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工作规范
山东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ZYSPC024-2011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
工作规范
编制:胡刚 熊艳 岳福杰 审核:宋海红 批准:王洪兵
2011年06月30日发布 2011年06月30日实施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发布
文件修订记录页
ZYSPC024-2011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
工作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化妆品安全质量,结合山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适用于山东进出口化妆(包括非预包装化妆品) 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化妆品包括:香水花露水、眼用化妆品(眼霜、眼膜、睫毛膏、眼部清洁液、眼影、眼线笔、眼线液)、指甲化妆品(如指甲油等)、香粉、护肤品、其他美容化妆品(如胭脂、粉饼、遮瑕膏、眉笔等)、洗发剂、定型剂、其他护发品、精油、牙膏、香皂等。 3依据文件 3.1 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2 规范性文件
a)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b)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c)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d) 关于执行《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e) 化妆品卫生规范 f) 卫生部批文审批程序
g)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实施细则 h)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i)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j) 关于欧盟对化妆品标签标注新规定的通知
k)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l) 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 m) 关于下发《进出口牙膏检验检疫工作规程》的函 n)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o)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p)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4 作业要求 4.1职责
a) 山东局食品处负责全省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管理,并对分支局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b) 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c) 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4.2 备案 4.2.1进口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及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 初次进口的化妆品须提交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b) 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仅供免税销售的,
可免于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
c) 化妆品成品或化妆品半成品,需提供成份清单等有关信息。 d) 其他要求资料。 4.2.2出口备案
出口化妆品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包括: a) 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b) 质量管理体系、原料及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原料验收台账等
c) 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合同;
d) 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e) 产品配方;
f)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成品应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4.3报检
检验检疫人员在接到报检单后,应对报检单位提供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无误。审核合格后,予以接受检验检疫业务。 4.3.1进口报检
受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如下资
料: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a) 测试用样品:属于化妆品卫生许可或备案用、企业自行测试使用的样品(仅限于在企业内部测试机构使用,不包括在销售中供消费者试用的产品),须由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提供测用样品申请。
b) 非销售用的展品,须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
c)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货值金额大于5000元,按一般贸易报检;个人自用,一次进口货值金额不大于5000元,且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免予报检,但携带人、收件人应提供不作为商业用途的书面保证,货值金额如大于4000元,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携带者、收件人的信息备案。
d)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报检。
e)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4.3.2出口报检
受理出口化妆品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如下资料: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包装性能/使用结果单,厂检单等。 4.4检验检疫 4.4.1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查验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ZYSPC024-2011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a) 货证是否相符
货物和单证填写的内容应一致。 b) 产品感官性状
无污染、变质、异味等,应与标签和说明书注明的性状一致。 c)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d) 标签版面格式检验
应加贴中文标签,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相关规定。出口化妆品, 应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进口国家或地区无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4.4.2检测
a )抽样
抽样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重点抽样:
—初次进/出口的; —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 —进出口数量较大的;
—过去曾进出口但未被抽样过的。
b) 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其代理报检单位应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
c) 样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通常情况下,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保存至案件结束。
4.5结果评定和处理 4.5.1合格评定和处理 4.5.1.1进口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化妆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需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施检验检疫标志(CIQ )。 4.5.1.2出口
在企业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厂检单)的基础上,综合企业自检自控、日常监管、安全风险监控、出口现场检查以及其他抽样检测的结果对出口化妆品进行合格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4.5.2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4.5.2.1进口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销毁或者退货,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4.5.2.2出口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拟制《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通知报检单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不得出口。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5.2.3信息上报
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4.5.3复验
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4.5.4召回
对于已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将有关详细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视情况发布警示信息。同时,进口化妆品的经营单位、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化妆品,并做好召回化妆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化妆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出口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发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化妆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化妆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4.6监督管理 4.6.1进口
4.6.1.1非贸易性物品管理
进口用作展品、测试用样品、个人携带、邮寄化妆品(包括礼品)、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的化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a) 展品的管理
进口化妆品展品需试用或销售的,应按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不用于试用或销售的,可以免予产品抽样检验和标签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b) 测试用样品管理
用于申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的样品、企业自行测试使用的样品,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放行,并将相关信息报山东检验检疫局备案,由山东检验检疫局将相关信息报总局备案。
c )个人携带化妆品、邮寄化妆品的管理
携带、邮寄化妆品,用于销售的,按一般贸易实施检验检疫。个
人自用且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一次携带、邮寄进口货值金额大于5000元的,按一般贸易实施检验检疫;货值金额不大于5000元的,免予检验检疫。
d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化妆品的管理
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口岸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予以放行。
4.6.1.2免税化妆品管理
a )山东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经营进口免税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时,免税经营单位需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提供企业名单、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b)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面向离境旅客销售的免税化妆品,可免于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书或备案证书;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测,在受理报检时不要求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面向进境旅客销售的免税化妆品,按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但可不加贴中文标签。
c) 未经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化妆品,按一般贸易进口实施检验检疫。
d) 进口免税化妆品如转入国内有税销售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一般贸易进行检验检疫。
4.6.1.3 进口化妆品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4.6.2出口
检验检疫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2.7归档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档案。包括: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监管法规、规定和办法;商品质量标准和方法标准;历年检验检疫和监管的统计数据和质量分析材料;国内外有关商品的质量、业务、技术信息;进出口企业档案。
5相关文件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鲁检食[2010]65号)
6相关记录
a) 进口化妆品原始检验检疫记录(JLSPC024-01)
b) 出口化妆品原始检验检疫记录(JLSPC0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