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5 托收
第五章托收
第一节托收概述
汇付业务中可能会由于交易双方互不信任而无法正常使用,为了避免单纯商业信用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采取托收方式。
简单来说,托收是出口商依据贸易合同,转运发货后制作合同中约定的商业单据或金融票据,委托一家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 托收的定义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 )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常见的 “以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 )及/或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
金融单据:三种票据或类似的票据。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证书、产地证明、检疫证等。
在托收中,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托收汇票)的流向相反,因此属于逆汇。这与汇款业务不同。
二、 托收当事人
托收业务是对一笔债权债务(可能是单纯的借贷,也可能是国际贸易引起的)的结算,因此其中两个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注意托收的含义和本质,是债权人主动要求债务人还款,而且由于双方分隔两国,债权人委托其国内的一家银行代理其向债务人要求付款,受托这家银行通过发送相应的指示给其在债务人当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委托其向债务人收款。所以,托收当中涉及到两家受托行,一家是债权人的受托行,另一家是受托行的在债务人当地的受托行。 托收中四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委托人)、受托行(托收行)、受托行的代理行(代收行)和债务人(付款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 )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还是出口商(Exporter )、卖方(Seller )、出票人(Drawer )、托运人(Consignor )。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
(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 ’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 )、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
(四)付款人
付款人(Payer )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在托收业务中,还有时有时无的两个当事人:
(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如果委托人需要代理人,需要在申请书和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和职责。
三、基本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根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将托收指示和单据寄给代理行,指示其收款。
(2)核验单据。
1)确认汇票的开立,签名和背书都是正确的
2)核验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3)提单为空白指示抬头时,要求出口商空白背书
4)使用提单时,要提供全套提单
5)所有单据上的唛头要一致
6)核实单据与发票的价格条件是否一致
7)确认托收指示合乎逻辑,凭付款交单跟随一张即期汇票
8)检查银行备忘录,确认进口国对单据的要求
9)有保险单据,保证其已正确背书
10)保证单单一致,避免出现由于单据不一致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过失责任。
托收行要遵守信用谨慎办理业务。如果由于托收行的疏忽导致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
1. 执行托收指示。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刑事。如果发现托收指示有问题,通知托收行,等待处理,如果托收指示无法执行,在没有事先得到将货物运交给代收行的指示时,可不予处理。
2. 单据的处理。
核实托收指示和所附单据是否一致,如有问题,及时通知托收行。
向进口商提示所收到的单据,进口商可在银行核实单据,但没有出口商授权时不允许进口商在目的地验货。
承兑交单(D/A)业务中,已承兑的汇票由代收行托管或退还托收行,主要依赖于出口商的指示。
通常承兑需要代收行作出担保。
3. 对货物的保护。
在没有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发到代收行,或做成代收行作为的抬头的记名提单,代收行没有义务提货,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即使有明确指示,代收行也没有义务对货物进行管理,但代收行要将其态度明确通知托收行。
不管是否参与了货物保管,任何发生的货物损失,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需要告知托收行他所做的一切。
4. 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按照指示用指定的货币付款,代收行才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5. 放单。
除非指示有授权,可以对跟单托收中部分付款就可放单。一般是要全额付款才能放单。
6. 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负责形式的完整和正确,但不需要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和承兑的权威性负责。
7. 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如果指示中表明相关的手续费、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支付,而进口商拒付,付款后交单,代收行从托收一方账户或货款中扣除。
以中国银行为例,出口跟单托收的收费标准为“代收金额的 1‰,最低200元/笔,最高2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如果指示中明确指出不可以放弃,如果拒付,则拒绝交单,并及时通知托收行。
8. 资金的及时划转。
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要安装指示的说明及时支付给托收一方。
付款人的责任与义务:付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如有与合同不符,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四、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 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2.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 )
