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与思考
丹麦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与思考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农牧渔业及食品加工业高度发达。该国以单一的机构体系对全国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拥有健全的保障食品安全法制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笔者在丹麦进行了短期考察学习,特别关注丹麦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与特点。
丹麦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比
(一)丹麦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丹麦食品监管统一由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负责。下设丹麦兽医和食品局负责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职责涵盖生产加工、运输流通、餐饮消费、进出口环节。丹麦食品工业局负责调整食品产业结构,协调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食品工业创新发展等。丹麦植物委员会负责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卫生,内容包括种子、农业投入品、植物健康、环境管理等。丹麦渔业委员会负责监管丹麦所有渔业活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赋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举报权。
丹麦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特点对比
(一)法律法规对比
丹麦依照欧盟的决议和指令制定了法律(如食品法)、法规法令(如食品卫生法令)、规程(如肉类检验规程)、导则(如食品检验总则),形成了行之有效的食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有了较大改观。有关部门正着力配套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在积极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商贩、小商店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监控对比
在药物的控制环节中,兽医是控制药物残留的关键环节。丹麦政府专门成立农药、兽药、渔药数据管理中心。农民只有持兽医药方,才能从管理中心购买到药物,销售记录能动态查询。通过集中管理,保证了所有用药得到了有效的监控。丹麦政府还对企业和农场进行抽样检测药物残留,对发现问题的农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我国对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的监控更多体现在抽样检测上。在农药、兽药、渔药使
用环节上,没有受到严格有效的监控,更多依靠的是生产者的自律行为。
(三)快速预警系统对比
针对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风险问题,欧盟建立了一个有效的管理系统——食品和饲料的快速预警系统(RAFSS)。它提供了一个快速通报各成员国食品风险的标准程序。它包括两种通报形式。一种是快速通报,针对的是在市场上销售的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产品;另一种是信息通报,针对的是未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
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尚属起步阶段,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大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预警机制已在相关部门初步形成。但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和监管目标的不同,信息覆盖面有限,数据系统性不强,分析评估理论不成熟,风险预警能力较低。
(四)企业合作社组织
丹麦最大的乳品厂——阿拉·福兹乳品公司起源于100多年前的耶丁合作乳品加工厂。耶丁合作乳品厂按照合作社组织原则建立,合作决策是按成员拥有奶牛的头数进行投票,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和监督,直接干预牛奶生产过程,保证了牛奶质量。目前,丹麦食品企业多为农工商一体化合作社模式。丹麦农民通过参加合作社参股初级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分享应得的利润。合作社通过向产前或产后的延伸,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均分、风险共担和优势互补。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在农业生产源头就获得了高度重视。
我国农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农民生产的盲目性较大,同时又是千家万户小农式的分散经营,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尽可能抬高产品价格,获得利润;另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尽可能压低原料收购价格,降低成本,造成初级农产品生产微利或亏损,农民收入徘徊不前,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积极投入,甚至通过掺杂使假手段来减少损失,食品安全无法保证。
丹麦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及法律法规
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避免一些领域职责重复或监管真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协调和统一问题。推动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集中清理废止一批与《食品安全法》不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减少立法上的相互冲突。加快整合、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商贩、小商店的具体管理办法,填补法律法规空白。
(二)加强农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的监管
参照丹麦农药、兽药、渔药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中心。农民及养殖户只有拿到兽医处方后,才能到销售中心购买药物。销售记录在信息管理中心可查询追溯,可以有效控制农药、兽药、渔药的销售和使用。
(三)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平台,统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共享检验检测信息资源,克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所带来的部门局限,实现食品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
(四)尝试农民合作社组织形式
根据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尝试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农民选举出董事会成员,由董事
会确定合作社的管理者,农民合作社按股份制成立食品生产企业,农民和食品企业的联系方式从市场纽带向组织纽带转变,形成以农产品价值增值为主线的一体化利益链条。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食品安全。 (本文作者系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