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请假的管理规定
03-05
有关请假的相关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司员工请假体系,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的立场,特制定请假管理办法:
合适的时间做合适的事,员工若在工作日请假,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1)直属上级准假最高权限为半天,超过半天必须报总经理签字同意,请假单签字有效,未签字同意的,按旷工处理;
2)为工作结果负责,轻伤不下火线,月初第一天和月底最后一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病假和丧葬假除外,且病假需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3)一个月内请假不允许超过三天;除病假和丧葬假外,超过三天以上请假的,除按缺勤处
请 假 条
理外,额外贡献快乐成长基金100元/天;
4)请假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以请假单上直属上级/人事主管/总经理签字为准。非突发事件不允许事后补假,事后补假的除按正常请假按缺勤处理外另额外贡献快乐成长基金50元/天。
5)请假流程指引: 员工提出请假申请直属上级 部门主管同意后 领取请假单。按照请假单要求认真填写请假时间、请假原因等。各层主管签字同意后请假人将请假条交至人事部备案; 请假半天以上,需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交至前台备案;附件: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注: 1、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表交由人事行政处处存档。
3、休假结束后半日内请持假条及时到人事行政处销假,否则以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