的面函中。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银行擅作主张,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3. 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4.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与代收行无关,但在承兑交单中代收行需承担责任。
托收业务当中涉及到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依据托收申请书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依据托收指示建立的委托关系。
五、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汇票仅随附非货运单据(发票、垫款清单)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仅用于收取出口尾款、佣金等贸易从属费和索赔款。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的托收以及不带有汇票但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其中后一种情况在我国称为“无证托收”,以区别于信用证方式。欧洲大陆国家及有些地区为节省印花税开支,在即期付款的托收中,会用发票或“代理收款书”来代替汇票,这种情况银行也会给予办理。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的托收方式,通常都是跟单托收。跟单托收中的单据很重要,是收款的保证,尤其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根据代收行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的不同条件,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两种。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三)其他形式的跟单托收
(l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委托人征得托收行同意,自行填写托收指示,将托收指示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代收行,请其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这种做法的费用低、收汇效率较高。业务中委托人般要将托收指示副本送托收行,以示该笔托收为托收行办理。但URC522不承认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也未将之列入规则中进行规范。
(2)凭本票交单托收(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Promissory Note)。 进口商开立本票代替汇票,承诺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付款,代收行在收到本票后交付单据。
(3)凭付款承诺书交单托收(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Letters of Undertaking to Pay)。
代收行凭进口商的承诺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承诺书交单。
其他还有:凭银行保函交单托收、部分D/P at sight、部分D/A、凭信托收据交单、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等。
六、托收的特点
1.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方式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既没有检查委托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正确与完整或真伪的义务,也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也不负责卖方如何交货以及付款人拒付后为委托人代管货物。
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但与汇付方式相比较,托收方式的安全性有了提高。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物权单据来控制货物,有利于规避款、货两空的风险损失。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出口商在订立托收合同后,需要自垫资金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托收,等到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可以在付款或承兑的条件下取得单据。因此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
不过比较汇付方式,出口商可以在交单时以单据为质押或通过出口押汇获得托收行的资金融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出口商的资金负担。比如工行就有出口托收贷款业务,申请办理托收时可以办理全部货款额的贷款。
3.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比较信用证方式,托收与汇付一样,也属于结算手续简单、费用较低的结算方式。
第二节托收的基本流程
图1 托收业务基本流程
流程:
1.交易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应具体哪种托收方式)货款。①表示出口商根据合同对进口商发运货物。
2.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声明“付款交单”,开立汇票(即期或远期),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3.托收行审查托收申请书、合同及单据无误后,出具回单给出口商,作为接受委托和收到汇票及单据的凭证。
4.托收行缮制托收指示,连同汇票、货运单据等一并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5.代收行通知并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及单据,即作出付款提示。
6.进口上验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7.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8.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或已承兑(之后收款)或办理信托收据(后收款)。
9.托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第三节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
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
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
3. 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4. 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
5. 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此外,还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如果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提货义务(此项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风险与责任)。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1. 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
