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07-08
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1.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3.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科室,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孕妇相关信息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
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 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6. 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需经院领导审
批同意,方能购进终止妊娠类药品
7. 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8. 药剂科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领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文件精神,管好、用好终止妊娠药品,为临床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