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诚信原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是第一个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的社会主义国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 ,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 帝王条款" 、" 最高行为准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新时期,深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大意义,笔者仅就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详细探讨,期作美芹之献 【关键词】概念、表现形式、内涵、本质、渊源、历史发展、社会经济基础、规定、适用范围、特征、地位、功能 我国是第一个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的社会主义国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 ,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 帝王条款" 、" 最高行为准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新时期,深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仅就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系统探讨,期作美芹之献。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为:(一)不为欺诈行为 ;(二)恪守信用,遵守交易习惯 ;
(三)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四)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五)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 二、诚信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民法学界主要有下列六种学说: (一)主观判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 )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 )称之为道德理想。如果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二)利益平衡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 )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三)行为规则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 信" 和" 诚" 两方面来理解。 (四) 恶意排除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 faith )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 )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 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五)一般条款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六)双重功能说。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 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 以上学说各有千秋,都从不同的侧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作出了诠释。 通观诚信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诚信原则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经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