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犯罪
论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一) 青少年犯罪的定义
1. 所谓青少年,在犯罪学研究中的概念,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跨越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界限,是比较宽限度的一个定义。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
2.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2)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指10—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
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叫做青少年犯罪。
(二) 社会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三)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青少年犯罪现实的危害程度而言,这种犯罪行为虽然不及成人犯罪,但所产生的危害性却不容忽视。因其犯罪主体的年龄较小,加上当今社会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因而不仅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较长,所牵涉的社会层面也较为广泛。此外,从当前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点来看,不仅渐具成人化的倾向,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残忍。因此,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有关人士及部门对此均极为重视。
1.对于家庭而言,现在社会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只要家中孩子犯罪给家长和整个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家长伤心绝望甚至导致家庭破碎,有太多的人流了太多的泪,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迫在眉睫。
2.对于社会而言,从相关调查可知现在的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占有很大的比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减少社会悲惨案件的发生,使社会更为和谐。
3.对于国家而言,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国家的强劲的新生力量,调查中可知,大学生犯
罪占有一定的比例,祖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后备力量就是青少年,如果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低,心理不健康,犯罪率一直持高不下的话,那我们怎么样发展自己的国家,怎么样扮演好祖国接班人的角色。
无论从那一个角度,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已经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案件的数量上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同时在犯罪的人数还是犯罪的地域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
(二)从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导致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更有甚者,近几年来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
(三)从犯罪手段上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
(四)从犯罪动机上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发犯罪,不记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青少年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五)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从焦作市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破获的以韩保红为首的团伙中,主要以青少年为主,犯罪涉及抢劫、绑架、强奸、寻衅滋事、伤害、贩毒等。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在人生成长的过程中,青少年时期属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的阶段,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有关人士及部门对此均极为重视,有人甚至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社会公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只有真正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对策,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则
成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重中之重。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心理发育未得到相应的引导,存在强烈的自我注意感,盲目自信,缺乏社会经验,而且逆反心理极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仇视反叛心理,情绪易波动,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激情,稍有诱发原因,就会触之即发,产生突发性犯罪。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同样,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不是单一的,它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原因
1.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及人生观
许多青少年犯因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常将社会上正面的东西看成是反面的,而反面的东西则认为是正面的。如部分青少年认为在社会上横行霸道,打架斗殴的人是英雄,将吃喝玩乐、“阔少爷”的生活方式看作是自己追求的目标。盲目的崇拜和盲目的追求,导致某些青少年接受了反面“偶像”和不良文化的影响。为了达到他们所谓的“高尚生活”,走上犯罪道路。
2.道德观、意志力薄弱、心理上不健康
在丰裕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长大的部分独生子女,唯我独尊的意识特别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常因一句话、一点小事吃了亏就图报复,走极端。如某些在校学生会结伙逃学、玩游戏机、泡网吧,当超越消费能力时,他们就会通过盗窃、抢劫、敲诈等非法行为获取钱财。
3.文化素质较低
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与文化程度成反比,文化水平越高,犯罪率就越低。而未成年人则是两低一高,即小学文盲犯罪率低,高中以上文化的犯罪率也较低,初中生犯罪率较高,在近几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有75%为初中文化程度。原因是我们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使文盲几乎没有,而初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中的较多,这些无工作可干的青少年,整天游手好闲,在心理上比较空虚,好奇心较强的他们,又不甘在家中寂寞的呆着,总想到社会上找点事情干干。他们走到社会上处处感到很新鲜,对很多事物有一种神秘感,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不管什么事情总想试一下。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抓住他们的这一心理,趁机拉他们入伙,部分不谙世事的少年便稀里糊涂的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1.家庭残缺
调查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24%属于家庭残缺,他们大部分从儿时就没有了家庭的温暖和良好的家庭教育,一些最基本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被人为的剥夺。不少长期在社会上流浪,在一定环境条件的影响和感染下,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教育方法失当
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为人父母者,谁不期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风。可是,我们许多做家长的往往由
于对孩子过于溺爱或是要求过高过严,反而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害了孩子,使原本美好的愿望化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如今,在不少家庭中家长对孩子有宠爱滑向溺爱,孩子要什么给什么,要怎么便怎么。这种一味迁就而不加引导的做法,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以自己为中心的,做事情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从而形成自私自利、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格。他们常常只考虑自己不考虑别人,为我独尊,经常干出出格的事情,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据统计,上海在近几年来发生的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隔代施暴正令人担忧的呈现增长趋势。未及弱冠的少年,竟然将父母或是祖父母们打的遍体鳞伤。而对孩子从小过于溺爱,使孩子性格畸形,性情暴躁,是造成这种“儿子打老子”现象的主要祸因。
3.家长重养轻教,放任自由
有些家长重养轻教,以为孩子生下来把他养大,自己的“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将来能否成人、成材却不往深处想。因此,他们只顾供孩子吃喝,而对孩子的行为品德等等漠不关心,直到孩子出了“问题”方才悔悟。
有些学生家长,对自己上学的子女关怀特别少,甚至连孩子在哪一年级读书都不知道。与此同时,由于现在的孩子性早熟,同时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孩子养成节约、不乱花钱的好习惯,家长的正确引导是极为重要的。可有些家长对孩子的“钱”途漠不关心,眼看孩子大手大脚花钱竟不闻不问,不经意间竟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设”下了陷阱!
