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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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2012-3-1) ................................... 2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2011-6-28)…3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2011-6-17)........................ 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3-31)……… 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12-16)................ 24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2010-12-3)……………………………27 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10-11-15)................................. 2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2010-10-11)……………36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7-30)…39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6-10)………………43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2009-11-6).................. 47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48 2
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2012-3-1)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部署2012年主要任务。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慕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立足于风险缓释,推进平台贷款合同和还款方式整改,加强贷后管理,严格风险定性,全面提高了存量平台贷款的现金流覆盖程度和抵质押有效性。二是立足于新贷管理,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制定更加审慎的准入标准,建立台账管理体系,全面完善了平台贷款审批与管理机制。三是立足于持续监管,按月监测平台贷款还款和整改情况,按季统计平台贷款数据、召开风险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络员会议、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全面健全了平台贷款的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四是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专题汇报清理规范工作,核准风险底数,参与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全面推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持续完善。
会议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尚不明朗、国内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形势下,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面临的债务到期、平台重组和抵质押品价格波动等风险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深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会议明确,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则,坚持化解即期风险与建设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处臵存量风险与控制新增贷款相结合,坚持加强分类管理与把控退出风险相结合,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提高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有效防范平台贷款风险。
会议提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前瞻性,做好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3
取分类处臵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各银监局相关负责人,21家全国性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4 5 6 7 8 9 10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
[2011]191 号)
根据2011 年6 月8 日、9 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
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一)可放贷条件。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按照国发【2010】19 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 年6 月11
30 日之后新发放贷款。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 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 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三、平台管理
(一)名单制管理。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集中审批管理。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信贷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法人总行(部),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实行法人总行(部)统一审批,并落实信贷管理问责机制。分支机构无审批权限,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责。
(三)分类管理。对于平台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纳入名单制客户贷款要严格遵循平台贷款相关各项政策,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对于退出类平台客户,建立监测制度和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自担,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风险,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2
四、平台整改
(一)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动态关注抵质押品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进行抵押的等,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二)贷款期限整改。各银行应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整改。各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由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每半年一次分期偿还、利随本清,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平台承建BT 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五、平台退出
(一)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退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二)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按照“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属地银监局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程序规范操作。通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将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印发联席会议既要,由各方遵照执行。2011 年6 月末前,按借款人属地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统一组织退出;2011 年6 月末后,如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可按上述程序个案研究,成熟一家,退出一家。13
(三)退出责任。凡退出平台管理的,在原有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改变的前提下,再出现风险损失,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六、平台现金流
(一)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二)不得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七、平台统计
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严格执行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按照“银监局报名单、银行业机构填贷款、监管部门审数据、统计部门汇报表”的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其中,各银监局应按季确定平台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风险定性(四覆盖)结果和退出平台时间。各机构主监管员要按银监发
【2010】338 号文规定职能和要求,对照银监局确定的平台名单和定性分类及时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点送统计部。无论平台退出与否,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按照报表要求全面、如实填列平台名单及贷款信息。
八、现场检查
2011 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重点选取各行业的平台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应有侧重:第一季度重点检查平台贷款客户的资产负债、现金流覆盖等情况;第二季度重点检查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客户的合规情况;第三季度重点检查平台新增贷款的合规情况;第四季度重点检查平台类贷款的整改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印发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等政策条件。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15
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贷款条件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贷款合同整改。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16
产进行全额臵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贷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50%,并于自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2011年检查报告应于7月末和2012年1月末前报送。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平台贷款“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资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比重。17
(三)强化统计约束。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臵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订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人属地监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参加。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二)检查方式。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表分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18
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各银监局分别于4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2010年6月至12月底、2011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3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第三季度:重点检查2011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臵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19
(一)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公司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2011年6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出现风险只追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五)审慎评估新增贷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六、依法加大平台贷款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20
