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职工公积金企业只能协助支取无权干涉分配
死亡职工公积金企业只能协助支取无权干涉分配
案情:原告史某及其妻杜某称其子在被告电信公司工作,2009年6月在交通事故中遇难逝世。2009年10月史某代表七名遗属提起诉讼,经法院处理,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补偿款100000元。2010年11月电信公司协作被告张女士(史某儿媳)从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银行领取其子公积金39687.57元。
两原告称儿媳在领取公积金时,被告电信公司和儿媳张某均未予告知,因此侵犯了其继承权,起诉到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史某、杜某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张女士反诉请求。
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与资金支取,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无权决定、授权职工或职工亲属领取,无权决定、划分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在各职工遗属之间的继承配额;职工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数目应以相应管理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有关当事人依法可自行查询。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持有效证明,依法定程序到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办理领取事宜,用人单位有义务协作配合,无权干涉。如果对职工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有异议,权利人可对用人单位提起有关劳动争议诉讼。
因此,两原告起诉被告电信公司和张女士侵犯其遗产继承权理由不充分,侵权责任不成立;要求电信公司支付其继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总额一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形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两原告与被告张女士之间在继承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法院从解决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思想出发,尝试调解双方的继承纠纷。因两原告不同意张女士的继承分配意见,调解未果。双方可就遗产继承和受害人补偿金分配问题依法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