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灌区安全管理
仓库保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严细管理精神要求,为加强存货管理,科学保管,合理储存,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仓库指公司所有库房、料场、料棚及储罐等。
第三条 本规程中存货包括化工原材料、化工半成品、在制品、产成品及库存物资等。
第四条 仓库保管工作包括存货入库、保管、出库、盘点等。
第五条 化工原辅料存货入库时,仓储部门要对存货的外观、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进行检验,与实物一一核对无误,见质管部检验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具入库单。
第六条 维修材料及备品备件由使用单位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仓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入库单,当出现所提报的设备备件型号和供货厂家型号不符时,需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储备定额材料由机械动力部专业人员验收。
第八条 入库单应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妥善保管。入库单共3联,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采购、一份库管自己归档。货物待检及被判定不合格时,要设置明显醒目“待检”、“不合格”标志。
第九条 存货入库后,仓库人员根据存货入库单,详细登记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库存地点等内容并统一编号、定位。
第十条 存货保管时,应根据存货的物化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储存方式,分类、分区科学摆放,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到标识醒目、名称统一、计量规范、规格不串、材质不混、数量准确,提高仓库面积的合理使用率。
第十一条 过期的化工原辅料在期限到达之前应该进行预报,超过有效储存期或保质期的物品在使用前必须请质量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质量情况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及废旧物资,应
单独记录,独立摆放。
第十三条 存货要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存货保管要达到“十不”要求,即不锈、不冻、不腐、不霉、不变,不坏,不漏、不混、不爆、不潮,露天存货要做好防风、防晒、防雨、防潮工作。存货的防护层或包装物不得损坏,发现有锈蚀、破损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存货库房要保持清洁、干燥、整齐,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规定。库房内消防安全设施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掌握存货保管的相关知识、存储要求、防护措施,正确使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 仓储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废排放及控制标准,强化环保意识,不得随意排放废料、废水、废渣及工业垃圾。
第十七条 仓储单位应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仓储部门负责人按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存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仓储部门根据存货收发情况,每月编制存货使用及结存情况报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存货状态分析,对异常情况报警明示,通报相关人员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存货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发、限期先发、易损先发”,合理储存,减少存货的保管损耗。
第二十条 存货出库应核实出库单据,数量、规格准确,出库单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存货的请领与审批、保管与记帐应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并与负责采购、销售、运输等业务的人员职责分离。
第二十一条 仓储部门根据存货的品种按月分类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汇总,与财务的账表数据核对。对于化工原料、化工半成品、在制品、产成品,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盘点记录,准确地记录收入、发出、库存和损失(盘盈盘亏)的存货及账面(所有权)数量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由公司财务部组织,仓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实物盘点,认真核对存货数量,检查存货质量是否与入库时一致,填写盘点表,并与实物账册、财务账表核对。
第二十三条 化工原料、化工半成品、在制品、产成品,因吸水、呼吸、挥发、计量等造成的损失,按有关程序逐级上报相关部门申请降级或报废(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存储过程中或经过盘点以后,发现因保管不善或违规操作造成物资被盗、毁损事故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依据价值损失的大小和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仓储保管工作规程,仓储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采购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