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贷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19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意见进行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分类划分,不按照要求开展平台贷款检查,以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不配合的,均属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21
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名词解释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2.1 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2 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3 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2.4 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22
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3、六步走:指银监会2010年对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所采取的“分解数据、四方对账、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工作安排。
3.1 分解数据:指各监管部门将2010年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3.2 四方对账:指各银行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3.3 分析定性:指各银行和各银监局按照“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标准对平台贷款划分风险类别。有关数据经各机构认定后,各机构提出处臵方案,明确牵头银行。
3.4 汇总报表:指统一汇总全国数据,建立融资平台贷款的全明细(融资平台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证编码)、全口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全行业(土地储备中心类、交通运输类、开发区、园区类、城市投资建设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类及其他)、全层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报表体系。
3.5 统一会谈:指各省根据平台贷款清查结果,由各银监局组织,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整改处臵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银23
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具体分工方面,按照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商定整改保全和分类处臵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工作。
3.6 补正检查:指各银监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清理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包括台账的完整性、整改的有效性、项目合规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贷款合同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统计分类不准、整改措施不力、监管要求不落实、没有对贷款合同进行补充订正等问题,严肃查处,严格追究。
4、借款人自有现金流:本《通知》中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臵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和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
5、风险定性:本《通知》中风险定性是指按照借款人自有现金流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平台贷款划分“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类别。
5.1 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5.2 基本覆盖: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
5.3 半覆盖: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含)至70%之间。
5.4 无覆盖: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以下。
6、分类处臵: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平台贷款特征和自有现金流等情况,对平台贷款采取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处臵方式。
6.1 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24
达成一致,完成三方签字,并经借款人所在地银监部门确认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的贷款。
6.2 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部分贷款有望达到商业化贷款条件,即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达标一笔分离一笔”的原则,将其从平台贷款中分离为一般公司类的贷款。
6.3 清理收回:是指拟直接收回的贷款。
6.4 仍按平台处理的贷款:是指除以上三种处臵方式外,仍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6.5 平台贷款:本《通知》中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上述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类和仍按平台处理类贷款均属此类。
7、地方政府担保:本《通知》中地方政府担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以规划中的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还款承诺。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0]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25
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四)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品价值和变现比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款主体补充足值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主体的责任不随融资平台贷款形态的变化而改变。 (五)金融机构应在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健全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借款主体、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详细记录贷款状况,及时反映贷款变化情况,确保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6
(六)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融资平台贷款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内部系统控制各层面的相关职责,对融资平台贷款发生严重风险或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确进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 (七)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科学分析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现金流以及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合理评估融资平台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和动态调整。 (八)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九)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二)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三)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27
(十四)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足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督促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六)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提高融资平台贷款发生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金融机构的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银行监管机构应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十八)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
[2010]10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审慎信贷管理制度,做好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不含个人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28
各机构要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一是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各机构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通过认真的借贷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调整还款方式。对于平台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转变。对于平台贷款以外的中长期贷款,也要加强管理,确定符合项目现金流情况的还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贷风险。
二是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过程的“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应利用发放后续贷款前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客户协商对贷款合同及时补充完善和进一步修订,调整贷款还款方式,避免贷款本金集中到期偿还不科学的问题。
三是对于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建设期内宽限期以及本息科学的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有效监控资金流向,适时掌握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及早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二、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各机构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宽容工程延期和超概算行为,更不可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完善现有项目融资业务、固定资产贷款等内部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合同及执行管理作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全覆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完善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制度
各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根据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的建设、29
生产情况,对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一是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项目逾期末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末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贷款,需要对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末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贷款,各机构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中长期贷款资产质量。
四是各机构要从严审慎把握贷款重组和展期,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对于重组类中长期贷款,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原为不良类的更应从严分类,准确把握。
四、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各机构要建立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通知要求改进完善各类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对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要求加以明确和规范,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
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党30