2. 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
3. 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
4. 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
第四节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
一、跟单托收的分类
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凭承兑交单与凭付款交单。
(一)凭承兑交单
凭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 /A )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它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二)凭付款交单
进口商付款后才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根据出口商开立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凭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凭即期付款交单和凭远期付款交单。
1. 凭即期付款交单
凭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或D/P at 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或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据。
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进口商,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交单给进口商。 单据凭着这样的汇票付款或简单地付款而交出,代收行/提示行即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
2. 凭远期付款交单
凭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代收行提示进口商付款,承兑后所有单据由代收行保管,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后将所有单据交付给进口商。
凭远期付款交单的缺点是在“远期”的时间间隔之内,如果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而买方尚未付款,不能得到单据,无法提取货物,导致货物滞留港口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
URC522第7a 提到:托收应不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有指示提到商业单据凭付款而交出。第7c 提到:如果托收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以
及托收指示注明商业单据凭付款而交出,则单据实际只能凭付款才可交出,代收行对产生于延迟交单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由此可见,URC522是不鼓励这样的条件的。
为了区别于凭承兑交单,委托人可在托收指示上写明“付款后才能交单”。这里的“远期”通常不能超过运输时间。
在托收实务中,遵循的原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单”。避免使用D/P远期的方式,如果时间过长,建议采用D/A方式。
理论上,远期D/P对于出口商是有利的,进口商在承兑后之后,物权仍归出口商,但根据票据法,进口商有付款的责任。而在一些国家,通常会将远期D/P当做D/A来处理,国际商会为了避免一些银行这样做,违背了远期D/P的原意,并不鼓励采用远期D/P方式。
为了防止代收行将远期D/P当做D/A来处理,有损出口商的利益,可以在托收指示注明必须付款后交单,制约代收行,有效保障物权。
三、 跟单托收的流程
图2 中国银行跟单托收业务流程
(一) 出口商申请办理托收业务
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备货,装运发货后,取得贸易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全套单
据,向银行申请办理托收业务。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前应注意核查银行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中行要求首先申请委托是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进出口业务的营业许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之后,出口商到银行填写托收申请书,开出跟单托收汇票(如需)。
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关于执行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是确立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依据,也是托收行办理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委托人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必须填制托收申请书;托收行接受托收申请书,则意味着委托与受托契约关系的建立,双方即应按申请书的内容承担规定的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若有违反或出现争议,均以托收申请书为准。
托收申请书样例(另附)——渣打银行(中国)托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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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补充
(二) 托收行受理托收业务
托收行接受托收申请书后,除进行登记编号外,还有以下两项工作。
1.审查托收申请书与所收到的单据
(l )审查托收申请书。
主要是审查申请书所载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申请书上应列明根据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惯例(URC522)等涉及银行权责的条款。审核无误后,申请人、银行经办人双方签章。
(2)审查合同与单据。
主要是审查贸易背景及所附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等是否与申请书所列的内容相符。全部审查无误后,托收行应立即出具回单,上面列明收到单据名称和份数等,交给出口商,作为接受委托与收到汇票及单据的凭证。
2.确定代收行
代收行可以由出口商(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提名,也可以由进口商提出条件(如根据进口商要求指定其往来银行为代收行),但必须注意指定银行的资信情况与经营作风。按惯例,若委托人无此明确指示,或者其指定银行与托收行无代理关系或资信不高,托收行可另行为委托人指定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家银行代收行或提示行。
(三)托收行寄单托收
