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美事件引发的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思考
由国美事件引发的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思考
[1**********] 09级酒店管理一班 王春平
摘要:以黄光裕和陈晓为舞台主角的国美大争,是世界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在国美大争中,涉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人、制度安排、经理选用、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范畴,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参考意义。“没有永恒的敌人,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昔日掌门人、第一大股东黄光裕和现在的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陈晓从当初的英雄惜英雄走到了今天的公开决裂。国美事件有典型意义,应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探讨,
关键词:国美 公司治理 委托代理 自律
国美大争,震惊中外。9.28一役,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更重要的是,抛开黄陈之争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国美控制权之争是研究公司治理实践的无比生动、鲜活和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涵盖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品牌管理、公共关系与危机管理、投资者关系、体系建设、人才选用、文化管理、伦理道德、经理人权利义务角色定位、商战博弈等企业管理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操作实务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国美公司发展时代及主要人物介绍
(一)国美发展的黄光裕时代(1987.1—2008.12)
根据国美发展史,1987年,黄光裕怀揣仅有的4000元钱只身来京,艰难起步,在北京创立了第一家国美电器店,经营进口家电产品,由此揭开了国美辉煌的发展史。1987年7月11日,国美率先在《北京晚报》刊登中缝报价广告,借助广告这一当时先进的创新营销手段引导顾客消费,走出了坐店经营的传统模式,国美也赢得了“中缝大王”的称号。
1993年,国美学习国外先进连锁经营模式,成立了总公司,各门店统一命名为国美电器,开始连锁经营、统一管理。
1999年,国美电器率先走出北京,在行业内首次迈出了异地连锁的步伐,吹响了发起全国性商业战争的号角,最早最成功地实现了跨区域连锁经营,并长期保持先发优势。在家电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国美电器抓住机遇,以“薄利多销,服务当先”为经营理念,将超低价格视为制胜的法宝,同时开展包销定制等经营创新,所到之处迅速掀起降价风暴,被誉为“价格杀手”,使“买电器,到国美,花钱不后悔”传播为家喻户晓的企业宣传语,在给老百姓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了家用电器的普及和中国家电制造业的发展,摧枯拉朽般地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商业格局,推进了中国家电渠道的扁平化进程,国美高速发展的现象被理论界誉为“商业资本抬头”。依靠强大的商业逻辑,国美以薄利多销促使规模迅速增长,规模增长又反过来推动低价战略的实现,国美盈利模式类似于家乐福模式—即以通过向上游厂商收取渠道费用实现电器业务的主要盈利。2005年开始,国美在全国掀起并购狂潮,先后成功收购哈尔滨黑天鹅、广州易好家和中商家电、常州金太阳、上海永乐、北京大中、山东三联。
黄光裕在国美发展史中还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资本运作。2004年6月,国美电器(0493)在香港上市,成为知名的大型上市公众公司。之后,黄光裕先后四次被评为中国富豪榜首富。
(二)国美发展的陈晓时代(2008.12—至今)
常言道,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水满则溢,月盈则亏。2008年12月,白手起家、35岁就成为中国首富的黄光裕在自信心的膨胀下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拘留调查,国美出现危机。2009年1月,陈晓接任黄光裕董事局主席一职,开始掌舵国美。为应对国美危机,在陈晓的主导下国美引入美国贝恩资本解决资金链断链的危险,这也为黄陈之争埋下伏笔。对贝恩资本而言,国美电器是其投资中国家电零售业龙头企业以赚取暴利的难得机会,贝恩为国美带来了急需的资金,帮助国美渐渐走出危机并恢复增长。2010年国美年度股东大会成为黄陈之争的导火索,在股东大会上,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对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了反对票,但是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的结果,重新任命了三位董事。同时,陈晓带领团队转危为安后开始觊觎控制权,在国美内部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加强
了自己的控制力,并且拥有早年黄光裕主政时期国美董事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因此通过计划增发股票、疏远黄光裕等方式谋求国美去黄化,这引起了黄光裕的忧虑,担心其股份被稀释,丧失对国美的控制权。因此,黄光裕方从8月4日起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同时收回对董事会增发股票的一般授权,至此,黄光裕与陈晓矛盾公开激化并愈演愈烈。在9.28国美临时股东大会上,资本市场显示出高水平的商业智慧,最终的理性决策结果是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黄光裕成功取消了董事局一般授权,但其推出的董事局人选未获得认可;陈晓成功留任,但几乎已失去三张王牌-其领导的董事局被削权、管理层公开明确表示并非“力挺陈晓”、其给国美带来的不稳定以及被削权、公众形象恶化或导致贝恩支持力度减弱。此役双方各有斩获,但黄陈之争只是画上了一个逗号,双方围绕国美控制权的争斗还在继续。
(三)、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1、黄光裕
黄光裕,创业22年,铺就零售网络。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黄光裕在1987年创办的国美电器目前已发展成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2004年销售额238亿元,在中国所有连锁企业中排名第二。除了零售之外,黄光裕并于2005年1月成立国美置业,专事房地产业的投资。
2、陈晓
陈晓,2008年11月任国美集团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16日起,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 陈晓,1996年,他带领47位员工,集资近百万,创建上海永乐家电,任董事长。2006年7月,国美电器在香港宣布并购永乐家电,这场迄今为止最大的家电连锁业并购案耗资52.68亿,陈晓担任国美电器总裁, 成为国内最大的家电企业的掌舵人。
二、案情回顾
1、对决第一轮:英雄惜英雄
背景陈述:2006年夏天,国美收购了永乐电器。永乐创始人陈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尽管当时黄光裕是老板,陈晓是他的“打工仔”,但黄光裕不仅让家厨每天多做一份饭送到陈晓办公室,而且将陈晓的待遇完全比照自己设置:办公室装修一样豪华;座驾同样是价值几百万元的迈巴赫。
陈晓:我是以职业经理人的心态到国美工作的。
黄光裕:通过数月合并谈判的接触,我认为陈晓胸怀很宽广,做事非常细心„„再也找不到比陈晓更合适的总裁人选。
2、对决第二轮:蜜月期结束
背景陈述:随着2008年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锒铛入狱,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16日,陈晓正式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陈晓最终与竺稼领衔的贝恩资本达成协议。贝恩同意认购国美发行的18亿港元可转股债券,并获得了国美董事会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国美还向老股东进行了配股,两项共筹得32亿港元,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
3、对决第三轮:“金手铐”锁旧臣
背景陈述:引入了贝恩资本后,7月份陈晓又用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2200万股。
黄光裕:坚决反对此项计划,因为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
4、决第四轮:董事会硝烟弥漫
背景陈述: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因此黄光裕坚决反对,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
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
陈晓:黄光裕宁愿公司赔偿24亿元来达到他个人目的,这让公司管理层彻底失望。 牟贵先(国美电器副总裁):清除贝恩董事,所有股东利益都要受损。
5、对决第五轮:鱼死网破将公开决裂
背景陈述: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事孙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次日,国美电器就向香港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至此,双方彻底决裂。
黄光裕:陈晓为了自己的私欲,改变了国美电器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及时重组董事局。
陈晓:黄光裕主要想控制公司董事会,只为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众股东、企业、员工等利益。
(一)公司法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职权
各国立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列举式明确授予董事会各项职权;有的国家则采取排除式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重要权力,除此之外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而有的国家立法未对董事会职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将其赋予公司章程去规定。通常,为了提高公司经营动作效率,各国公司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Q1:职业经理人到底为谁服务?