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开展分类处臵工作。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省为单位,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的会谈工作,通报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研究协商各类平台贷款的整改措施。基本原则为;第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实行逐户监测。这类贷款为现金流可全覆盖、拟整体划转为一般公司类管理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与协调,确定名单,明确风险承担与问责机制,要逐户关注整改进展和贷款要素的合规性,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第二,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类贷款须设定处臵时间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应拟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工作推进时间安排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来补足现金流,或是通过追加股权、土地等合法足值的抵(质)押品以及直接收回等方式,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贷款处臵进展。第三,对仍按平台公司处理的贷款要实施严格监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平台转轨改制工作,逐户明确地方政府的还债责任。对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本息的贷款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制订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措施,必要时应督促地方政府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对于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项目没31
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授信)。
三是切实加强平台贷款押品、项目现金流和还贷条件以及资产分类、拨备计提的管理。对各类平台贷款要定期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及时补充抵(质)押物,防范减值风险。要持续、动态测算贷款项目现金流状况,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有力推动修订原贷款合同中“整借整还”等不科学条款。建成之后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贷款应立即进入还本期,原则上每年应至少两次等额还本,有的小额贷款可以争取做到每季还本,利随本清,以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严格防止常青贷款。平台贷款到期后不应展期或随意重组,要按照项目现金流、押品价值、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对平台贷款实行严格分类,并做好准备计提。贷款的准确分类、相应的准备计提以及资本权重确定必须与早期风险信号相匹配。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在内部资本管理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项目现金流覆盖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适当调整贷款风险权重和其他经济资本系数,合理确定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水平。
二、高度关注房地产贷款风险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对二套房贷首付成数应不低于 5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及其用途的跟踪监测,严禁用于购买住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公司)要确保各级分支机构信贷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努力实现属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严防政策执行在机构间、地区间的差别导致监管套利。
二是严控大型房企集团贷款风险。对于大型房企集团,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授信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大额集中度风险评估应涵盖银行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短期、中期票据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类授信。同时,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要进行跟踪监测,严密审查集团企业内部与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严防信贷资金转移或挪用。要核实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来源,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32
或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严格控制贷款关联担保,禁止互保。
三是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对于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高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密切关注其经营状况,一旦资金回笼出现紧张,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有土地闲臵、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贷款和贷款展期。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闲臵土地核查处臵工作,妥善利用闲臵土地信息,对闲臵土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未进行相应使用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负责人需向银监会或相应银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四是合理满足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求。在严格把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有效遏制部分行业和企业不良贷款反弹压力
一是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调控要求,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信贷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不同性质的违规建设项目采取限贷、停贷和收贷等适当措施。对于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新增贷款及授信。对于列入淘汰类的项目,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收回并保全贷款。同时,对于合规项目要给予合理的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是全力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名单所列企业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对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积极参与其关停等处臵工作,及时开展信贷资产保全。形成坏账和损失的,在进行核销的同时必须核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密切跟踪各地被淘汰企业名单调整变化情况,提前制定处臵预案。
三是大力推进支持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完善内部程序,建立有效的授信通道,完善相应的考核激励体系。通过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加快人员培训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促进支持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33
四是高度重视行业信贷风险发展趋势,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预警体系。要密切关注船舶制造、钢铁、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风险波动状况,适时调整行业信贷政策取向,开展贷款组合动态管理;要大力推进银团贷款和行业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建设,及时开展风险预警;要加强贷款投向的行业集中度研究,切实防范过度集中。
四、注重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是加强银行日常流动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月度日均存款统计制度,科学监测流动性水平,摒弃按月末、季末时点数据进行业绩考核的不科学做法。
二是重视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至少按季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压力测试要遵循审慎原则设定压力情景,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压能力,防范流动性危机。 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新规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水平。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NSFR)指标充分考虑了市场及异质性压力(银行自身问题造成的流动性紧张)情况、存款保险情况、资金担保情况、批发与零售资金情况、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等等因素,特别是强调了表外业务及非契约性(因声誉风险而承担的资金流出)的资金流出分析,与现行流动性监测指标相比,更精细,也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化对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新指标的学习、理解和运用,从短期、长期两个时间维度上监测本行流动性风险。
五、不断提升信贷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是深入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发放审慎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事先约定和仔细审查过的交易和领域,要严格设定还贷条件。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整借整还”条款进行彻底纠正,改为在必要宽限期后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利随本清的科学和审慎做法,做到风险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做损失度量与准备。
二是大力开展贷款核销工作。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到账销、案34
存、权在。积极执行国家相关核销政策,着重及早做好地震、泥石流等受灾地区和受损行业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三是认真落实综合经营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综合经营试点的后评价,对于所投资跨业子公司一段时期后管理与业绩仍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集团公司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有所拖累的,就应该坚决退出。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集团并表管理。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综合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风险隔离安排,必须建立严格的机构、资金、业务、信息和人员的防火墙体系。
四是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贷款转让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不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不但不符合借贷合同法的原则,也滋生了道德风险。尤其是所谓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明令禁止。
六、深入推进银行业监管制度建设
按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风险约束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和银行外部基础设施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稳步而深入地推进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
近期银监会将着力做好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项监管工具的发展建设工作。一是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统一研究梳理我国资本监管政策规则,统筹考虑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规则的要求,审慎设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明确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比例水平,对所有银行实施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并考虑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臵附加资本要求,研究探索在信贷高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通过资本监管实现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二是动态拨备率。在风险早期暴露和审慎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动态拨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同时,要建立激励相容的推动实施机制,一方面银监会将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推动拨备在银行成本中的客观反映,并在资本充足评价中充分考虑一般准备的附属资本属性,另一方面,要区别各类机构风险状况,对于贷款分类偏离度低、不35
