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收集人:红旗飞扬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程序
一、接受委托
(一) 转让方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约定以下内容:
l 、转让标的;
2、转让方式,明确在公告期内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的约定由县交易中心确定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3、转让日期和期限;
4、标的交付;
5、转让费用、佣金及支付方式;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8、其他约定的内容。
(二) 转让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l 、委托转让产权申请书;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有关产权权属的证件和材料;
4、出资人批准产权出让的相关资料;
5、转让财产清单,产权出让单位情况介绍;
6、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8、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
9、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lO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挂牌公告
县交易中心接受转让方委托后,在省、市、县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在不少于20天的基础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对其进行审查登记。
(一) 受让意向人向县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
(二) 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l 、受让产权申请书;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1)以企业法人名义受让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以事业名义受让的,应当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以社团法人名义受让的,应当提交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以自然人身份受让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公开竞价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县交易中心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五、成交签约
(一) 交易双方一经确定,应按照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 《产权交易合同》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含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3、转让价格及支付办法;
4、产权交割事项;
5、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7、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8、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10、合同的生效条件。
六、结算交割
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订合同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价结算。产权转让价款按《产权交易合同》确定时限、帐户一次付清。
七、进入专户
县本级国有产权转让价款转入委托人指定账户。
八、成交确认
结算交割完成后,应在交易中心的网站和公告栏进行成交公示,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 交易成交确认书》。
九、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国资、财政、工商、土地、房产、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产权交易流程
说明:应提交的资料:
A 、出让方 ;
1、产(股) 权出让意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产(股) 权出让评估报告书; B 、受让方 1、产(股)权收购意向登记表; 3、准予出让的批文或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 4、资信能力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 2、身份证明;
5、准予出让的批文或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6、产(股) 权出让的情况介绍及资产清单;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产(股) 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产(股)权受让委托代理协议;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