在国美事件里,陈晓无疑被放在了道德的审判台。“背叛”、“不忠”成了民间对陈晓的主要形容词。在上市公司里,股东权利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权,董事会要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指挥公司,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同时公司利益也不等于股东利益,它还涵盖了管理层、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董事会不仅向股东负责,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陈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有所有股东负责。
Q2: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Q3:股权激励陈晓应否回避?
据媒体报道资料显示,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董事会公布了总计7.3亿港元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股权占总股本的3%. 股权激励方案规定,获得认购权的高管在今后10年内,可以按照2009年7月7日的国美电器收盘价1.9港元,买入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陈晓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形成了攻守同盟。陈晓在此时推出规模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无疑获得了国美庞大管理人员的“人心”,黄光裕家族则质疑陈晓“慷股东之慨, 盲目给部分管理人员期权, 变相收买人心”。
Q4: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如此,就必然存在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经营者的利益均衡问题,这就需要公司对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是监事会。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3、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就是规范公司的设立、股东义务等的一个公司法律文件,是公司自己指定的,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很多方面减少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或义务性规定,而交由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明,在实际运作中就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因此,国美案例中,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即以“家法”来判断。
(二)、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
在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中,黄光裕频频行使股东权利、对外发布声明,让人感觉羁押之中的黄光裕在看守所里办起公来。黄为何能有如此优待?据记者了解,黄光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相关人员曾介绍说,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光裕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据称,看守所允许黄光裕签署文件也有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1、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1)刑事案件
刑事案例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有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演变成刑事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3)两者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
2、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
(1)刑事权利
1.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1.3申请回避的权利。
1.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1.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1.7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1.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
(2)民事权利
2.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2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2.3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让黄光裕行使股东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涉刑企业家虽然被羁押,但民事权利仍存在。从法理上说,公民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法律只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权,但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止被羁押的未决犯行使民事权利。既然涉刑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公权机关就应该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要避免不良后果。这是现代法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3、深度剖析
(1)、民营企业争取到的民事权利与刑事责任分开的环境,这对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和财产制度的保护和传承更有利。国美之争的背后,其实凸显了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这件事情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积极的信号。
(2)、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并不否认,黄光裕个人民事权利的照常行使与国美公司的巨大影响力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充分照顾到了国美电器数十万名员工和大量的供货商的债权以及社会稳定多方面的利益,给了黄光裕一定的权限和方便”。
(3)、大家认为,保护涉刑人员的民事权利是没有制度保证的,完全不带有制度性。理想的状态应该由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安全局、海关等这些能够限制企业家和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通过调研总结,制订关于正确处理公民在刑事诉讼期间民事权利的规定或者是意见。
(三)证券法
1、证券的概念和范围
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劵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2、证券法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劵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A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 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搜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申请
由保荐人保荐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
上市发行股票
C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3.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上市公司在公开增发股票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代公众查阅。
(四)、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思考
1、思考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设置
一个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 除了外在的产品、服务, 最重要的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一种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让公司长治久安, 而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受到挑战, 则对公司的发展非常不利。 对于国美而言, 当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落入一个只拥有1.47%股权的职业经理人, 而且公司董事会又一边倒地支持这个职业经理人的时候, 这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于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而言, 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对于任何一个公司而言, 拥有一个权力制衡, 能够体现绝大部分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公司长期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2、思考二:股权激励制度的合理设置
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人才激励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这种激励使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长期以来一直忽略该项制度的建立,这给公司高层的稳定性带来致命的风险。
3、 思考三:道德之争还是法律之争?
