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预防管理
工伤、职业病预防与管理措施
为控制和消除工伤、职业病危害,防止工伤、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加强工伤和职业病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伤、职业病范围及其认定
1、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倒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矿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认定工伤职业病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申请;
(2)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职业病报告,或者劳资科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职业病报告。
二、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查体
(1)每年由医务室制定职业病查体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2)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尘工人必须拍胸大片,建立健康档案。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者有尘毒危害的作业。接触粉尘、毒物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的工作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定期查体时间间隔
a对在岗和脱离粉尘作业工人,属Ⅰ级管理者(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50%)每2-3年拍片检查1次;属Ⅱ级管理者(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10%~50%)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属Ⅲ级管理者(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10%)每4-5年拍片检查一次。
b尘肺患者每年拍片复查1次。观察对象根据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属于Ⅰ级管理者,每年拍片检查1次;属Ⅱ级管理者每2年拍片检查1次;属Ⅲ级管理者,每3年拍片检查1次。
2、职业病诊断报告
职业病诊断按卫生部《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执行;职业病报告按卫生部【88】卫防字第70号《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3、职业卫生档案
(1)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
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2)医务室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档案》,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档案必须妥善保管,认真、细致的填写各种档卡,内容准确、完整,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三、工伤职业病劳动签定和评残
1、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由矿长、总工程师、工会、安全科、生产办、劳资科、医务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安全科、劳资科、医务室负责劳动鉴定材料的收集,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定期进行工伤职业病的劳动职能鉴定和评残。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领带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4、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职业病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四、工伤职业病待遇
1、劳资科负责工伤职业病待遇的执行。医务室负责工伤职业病的治疗和疗养。
2、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工伤职业病待遇按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