选定代收行后,托收行应立即办理委托代收手续,主要是填制托收指示,连同出口商提交的汇票及单据,一次或分次寄国外代收行。在收到代收行收款通知后,托收行对出口商办理结汇。
1. 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用于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中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
(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 或航邮通知我行。” 贷记账户后,发出贷记报单,收到后,可立即贷记委托人账户。
(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 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从托收行账户借记,支付款项给委托人。
(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 或航邮通知我行。”
(三)代收行审单、通知和收款
1. 审查托收指示与所附汇票及单据
代收行对托收行寄来的各种单据加盖日期印章签收登记后,应尽快审查托收指示与所附汇票及单据。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托收指示中所列项目是否能照办、所附单据是否齐全、付款人名称与地址是否有误以及交单条件等。能够办理且审核无误后,代收行应立即编号登记,并向托收行寄出回单作为接受委托与收到汇票及单据的凭证,回单一般用代收通知书,或通过SWIFT 发出MT400电文,确认收到托收指示,并表示将按指示承办该业务。如果发现指示上的有关项目不能照办,或单据、汇票等有漏误,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
按国际惯例,代收行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托收指示上所列的相符。
2. 通知进口商
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后,需立即填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及“付款委托书”,连同汇票和全套副本单据(一般是复印件)送进口商审核,请其确认付款或承兑。
在即期付款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通知行为即为付款提示,在远期付款托收业务中即为承兑提示。
3. 发出通知
代收行向进口商做出付款或承兑提示后,要将进口商付款/承兑/拒付情况向托收行发出付款或承兑或拒付通知,以及/或通知单据情况或请求指示。目前多采用SWIFT 方式。
4. 拒付与拒绝证书
托收业务中的拒付,是指代收行向进口商做出付款或承兑提示后,进口商拒不验单,或对单据有意见、拒不受单,或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发生拒付后,代收行可以要求进口商说明拒付理由,但不能强迫进口商接受单据,或强迫付款或承兑。对进口商拒付的各种理由或要求,代收行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并请示处理办法,单据可暂由代收行保管,得到答复后立即通知付款人。对于进口商要求改变付款条件的,习惯上代收行应向进口商取得书面声明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指示同意接受拒付理由并通知退票(或退单),代收行应一面通知进口商撤回代收通知书,一面按指示将单据等退还托收行。若2个月后托收行没有按指示办理,代收行可以主动将代收单据退回托收行。
如果托收指示上指定有“需要时的代理”,则在规定的代理权限内,可与代理人联系征求处理办法。
有的托收指示上要求托收行在遇到进口商拒付时,必须做成拒付证书,以便对进口商行使追偿权。代收行经公证人或有关机构办理拒绝证书后,所垫付的手续费用通过托收行向出口商收取。
(四)结汇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按托收指示进行转账。在收到托收行结汇通知后,委托人应凭通知书及适当证明文件如在一定时间内到汇入行办理出口收、结汇手续,并按规定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内收入申
报单》等申报单证。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结汇。
第五节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概述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常见的光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有时仅附带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的汇票,也属于光票托收。
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委托人作出空白背书,托收行作出指示性背书,与托收指示一同寄给代收行。 光票托收有即期、远期之分:对即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对远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如遇拒绝付款或承兑,代收行应按照托收指示要求是否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通知托收行,以便托收行进一步处理。
二、金融票据的种类
(一)旅行支票
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境内居民在购买时,须本人在支票上签名,兑换时,只需再次签名即可。
特点:(1)无提示时间限制,随时支取;(2)金额固定,预付;(3)初签和复签;(4)有磁性识别码,方便银行进行电子清算。
(二)商业支票
私人/企业/公司/银行本票都是商业支票。
特点:(1)通常有效期为6个月;(2)金额不固定;(3)有磁性识别码;(4)追索期正面1年,反面3年。
(三)美国政府国库支票
特点:(1)有效期为1年;(2)金额比较小;(3)须通过美元支票清算系统
处理;(3)只能立即贷记;(4)有磁性识别码;(5)追索期为18个月。
(四)美国邮政汇票
特点:(1)美国境内和境外两种,防止洗黑钱;(2)须通过美元支票清算系统处理;(3)只能立即贷记;(4)追索期为2年。
三、光票托收清算方式
(一)立即贷记
立即贷记(Cash Letter)通过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进行电子清算。
支票由提示行传递给其在美国的账户行后,就被送到联邦储备系统参加清算,由联邦储备银行借记付款行的账户,并贷记该账户行的账户。
这种方式,优点在于入账时间短,费用低,不用查询。缺点在于有条件入账,出票人和付款银行保有追索权。
一般用于票面金额小于25000美元、票面清洁、客户信用比较好的票据。
(二)收妥贷记
收妥贷记也称为托收(Collection ),通过邮寄把支票寄到汇款行进行托收。 优点在于无追索权(除非背书伪造),缺点在于收款时间不固定,费用高,查询困难。
托收又可分为独立支票托收(Individual Check Collection )和最终贷记服务(Final Credit Service)。
1. 独立支票托收针对支票金额过大和隐藏较高风险的支票。
代理行通过系统自动定时向付款行催收,并将收到的回应通知托收行,避免托收行自行向代理行查询;但是费用较高。
2. 最终贷记服务可缩短收款时间,降低费用,获得较大的退票保障。
款项入账后,代理行承担票面风险,没有追索权,除非退票是由于背书作假等原因,但是超过75万美元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四、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 委托人填制“光票托收申请书”。所填内容要与所有票据上一致,并签字确认。
