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抚养与直接抚养的关系
监护、抚养与直接抚养的关系
关于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的“归宿”,离婚案件判决书的通常措辞为“婚生子(女)由某某抚养”。现实中,也有各种诸如“争孩子的抚养权”、“争孩子的监护权”的说法。这些都使得“监护”、“抚养”等相关概念混淆不清,有必要对它们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厘清和梳理。
依据我国法律,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其包括,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和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而抚养义务隶属于监护权中的人身监护权项下。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等可知,监护和抚养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是父母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夫妻离异或生父母未结婚而免除该义务。
法律中有时提到的“抚养”或“直接抚养”(如:《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诉讼中父母争夺的“抚养”子女的权利,实际上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这类似于监护权中人身监护权项下的住所指定权,实践中也有人称为“直接抚养权”。
综上,实践中对于离婚父母或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而言:
(1)父母都有监护权,对子女进行共同监护,但各自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相同;
(2)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但进行抚养的具体方式可能不同;
(3)一方拥有而另一方没有的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或者叫“直接抚养权”。
由于离婚父母或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各自监护权的内容不尽相同,所以,他们对于未尽到监护职责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