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与招商
外包(Outsourcing)是企业为维持组织竞争核心能力,且因组织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
招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即招揽商户,它是指发包方将自己的服务、产品面向一定范围进行发布,以招募商户共同发展。”
在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中,常常会遇到难以对外包和招商进行区分的情况,笔者在面临此课题时,第一闪过的念头就是以服务对象来进行区分,因为大多数的外包案例,都是把自己一些竞争力不强、成本过高的业务拿出去,比如说软件编码、生产制造等,这些工作的服务对象基本还是企业自身,等同于原先是自己生产,现在改为采购。而招商就反过来了,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别人去卖,别人才是客户的直接接触者,自己变成了供应商。
再度挖掘外包方式的定义(百度百科),就发现上述观点还是有问题,外包方式主要有合同业务管理方式(BMC)和委托方式。其中合同业务管理方式纯粹是一种外包方购买第三方服务模式,第三方(承包方)负责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和业务管理工作,并承担投资风险,外包方只根据第三方完成业务的绩效和合同约束则购买服务,不用负责第三方的投资风险,合同终止则合作终止;委托方式是一种外包方将业务连带完成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的方式,主要有承包、租赁、特许管理和BOT(建设-营运-移交)特许管理4种合作模式。
按照这种解释,大型商场的招商活动,只能作为外包方式的一种(租赁)来存在,故外包与招商并不具备横向可比性。而我们目前所理解的外包,应当属于BMC方式,即合同业务管理方式。
切换到第二个观点,是采购还是招商,根本在于是成本性业务还是收益性业务,能够有收益的,毫无疑问是招商了,但是是否是成本性业务,就见仁见智了,毕竟还有广告一说,广告价值低于成本就属于成本性业务,广告价值高于成本就属于收益性业务,故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于广告价值多少的判断,这就需要通过市场来检验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妨先假设为收益业务进行操作,操作不下去,再退而求其次,进行采购操作。当然,广告边界需要事先定义清楚,否则也无法进行市场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