4.家长行为不健康
孩子缺乏鉴别能力,视父母为“榜样”,于是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榜样”作用,做出了“惊人之举”。
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了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做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且影响,甚至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文明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文明的承继。家庭是社会文明的承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做父母的言传身教,为人父母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给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
(三)学校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学校是孩子受教育的最重要地方,尤其是青少年正处于性格品德可塑性很强的时期,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就会造成青少年心理的扭曲不健康甚至是走上歧途;最主要是表现在教育方法上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学业表现与青少年犯罪
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学校处分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学校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3.学校与学生关系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学校关系是指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为使教学机制正常运行所形成的有机的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全部活动的总成。继包括一个学校的办学方针、班级编排、教学人员的配备、后勤管理等,包括为规范学生行为所制定的各种规则以及对失范学生的教育措施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学校,其根本任务是把广大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一代,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都得到发展。可是在此过程中,又产生了不少偏差和失误,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恶果,从而使有些青少年跃出了理性的王国而跌入了违法乱纪的深渊。
片面追求升学率与强少年犯罪。我国的教育历来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建国以后,又建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革命事业的可靠接班人,成了我们教育的根本目的。然而,这个方针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严重冲击下被人们给淡忘了,“德、智、体”的两头被抛弃,中间的“智”备受青睐。“升学率”成了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依看得见,摸得着的升学率开体现。于是,便少了体育课,没了品德课。革命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这些无形的课不能给学校增光添彩,慢慢就被遗弃。接着又有了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被编进了快班,精加工,吃小灶,其结果是这一部分学生的政治思想水平低下,不懂得马列主义的基本常识,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没有革命的理想,没有鉴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讲实惠,自私自利,一旦升学考试落榜,又觉得前途黯淡,灰心丧气,悲观失望,甚至误入歧途。另一方面,基础比较差的学生被编进了慢班,倍受冷落。原来只是学习成绩跟不上,品德并不比别人差的学生因受感染也开始放任自流,从学习差慢慢变成学习差思想差的学生,原来对自己前途还怀着希望的学生,一旦被打入慢班的“冷宫”,也就无指望了。于是,厌学、辍学现象增加,流失生的队伍不断增大,这些本该成为经济建设的青少年成了违法犯罪的后备力量。
4.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在犯罪之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和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社会原因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的危害十分巨大,1989年全国法院共判处青少年犯罪293435人,比1988年上升36.64%,其中犯流氓罪和奸淫幼女罪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性犯罪的青少年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的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量事实早已证明,黄色传
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毒害对青少年尤其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
五、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和方法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和睦、温馨、友爱、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和环境。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
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3.要抓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六、总结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但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当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团伙、暴力、智能化的趋势,日益加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研究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我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因为青少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是整个世界的新生力量,但由于个人,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现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当然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关心和教育青少年,创造和维护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开展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孔凡静《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2008-04-10
〔2〕《犯罪心理学教程》,主编:公安部教育局,人民警察中等教育出版社1996-01 〔3〕莫红宪《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14.
〔4〕赵培庄,杨小丽,刘晓村.《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及与父母养育方式关系》[J].中国公共卫生,2007
〔5〕盛永慧,袁家璐,翟静《违法犯罪少年与正常少年个性特征差异及其家庭社会因素》[J].中国临床康复,2005,9(20)
〔6〕李惠民.《犯罪青少年心理健康与家庭因素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4) 〔7〕《犯罪心理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 〔8〕《当代世界犯罪热点》康树华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01
〔9〕《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吴志刚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