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仍带有较浓的道德色彩。从公司理论上,以公司董事为核心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所有股东服务的。但由于现代公司中出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形,致使作为公司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层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经营者不为股东、公司利益服务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道德风险”。任何公司的高管都是依据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4、思考四:法律与制度的胜利
国美案例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这样一场利益之争中,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得到了完全的尊重,最后的结局和将来的道路,不是由管理层说了算,也不是由创始股东说了算,而是交给了“股股同权”的资本博弈。资本商战最重要的原本就不是结果,而是对规则的尊重,具体个人谁都可以输,但法律不能输、规则不能输;不讲规则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有秩序,不讲规则的公司治理不可能有公平。写在法律纸上的法规条款,得到了一次完整践行的经历,并为后来者树立了一个文明治理的榜样,这应该是国美之争的最大价值所在。
(五)相关案例——国美事件浮出水面 也看公司治理案例
1、案例一:民生银行的“橡皮图章”和“一言堂”——董事会的真正核心作用
董事会既不是“橡皮图章”也不是“一言堂”——如果是橡皮图章的话,所有的议案都是走走形式,是否同意无关紧要;如果是一言堂,只要董事长一说话,没有董事提出异议,所有议案都全票通过。——民生银行董文标
不做花瓶——民生银行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了避免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该条例要求,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并且要求“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本行整体经营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2、案例二、万科“捐款门”: 什么是更大的善
“对捐出的款项超过1000万的企业,我当然表示敬佩。但作为董事长,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万科董事长王石。
从万科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看,万科2008年度授权董事会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预算是1000万。据王石讲,在今年雪灾等方面,已经用掉了800万,王石宣布捐出的200万,也是万科本年度1000万额度的最后部分。王石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在第一时间宣布捐款200万的行为却是恰当的。因为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无论王石还是万科的董事会,都没有权力在授权范围之外,随意处分股东的权益,无论是慈善还是别的原因。
万科创造的财富和王石并没有多大关系,而属于万科的所有股东。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个机构得以体现。在董事会作决议的时候,董事长王石虽然有较大的建议权,但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也只能以自己的所有股权来投票,并没有额外的权力。而一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董事长王石更没有权力超越授权,随意支配股东的权益。这是上市公司的法定原则。
万科“捐款门”总结: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可以随意支配股东权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就会失序。进而,股份制公司存在的社会基础都会动摇。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做公益、捐善款当然是善,但尊重公司的管理章程,在既定的游戏规则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样是“善”,甚至是一种更大的善。因为一旦万科失去管理原则,市场上失去一个好公司,他们最终也将无力持续性地为社会提供慈善捐助的“善”。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需要处理的恰是各种权利之间在法律范围内的有序协调,尤其不能为了一种善,而伤害另一种善。否则,善花最终结出的就将是恶果!
3、案例三、蒙牛:老牛释兵权 公司治理升级
2005年9月27日,牛根生本人决定只当董事长,把总裁之位“拱手相让”。成立6年的蒙牛乳业集团将向全球公开招聘总裁,并开出优厚待遇:高额年薪加不菲的利润分成。
这些公司治理的措施,已经成为了蒙牛的规章制度。授权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去年,牛根生在参加电视节目访谈时,主持人问:“对超级女声前三名如何评价?”牛根生说了一句让大家都十分惊讶的话:“我从来没看过这个节目。”蒙牛的法定代表人不看超级女声,与蒙牛的决策机制和授权机制有一定的关系。当时,这个活动是液体奶本部搞起来的,主要的指挥者是这个本部的总经理、蒙牛现任总裁杨文俊。任何一个人只要做好本岗位的工作就行了,不得缺位,更不能越权,这已成为蒙牛的一项制度。
4、案例四、五粮液:信息不公开,治理犯大忌
2009年9月2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对五粮液案调查的进展:经初步调查,现已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并导致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而涉嫌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距。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五粮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