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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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问题研究
作者:李丁涛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5期
摘要: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肯定检察机关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必要性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在具体运用该措施时应当在坚持其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准确领会立法精神,重点把握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场所、监督机制等问题,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该措施的良性效益发挥到最大。
关键词: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重大贿赂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由于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备而不用和易沦为变相羁押两个极端困境,而备受诟病,并成为废除论者最有力的论证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监视居住从刑事强制措施中剔除,而是通过对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合理化改造后,保留了该项强制措施。理论界对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同样充满担忧和不安,认为指定监视居住是纪委“双规”、“双指”的曲线入法,可能为侦查机关超时办案、超期羁押提供法律依据。从价值功能的角度来看,监视居住(包括指定监视居住)获得立法者认可,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项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弊病不能成为否定制度本身的理由,如果将是否适用、适用的频率作为某项法律制度存废标准的话,那么我们需要废止的法律制度将不在少数。法律制度在适用当中存在的瑕疵需要在坚持其适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明晰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保障适用效果等加以修正。检察机关查办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明确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化完善。
一、“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监视居住自规定以来,主张废除该项措施的声音从未停息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充分吸收司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基于保留的立场对监视居住进行了重大改造,并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指定监视居住作为一项新的措施,在与司法实践的磨合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正如笔者前文所言,一项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弊病不能成为否定制度本身的理由。全国人大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增设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建议,对于查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措施保障。本文拟从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目的、内在属性、外在功效等方面论述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