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甲方: 市 场
乙方: 经营户
为切实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
三、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食品经营者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并交当地工商部门处理。
五、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六、乙方不建立进货台帐,不执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七、乙方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