检查完毕后,即可逐步降压,降压速度可较升压速度稍快些,一般控制在每分钟0.3~0.5 Mpa,当压力降至0.1~0.2 Mpa时开启过热器系统空气门及疏水门。
6.7.8 超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解列的安全阀恢复,水位计一次阀门打开。
6.8 再热器系统水压试验
6.8.1 用电动给水泵中间抽头经再热器事故喷水管(或再热器打压管)向再热器系统充水,当再热器各空气门见水后停止上水。
6.8.2 关闭再热器系统见水各空气门,用给水泵勺管调节给水泵转速,开始升压,升压速度控制在<0.1 Mpa/min。
6.8.3 压力升至1 Mpa时,应暂停升压进行检查,无异常后继续升压至额定压力,关闭事故喷水门,停止升压,对再热器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如需进行超压试验,检查后可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
6.8.4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关闭再热器事故喷水电动门,停止给水观察再热器压力5分钟变化情况。
6.8.5 再热器水压试验完毕后,开启再热器系统疏水门缓慢降压,压力降至零后,开再热器系统各空气门,全开再热器疏水门。
6.9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
6.9.1 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合格标准
6.9.1.1 停止上水后5min 压力下降值:主蒸汽系统不大于0.5Mpa ,再热蒸汽系统不大于0.25Mpa 。
6.9.1.2 承压部件无漏水及湿润现象。
6.9.1.3 承压部件无残余变形。
6.9.2 超压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
6.9.2.1 金属壁和焊缝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的泄露痕迹。
6.9.2.2 金属材料无明显的残余变形。
6.10 注意事项
6.10.1 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总指挥命令,坚守岗位,严禁擅自行动。
6.10.2 超压试验时,应解列汽包双色水位计。
6.10.3 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的一切检修工作,非参加试验人员一
律离开现场,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6.10.4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工作。
6.10.5 锅炉在升压过程中,严密监视水温与汽包壁温差值不大于40℃,以免在进水升压时由于汽包上下壁温差太大而导致汽包发生变形,或汽包管座产生泄露。当压力升至10Mpa 时,要再紧一次更换过垫圈的汽包人孔门螺栓,以改善汽包受热后其螺栓、人孔盖、垫圈等膨胀不一致及受力不均的状况,防止人孔门的泄露。
6.10.6 承压部件水压试验,必须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合格后进行。
6.10.7 锅炉进水时,必须将承压系统内的空气全部排出,以免因管内留有空气而使升降过程减慢,压力监视发生困难。
6.10.8 过热器、再热器系统均需做水压试验时,应先做再热器系统,后做过热器系统。
6.10.9 水压试验应作好详细记录。
6.10.10 水压试验合格后将汽包水位降至最低可见水位。
6.10.11 超压试验时,局锅监委、锅检中心参加监督检查。
7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7.1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7.1.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不含液体静压力);
7.1.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 ,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 3;
7.1.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7.2 压力容器范围的划定:
7.2.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7.2.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7.2.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7.3 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指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用压力容器。如:除氧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连排扩容器、定排扩容器、蒸汽冷却器、疏水扩容器、空压机储气罐、空压机缓冲罐等。
7.4 电力生产压力容器的设备所属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7.5 电力生产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应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结
合机组(或设备)的大修进行。
7.6 在役压力容器检验的基本要求
7.6.1 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7.6.2 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
7.7 在役压力容器检验的内容
7.7.1 外部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7.7.1.1 压力容器外壁保温层应完整,无开裂和脱落,容器无变形,铭牌完好。
7.7.1.2 人孔和接管座加强板检漏孔应无汽水泄露。
7.7.1.3 各接管座的角焊缝、法兰和其他可拆件结合处无渗水、漏汽,壳体外壁无严重锈蚀。
7.7.1.4 支座和支吊架完好,基础无下沉或倾斜,活动支座膨胀位移不受阻。
7.7.1.5 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无异常振动和响声。
7.7.1.6 压力容器外部各汽水管路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7.7.1.7 安全阀应严密无泄露、排汽管完好、支吊正常、疏水管路畅通,安全阀有铅封且在校验有效期内。
7.7.1.8 同一系统的各压力表读数应一致,量程和精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7.7.1.9 水位计液位波动正常,指示清晰,有最高最低液位标示,水位计无破损无泄露。
7.7.2 内外部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7.7.2.1 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7.7.2.2 压力容器的结构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检查重点:
a. 封头型式;
b. 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c. 筒节与筒节的连接;
d. 对接接头的接头型式;
e. 开孔及其补强;
f. 不等厚件对接接头。
7.7.2.3 压力容器筒体应无明显汽水冲刷减薄和腐蚀。必要时测量减薄和腐蚀处的深度及面积。
检查重点:
a. 压力式除氧器和扩容器进汽管对面的筒壁;
b. 高压加热器进汽管两侧的筒体内壁、进汽和疏水进入处防冲板、水室分隔板及疏水管弯头。
7.7.2.4 焊接接头(包括对接焊缝和角焊缝)检查
a. 错边量、棱角度以及角焊缝焊角高度,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JB/T3343《高压加热器制造技术条件》、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b.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应无气孔、弧坑、夹渣和咬边等超标缺陷。必要时应用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
①除氧头与给水箱连接的角焊缝;
②除氧头上进汽管、出水管角焊缝;
③除氧器内件焊缝;
④给水箱加强圈焊缝;
⑤除氧器鞍座边角处焊缝;
⑥给水箱内壁底部三分之一范围及水位线附近的焊缝;
⑦扩容器切向开孔接管的角焊缝;
⑧高低压加热器的进汽管、进出水管、进出疏水管、安全阀及水位表接管座与筒体的角焊缝。 ⑨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和复合钢板焊缝等部位。
