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2010年第11期(总第159期)
现代企业文化
MODERNENTERPRISECUIJTURE
NO.11.2010
(CumulativetyNO.159)
现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唐吉成
(胜利油田胜北社区。山东东营257064)
摘要:全面推进城市居民社区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社区居民自治还存在一些问题,自治的实际社会影响力还比较有限。文章立足实际。对目前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社区建设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LO)11-0121一02
在21世纪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全面推动城市居民自治,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发展战略。而在现代化发展的整体推动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将成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主导。现阶段,我国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处于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向社区居民民主自治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增
强社区民主自治,已成为当前社区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社区居
民自治组织从其组织性质来看,作为一种居民直接参与的组织,其发展还有不少不完善的地方。“三自”实现的水平还不高,
自治的实际社会影响力还比较有限,在自治过程中还存在不少
问题。
一、传统体制对社区自治发展的限制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是在确立和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因此,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发展一开始就带上了强烈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其特征是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组织,成为了国家组织社会和管理社会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的组织,就如居民委员会,其高度行政化,成为政府的一级执行机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实为政府选派,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成为形式。这样,居民委员会实际上被完全统合进国家政权体系,以保证国家权利向社会的全面渗透。由于这种体制架构已运行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在这种体制构架中城市居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体系之间已形成高度的契合性,这决定了国家政权体系,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可能轻易地走出这种体制的约束。因此,虽然1989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传统的体制约束依然深刻地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实际运作.从而使群众自治性组织依然无法获得有效的自治和自主。
二、社区居民参与率低、参与机制不完善
就参与意识而言,相当一些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他们虽然生活在社区。但是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属于社区建义务。甚至错误地认为,社区建设完全是政府行为。是政府投
万方数据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职能的泛化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主要自治组—.121..
资建设社区,让自己坐享其成。在许多社区,经常参与社区建设的主要是少数老年人,尤其是一部分老年妇女。比如有的地方搞居委会选举,到场的主要是老年人,而社区里的很多在职的中青年居民,由于工作比较忙或没把精力放在社区自治上,参与程度就比较低,而且往往是处于被动参与的状况。问题的核心实际还是需要分析社区居民是否愿意并且能够自治。首先应明了如何培育社区共同体的意识。目前虽然各个城市都已完成了社区的划分,并且也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社区组织体系,但许多社区中居民的社区共同体意识还是比较淡漠。还有,社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太少也是影响居民参与的一个原因。一些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没有相应的设施相配套,缺乏社区活动中心来提供开会聊天的场所,或者场所条件太差,居民积极性不高。另外,在当代城市生活中,不能否认的是社区共同体的形成和居民中社区共同体意识的产生是比较困难的。这与我们城市生活的特点有关,虽然住在同一区域内,但对周围的人并不熟悉,不能形成交往联络,也就形成了有共同的地域但没社区联系的局面。所以,靠天然的地域关系形成不了社区,也就谈不上社区居民自治。居民参与率低与现有的居民自治共同体中居委会组织的领袖人物也有直接联系。居委会组织应该使人们愿意参与自治,认识到通过参与能学到东西。但目前居委会的很多人员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往往低于社区居民,他们只是名义上社区的领导者,如居委会的主任,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专业技术人员,而只是一般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政府对他们的补贴也很有限。尽管我们一直强调优化居委会干部队伍,但到现在依然是以老年人或中年妇女为主体,部分是下岗职工,让居民觉得居委会成员的水平不高,因而不愿参与他们号召的活动。从参与途径分析,居民缺乏通畅的参与渠道。常常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了,就召集居民来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了要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又赶快组织居民。即便是在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的社区,什么时候开、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定,居民代表只有“听”的份。由于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或规定作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参与的机制很不完善,反过来又影响了居民的参与率。
