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高程控制测量
4.2 高程控制测量
4.2.1 一般规定 1.公路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个高程系统,不能采用同一系统时,应给定高程系统的转换关系。独立工程或三级以下公路联测有困难时,可采用假定高程。 2.公路高程测量采用水准测量。在进行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山岭地带以及沼泽、水网地区,四、五等水准测量可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4.2.2 各级公路及构造物的水准测量等级应按表4.2.2选定。
公路及构造物水准测量等级 表4.2.2
4.2.3 水准测量的精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水准测量的精度 表4.2.3
注: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
的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Li为检测测段长度(km)。
4.2.4 水准点的布设 水准路线应沿公路路线布设,水准点宜设于公路中心线两侧50~300m范围之内。水准点间距宜为1~1.5km;山岭重丘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大桥、隧道口及其它大型构造物两端,应增设水准点。 4.2.5 水准观测 1.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i,在作业开始的第一周内应每天测定一次,i角稳定后可每隔15天测定一次,其值不得大于20″。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线条式因瓦标尺不应大于0.10mm,对于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2.导线点高程测量及跨河水准测量的光电测距仪和经纬仪的检验,除按本规范第4.1.6条和4.1.7条规定的项目检验外,还须进行下列检验: 1)垂直度盘测微器行差不得大于2.0″。 2)一测回垂直角观测中误差不得大于3.0″。 3.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应符合表4.2.5-1的规定。
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 表4.2.5-1
4.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2的规定。
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4.2.5-2
4.2.6 观测结果的重测和取舍 1.观测结果超限必须进行重测。 2.测站观测限差超限必须立即重测,否则从水准点或间隙点起重测。 3.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必须重测,重测后应选用往返合格的成果。如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差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 4.每条水准路线按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或附合路线的环线闭合差在计算高差中误差M△或高差中数的全中误差MW超限时,应先对路线上闭合差较大的测段进行重测。 M△和MW按式(4.2.6-1)和式(4.2.6-2)计算: M
1
(4.2.6-1) 4nR
1WW
(4.2.6-2) NF
MW
式中:△——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R——测段长(km); n——测段数; W——水准路线经过各项修正后的环线闭合差(mm); N——水准环数;
F——水准环线周长(km)。 4.2.7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 1.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采用高一级的水准测量联测一定数量的控制点,作为三角高程测量的起闭依据。 2.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视距长度不得大于1km,垂直角不得超过15°。高程导线的最大长度不应超过相应等级水准路线的最大长度。 3.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4.2.7
注:D为光电测距边长度。
4.对向观测宜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计算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大地折光差的影响。
5.仪器高度、反射镜高度或觇牌高度,应在观测前后量测。对于四等测量应采用量杆量测,其取值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2mm时,取平均值;五等取值精确至1mm,当较差不大于4mm时,取平均值。 6.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4.2.8 跨河水准测量 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或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视线长度在200m以内时,可用一般观测方法进行。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观测两次,两次高差之差应不超过7mm,取两次结果的中数。若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根据跨河宽度和仪器设备等情况,选用相应等级的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观测。 4.2.9 外业成果的整理 1.水准测量观测结束经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编制高差表,计算正常位水准面不平行的改正数、水准路线(或环线)闭合差、1km水准测量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M△以及1km水准测量中数的全中误差MW。 2.各等水准网的计算,应采用条件观测平差或间接观测平差,平差后应求出最弱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四、五等水准网和高程导线网也可采用等权代替法、逐渐趋近法、多边形法等方法进行平差,并应作精度评定。 3.水准测量计算时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水准测量计算数字取位 表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