c.焊缝内部质量应无超标缺陷。每次检验应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比例不少于焊缝总长的10%。检验中发现裂纹时必须扩大检查。
检查重点:
①压力容器的T 形接头,错边量、棱角度超标处;
②使用中出现过泄露的焊缝;
③返修过两次以上的焊缝。
d.壁厚位置测量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点数量。
原则上每块钢板的测点数不少于2点,封头上不少于3点(直边、过渡段及封头各一点) 检查重点:
①受冲刷减薄部位;
②受腐蚀部位;
③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④制造成形减薄部位;
⑤变形膨胀部位;
⑥母材分层处。
7.7.2.5 对螺栓连接的高低压加热器,应逐个外观检查螺栓的损伤和开裂情况,必要时采用超声波探伤和磁粉探伤检查。
7.7.2.6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不明时应进行复验。怀疑材料可能劣化时,可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机械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光谱分析等方法分析确定。
7.7.2.7 当压力容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强度校核。
a.材料牌号不明、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计算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b.受汽水冲刷局部出现明显减薄;
c.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d.修理中更换过受压部件。
7.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缩短检验间隔时间:
7.8.1 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7.8.2 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
7.8.3 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
7.8.4 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7.8.5 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的;
7.8.6 检验人员认为应缩短检验间隔的。
7.9 非电力生产压力容器和生活锅炉的使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对本单位所辖的非电力生产压力容器和生活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7.10 非电力生产压力容器和生活锅炉在订购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经设备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审核,对设计、制造及安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后,方可购买和安装。
7.11 非电力生产压力容器和生活锅炉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将有关设备资料、检验报告等报公司设备部,由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12 电力生产压力容器随机组投入运行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应及时向局锅监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7.13 电力生产、非电力生产压力容器和生活锅炉每年由设备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其内外部全面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根据设备检验周期统一安排。设备部每年初要制定出年度检验计划,由各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落实。
7.14 电力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外部全面检验由局锅检中心有偿进行检验,非电力生产压力容器及生活锅炉的内外部全面检验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设备专责单位负责搭设架子、刨保温及焊口打磨等准备工作。
7.15 压力容器和生活锅炉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必须完好可靠,并定期校验,由热控车间负责进行定期校验,其中压力表的校验周期为三个月,其他检测仪表的校验周期为六个月。
7.16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的费用按国家电力公司和局有关规定列支,检验费用在大修费中列支。
8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8.1 物资供应部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气瓶台帐,其记录内容应包括:编号、名称、外观检查时间及结果、定期检验时间及结果、备注等,其中外观检查周期为三个月,定期检验周期为十二个月。
8.2 物资供应部负责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及定期检验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3 物资供应部应制定气瓶的购置、充装、定检、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其中气瓶的储存、搬运及使用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06~513条、第544~563条。
8.4 安健环部对气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9 台 帐 管 理
9.1 锅炉专业主管对每台炉应分别建立《电站锅炉技术登录簿》。
9.2 锅炉专业防磨防爆专责人应建立锅炉炉管壁厚测量台帐、炉管蠕胀测量台帐、四管爆漏台帐及承压部件检修修理台帐等。
9.3 电力生产压力容器的设备专责单位的专工,应建立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台帐、压力容器定期全面检验台帐、安全门定期校验台帐等。
9.4 热控专业应建立锅炉保护定期试验台帐、锅炉压力容器主要检测仪表定期试验台帐。
9.5 发电部锅炉主管及运行值应建立锅炉超温超压记录台帐。
9.6 金属试验班应建立锅炉爆管金属检验台帐、压力容器检验台帐、机组大小修金属检验台帐。
9.7 物资供应部应建立高压气瓶的有关台帐。
9.8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应建立齐全、规范的有关台帐。
9.9 各项台帐必须认真填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及字迹工整。
10 原始资料管理
10.1 新机组投运前,工程部应保证下列有关的电力生产锅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按规定存档。
①设计图纸;
②锅炉受压部件强度检验计算书和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③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
④锅炉说明书;
⑤其它资料。
10.2 新机组投运前,工程部应保证下列有关的电力生产压力容器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按规定存档。
①设计图纸;
②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
③筒体及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⑤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网、省局锅炉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监督检验报告;
11 奖 惩
11.1 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或不严格执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公司经济责任制或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11.2 对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12 引用标准