良贷款率低的银行,要制订激励性的过渡期安排和达标安排,着力强化机制约束,鼓励银行充分计提拨备。三是杠杆率。杠杆率的分子将采用一级资本,分母应覆盖表内外所有风险暴露,综合考虑表内风险暴露、非衍生品表外项目和金融衍生品的全额敞口头寸,对银行杠杆率水平进行审慎限制。四是流动性比率。在现有流动性指标的基础上,引进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一个月内持续经营能力和一年以上长期资金匹配程度进行监测评价。以上监管要求,银监会将在进行深入讨论研究以及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时间表,稳步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
围绕新制度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对四大监管工具具体规则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银监会,以科学规划推广实施工作。二是加强定量测算,摸清家底。参加新规则抽样测算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抓紧学习国际监管新规则,全面理解填报要求,准确报送数据,为政策制定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三是分析差距,做好准备工作。此次监管制度建设更加重视推动银行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变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明确自身在资本、拨备、杠杆和流动性指标的差距,分析资产负债或业务结构的弱点不足,更要在发展战略、风险政策、绩效评估与考核等方面加强分析研究,发现内部机制建设中需要改进和提高的薄弱环节,加大银行内外和机构上下的沟通交流,充分进行动员和讨论,积极分析影响,并制定可行方案。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3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六步走”工作安排,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臵原则分类监管
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一、二、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
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二是监督第二、三类贷款。各银监局要监督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工作推进时间安排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同时,各银监局要扎实建立辖内银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第二、三类贷款处臵情况。37
三是监控第四类贷款。各银监局要按照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平台转轨改制工作,督促辖内各银行逐户明确相关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确保存量贷款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严格监控新增贷款情况,对于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在必要时,应要求各银行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三、按权责明确原则统一会谈
2010年11月15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银监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的整改处臵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
(一)第一类贷款
对于现金流全覆盖、并拟整体划转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第一类贷款,在会谈中需从三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平台名单。该名单及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金额需由借款人、贷款人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三方法人代表签字,一式四份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备案,并作为银行相关负责人风险问责的依据。二是明确风险自担。在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后,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新增贷款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三是明确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同对第一类贷款进行监测,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贷款不良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第二、三类贷款
对于拟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的第二、三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保全分离和清理退出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确定整改进度时间安排表和整改方案,报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并督促按期整改。
(三)第四类贷款38
对于仍纳入平台贷款管理的第四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债务本息,避免出现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等问题。同时,通过增加担保主体、追加土地和优质企业股权及有效收益权等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方式,缓释平台贷款信用风险。此外,新增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下简称412号文)规定,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0‟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
四、按属地原则组织现场检查 2010年11月30日前,由各银监局组织,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由银监会办公厅、法规部、各监管部门、统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抽查组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平台贷款情况,包括平台名单和贷款统计是否准确,有无遗漏,风险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归属情况等。二是分类处臵情况,特别是第一、二、三类贷款的整改措施是否明确,相关责任人是否落实;第一、二、三类贷款平台名单和第二、三类贷款整改进度时间安排表是否有三方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建立了第一类贷款监测系统等。三是工作合规情况,逐笔检查2010年6月30日后新投放的平台贷款是否符合412号文规定,全覆盖类贷款现金流计算是否符合412号文规定,相关工作是否符合244号文规定等。
五、按局长负责制原则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2010年12月15日前,各银监局对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银监会。
六、按分期还贷原则改进贷款偿还方式平台贷款绝大部分为中长期贷款。从此次清查看,普遍存在整借整还、风险延期暴露问题,隐患较大。各银行应按照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达产缓冲期等情况的前提下,采取合法、审慎措施,结合统一会谈,逐一落实分期还贷要求,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切实防范平台贷款风险。各银行应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合同修改等相关工作,按季统计工作进展和分期还贷情况。39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40
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臵”,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臵。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41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42
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43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44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臵。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45
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46
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47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这些做法违反了《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集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担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严禁发生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地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量力而行。确需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48
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
四、立即停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财政担保正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立即终止。拟由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及时终止集资计划。已经使用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并集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资金予以清退,依法保证干部群众等社会公众的集资款不受侵害,同时要密切关注清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退工作有序进行。
五、加大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各省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对地方财政部门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各信托公司通过与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领域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部分信政合作业务也存在着项目管理不够严谨,担保、抵押等行为不够规范,个别业务环节存在法律瑕疵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政合作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使其在贯彻中央经济政策、刺激经济增长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信托公司开展信政合作业务应高度重视合规经营问题,积极探索创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合规性风险和法律风险(一)信托公司在项目选择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各项要求,选择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进行合作,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或投资服务。49
(二)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担保法》及信政合作的相关监管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二、信托公司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信托财产,确保信政合作业务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能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方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跟踪分析,及时、全面掌握借款人的各类授信信息,按照统一授信要求,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与实际负债状况,核定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在符合信贷条件、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审慎选择服务支持对象。在产品设计方面,应注意信托资金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资金和项目之间的期限配比安排,完善和落实多种形式的担保,并通过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建立质押资金专户等方式,增强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项目实施后,应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切实做好项目的后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各信托公司应认真梳理现有信政合作项目的风险隐患和业务中的法律瑕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在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信政合作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