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换证要求
出生证换发证要求及流程
一、换发概念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换证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三、无效证件类型
无效证件包括如下5种情形: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业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四、换发的程序及要求
1、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
记.
2、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补发要求及流程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概念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的机构
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补发的程序的要求
1、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资料,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