本制度在编制的过程中,参照了以下标准、规程、资料:
12.1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12.2 DL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12.3 DL438-2000 《火力发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程》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
12.4 JB3375-2002《锅炉用材料入公司验收规则》
12.5 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12.6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12.7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 12.8 劳部发[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2.9 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13 附 则
13.1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设备部。
13.2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实施细则
总则:
为了防止我公司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
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1.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安装技术资料、锅炉汽包、联箱、受热面、承重部件、锅炉范围内的管道、阀门、支吊架及膨胀系统的安装质量。检验分为锅炉整体超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锅炉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前的质量监督检验两类。
1.2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检查重点是与热膨胀系统相关的设备部件和一年来设备运行常发生故障的部件以及同类设备运行初期常发生故障的部件。首次检查还要对技术资料做全面检查。
1.3在役锅炉每次大修应进行定期检验。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公司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内部检验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在役锅炉定期检验项目进行,由公司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公司应与检验单位签订锅炉定期检验委托合同,内容包括:检验范围、依据、要求、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检验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项。检验项目要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1.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
1.4.1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1.4.2锅炉改造、受压部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1.4.3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1.4.4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1.4.5根据运行情况,使设备安全可靠性受到影响时。
2.防止超温超压
2.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2.1.1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安全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程水位表。亚临界压力的锅炉在启动调试时应进行水位标定试验,以确定就地水位表的基准零位。每次大修时应对水位表进行检修校验。
2.2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其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2.3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执行。
2.3.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2.3.2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2.3.3锅炉超压水压试验一般两个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2.4.4安全阀校验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中记录。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2.3.5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设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的安全阀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意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再热器得到足够冷却。
3.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1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公司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公司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力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3.2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3.2.1机组启动时,应投入凝结水混床运行,保证凝结水混床出水质量合格。再生时要注意
阴阳树脂的完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宜采用高纯碱,提高树脂的再生度。注意凝结水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结水混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漏树脂。
3.3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3.3.1锅炉上水时要及时通知化学运行人员,严禁未启动化学加药系统上水,化学人员要认真分析各水样,除氧器水箱水质合格后,才允许向锅炉上水,炉水达到点火标准时,才允许锅炉点火。
3.3.2汽机冲转前的蒸汽标准严格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的12.1执行,严禁蒸汽质量不合格时进行汽机冲转。
3.3.3机组启动时,凝结水回收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的12.3执行。
3.3.4机组启动时,严格监督高、低加疏水水质合格。
3.3.5加强补给水处理运行监视,在制水周期的后期,加强出水的电导及二氧化硅含量测试,严禁一级除盐或混床失效运行。禁止向锅炉补给不合格的除盐水。
3.3.6当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火力发公司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中的
4.3条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则。
3.3.7加强补给水再生管理,严禁再生酸碱进入锅炉。
3.3.8结垢量超标的锅炉,应进行化学清洗。