织,其职能过于繁杂,严重影响其所应发挥的自治职能。不论是1954年组织条例还是1989年的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必须承担一定的政府托付的工作或转移职能,但是,也同时都明确表示这种托付和转移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但是。实际的情况大大超出法律的原则规
设的主体,没有意识到自己也应该对本社区建设尽一份责任和
2010年第11期(总第159期)
现代企业文化
MODERNENTERPRISECULTURE
NO.11.2010
(CumulativetyNO.159)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心理等问题的调查
谢冉冉
(金陵科技学院,江苏南京211169)
摘要:文章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状态与生活环境等。找出了留守儿童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儿童教育;儿童心理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2.留守儿童的一些学习教育情况。通过分析数据可以了解到留守儿童的一些学习教育情况,父母外出打工,有87.5%的留守儿童的学习受到影响,而且超过一半受到很大影响。孩子们对待课堂作业,只有52.7%是独立完成,47.3%的孩子要么抄袭不做,要么是等老师答案。现在很多留守儿童有厌学的表现,不想上学,想出去打工赚钱。他们缺乏双亲的教育,祖辈对他们的思想情感和学习上疏于关心,孩子们的逆反心理加重,当他们犯错而被老师家长批评时,只有46.3%的会承认错误,有10.4%的孩子会跟老师当面顶撞。他们的学习成绩处在中等的有35.5%。良好的有32.7%,成绩一般都不优秀。
3.留守儿童平时的一些课外生活情况。我们从调查分析中了解到留守儿童平时的一些课外生活情况。我们发现缺乏双亲关爱,导致留守儿童孤独感增强。隔代监护型的孩子,爷爷奶奶通常是只求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对留守儿童思想品德和学习疏于关心,教育管理方法比较简单,不能和孩子及时沟通。他们学习积极性不高、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由于隔代监护,祖父母对孩子溺爱,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孩子们自制力较弱,旷课、上网玩游戏等现象普遍发生;有的留守儿童脾气暴躁、盲目反抗,不服老师家长的管教,因“哥们义气”等与人打架
文章编号:1674-1145(2010)11-0122-02
一、调查课题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凋整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离开了自己的家乡,进入城市从事各种工作,催生出了“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
二、对留守儿童的情况调查分析
留守儿童在我们实践小分队队员的帮助下完成了240份调查问卷,以下是数据分析:
1.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的沟通情况以及心理情况。我们了解到留守儿童和父母之间的沟通情况以及他们的一些心理,82%的留守儿童希望和自己的父母在一起生活,55.4%的留守儿童期待自己的父母赶快回来看自己。
定,由于政府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看作是政府可以随意指挥的行政单位。而且居民委员会在财政上必须直接依靠政府的提供,所以,就很轻易地把自己承担的职责延伸进城市居民委员会,要求居民委员会帮助政府承担各种各样的工作,从而使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严重泛化,成为“全能性的自治组织”。据上海浦东新区的一街道统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竟达十项近百类。行政职能的严重泛化必然全面影响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实际功能的发展。目前的社区管理工作还是靠政府统揽,突出行政作用。就如居民委员会一方面是居民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又承担街道布置的政治任务,居民委员会事实上成了下辖组织,上级政府布置的行政工作通过居委会可以直接下达到居民楼组。近年来,社区自治的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所改变,但是过度依赖自上而下行政管理模式的现状不易一下子就转变。
自主观设计。例如,为了协调与物业的关系,将本区的物业公司的代表纳入居民委员会,担任居委会副职,这明显违反了组织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居民委员会的原则。二是有法不用。居民和居民委员会不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构建代表自身利益的自治组织。在有法律,而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下,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很难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
五、结语
总之.在当前的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自立发展、社区互助已成为一个核心的问题。依据现有的国情,我们应当在街道层面建立政府参与的纵向社区管理体系,与横向的社区自治体系相结合的模式。以政府主导为依托,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与政府合作,在政府的指导下良性互动,进行社区自治。
参考文献
…朱萌。唐特.浅论社区“自治缺乏”和“参与不足”的改变D1.中国民政.2009.(7).
【2】杜勇敏.生态文明视域下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的建设Ⅱ】.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王琳,程玮.论城市社区基层民主自治的实现途径Ⅱ】.广东经济,2009,(2).
四、法律保障的虚化
关于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目前对于居民委员会有宪法和组织法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一直没有贯彻到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实际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处于一种虚化的状态。其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政府在处理与居民委员会关系上往往以惯例或者政策代替法律,即使试图推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行为,也往往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是直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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