3.4按照《火力发公司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19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3.4.1机组大修期间,必须按火力发公司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要求,对热力设备各部位进行化学检查,真实反应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实际情况并做好记录。
3.4.2对于主蒸汽压力<5.88MPa ,当锅炉结垢量达到6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年限超过12年时,必须在大修期间进行化学清洗;对主蒸汽压力为5.88~12.64MPa ,当锅炉结垢量达到4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年限超过10年时,也必须在大修期间进行化学清洗;对于主蒸汽压力>12.7MPa ,当锅炉结垢量达到3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年限超过6年时,必须在大修期间进行化学清洗。
3.5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3.6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3.6.1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检查(24h 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以确保凝汽器铜管及胀管的质量。公司应结合大修对凝汽器铜管腐蚀及减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涡流探伤检查。
3.6.2新铜管投运前采用成膜处理,投运后,采用合理的循环水处理工艺,防止铜管的腐蚀、结垢。
3.6.3严格控制给水的氨量,以防凝汽器铜管产生氨蚀。
4.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4.1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气、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4.2定期对导汽管、汽联络管、水联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4.2.1运行5万小时后,对导汽管做外观检查,应无裂纹、腐蚀等现象,测量弯头圆度及复圆情况。进行外弧面检查,超声波探伤时,应无裂纹或其它缺陷,每次检验高温过热器出口导汽管50%,其它导汽管各1~2根。10万小时后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
4.2.2运行5万小时后,下降管做外观检查,应无裂纹、腐蚀等现象。每次检查抽检10%~20%。10万小时后应对弯头两侧用超声波探伤检查。
4.2.3定期检查给水、减温水的弯头、三通、阀门及其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和其它缺陷;抽查再循环管、事故放水管的弯头、水联络管、汽联络管的弯头、外壁应无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进行测厚,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4.3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3.1检查内容为宏观、测厚、光谱、硬度检查,必要时进行探伤检查。
4.3.2检查过热器出口联箱、集汽联箱引出的空气、疏水、压力信号等小口径管,运行10万小时后,应予更换。
4.3.3抽查排污管、疏水管的弯头,外壁应无裂纹、腐蚀等缺陷,5万小时后增加排污管割管检查项目。
4.4按照《火力发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检查。
4.5按照《火力发公司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4.5.1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首次投运时,在蒸汽温度达到额定值8h 后,应对所有的支吊架进行一次目视检查,对弹性支吊架荷载标尺或转体位置、减振器及阻尼器行程、刚性支吊架及限位装置状态进行一次记录。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并进行调整或处理。
4.5.2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的重要支吊架在每次大修时应做以下检查:
4.5.2.1承受安全阀、泄漏阀排汽反力的液压阻尼器的油系统或行程;
4.5.2.2承受安全阀、泄漏阀排汽反力的刚性支吊架间隙;
4.5.2.3限位装置、固定支吊架结构状态是否正常;
4.5.2.4大载荷刚性支吊架结构状态是否正常。
4.5.3每次大修时应对机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的支吊架进行检查,:
4.5.3.1弹簧支吊架是否过渡压缩、偏斜或失载;
4.5.3.2恒力支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5.3.3弹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4.5.3.4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4.5.3.5限位装置状态是否异常;
4.5.3.6减振器及阻尼器位移是否异常。
4.5.4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运行8~12万小时后的大修时,应对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4.5.4.1承载结构与根部辅助结构是否有明显的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4.5.4.2弹簧支吊架的荷载标尺指示或恒力弹簧支吊架的转体位置是否异常;
4.5.4.3吊杆活动部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4.5.4.4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4.5.4.5刚性支吊架结构状态是否损坏或异常;
4.5.4.6限位装置、固定支架结构状态是否损坏或异常;
4.5.4.7减振器结构状态是否正常,阻尼器的油系统与行程是否正常;
4.5.4.8管道零部件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超过10%支吊架受力不正常的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管应进行全面调整和应力核算。
4.5对于易引起汽水两项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万小时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4.6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格证书。要重点检查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书和质保体系的运行情况。
4.7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装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4.7.1监造、检验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单位,严格按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
4.7.2进口锅炉的监造应由电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并成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领导小组。
4.7.3对于产品到货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大设备及具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如汽包、联箱、锅水循环泵等,应派人在制造公司进行现场监造和抽查。
4.8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公司焊接篇)》(DL5007-1992)有关规定。
4.9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4.10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4.11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填写锅炉登记薄,并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