2. 托收行审核“光票托收申请书”和票据。对内容、申请人的签字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书上的币种和金额大小选择合适的托收途径,并缮制托收
指示,寄送给代收行。
3. 款项收妥。代收行受托款项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通知委托人,将款项交予或借记。
4. 退票。遭到退票时,通知委托人取票并交纳退票手续费,如果因为背书作假,或涂改汇票,托收行可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并没收票据。
5. 票据遗失。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托收行不承担责任。
6. 费用。托收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五、光票托收风险防范
(一)支票欺诈的多种形式
1. 偷窃的支票(或伪造的背书)。出票人发现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支票解付的3年之内)通过付款银行退票,付款行追索。
2. 实质更改的支票。收款人被偷改,或金额改大。在一年内通知付款行退票。
3. 伪造的支票(或伪造的出票人签名)。出票人有空白支票遗失,被人填写出具,伪造签字,这种原因所导致的退票责任由付款行承担。
(二)风险控制
1. 对于旅行支票
(1)要求兑付人当面签字
(2)留存兑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留存旅行支票的正面和反面的复印件
(4)尽可能留下买票人当时购买的合约书
(5)致电发行公司确认票据状况
2. 一般风险控制:仔细审核票据
(1)审核票据正面要素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行,出票日期,金额,出票人签字,票据编号。无拒付印记,无涂改,无伪造。核验磁性识别码。如果票据正面最右侧印有票面金额,说明支票已被清算过。如果有空白项目,必须要委托人填写完整。
(2)审核支票背面
确定背书的完整、真实、正确。伪造追索期为3年。一般不接受未经背书装让的支票。
(3)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有: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未到期或已逾期的票据,票面已盖有退票理由的票据,票面盖有其他银行印章的票据,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票面金额巨大、不合常理的票据。
(4)由于光票托收业务直接涉及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因此作为收款人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
4. 托收行内控政策
(1)合规性原则。根据托收协议和国际规定,谨慎审核票据,避免出现伪造作假等问题,对于企业客户要注重其信用及有无追索权利等。
(2)安全性原则。每个环节流转要严格实行签收手续,谨防单据遗失。
(3)及时性、效益性原则。收到票据及时索汇,收到款项及时划转。
(4)建立完善的催收制度。未入账受托的,及时向代收行催收。
第六节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跟单托收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交付与货款的收付结合起来,较之原先的汇款结算方式进了一步,但它仍属商业信用,托收中的银行只是一般的代理人,他们对托收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费用和意外事故等不承担任何费用。而进出口双方能否取得按合同规定的货款或按期收取货款,都分别取决于对方的资信。
采用托收结算,进口商可节省到银行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在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情况下,还能得到出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用方便,在付款前取得单据提货。因此,采用托收结算有利于提高进口商成交的积极性。对出口商而言,托收的好处就是利用这种积极性,提高企业业绩。
总体来说,跟单托收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托收中进口商也面临着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提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者货物为次货、假货的风险;但是相对而言,出口商的风险更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可能会有许多借口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2.国家风险。进口商所在国家由于政治或经济等原因,一些进口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或不能付款。货物应运至进口地,但无法办理进口或无法支付。
3. 进口商风险。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等。
4. 惯例风险。在有些地区,如拉美地区习惯上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方式对待,即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就立即交单给进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面临着财货两空的风险。
尽管托收方式会给出口商带来许多风险,但有时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尤其是在推销滞销产品或新产品时,还是会采用托收方式。因此,为了防范托收过程中的风险,确保按时收回货款,出口商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深入调查进口商资信,然后确定是否可使用托收方式及应掌握的授信额度。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或新客户最好不使用托收方式;一般只在进口商资信较好时,才使用托收方式结算。另外,出口商还应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决定托收金额的大小,对于经常发生贸易往来的客户要根据其资信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2.代收行的选择要谨慎。好的托收行和代收行在特定时候会起到促进收款的作用。选择代收行时,应优先考虑托收行在付款地的联行;如果付款地没有托收行的联行,则应委托关系密切、资信较好的账户行办理;应避免付款人与代收行不在一个国家的情况出现,否则代收行无法催付款项。
3.价格条件选择。托收业务在货款未收妥前的一切风险均属出口商,因此原则上应选用CIF 价格条件,由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运输途中出险,可得到赔偿。但如果进口国规定必须由进口商办理保险,而不得不采用CFR 或FOB 条件,为保障出口商利益,可投保“卖方利益险”。
4.提单抬头人做法。托收业务在货物装运后的收款尚无把握,为掌握货物所有权,提单收货人应做成发货人指示或空白指示抬头,由发货人背书,而不要
做成进口商指示或记名式,以防万一遭拒付,货权已转移,发货人处于被动地位。
5.托收单据的种类和数量。托收单据一般包括汇票、发票、货运单据、保险单据,如果需要其他单据应在贸易合同中说明,出口商应按合同条款如数提供。
6.注意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习惯,以免影响按时收汇。
7.及时向客户寄副本单据,以便其主动与代收行联系,及时付款赎单。
8.在托收过程中,出口商应与托收行密切联系,要健全托收汇票和账户检查制度,了解进口商承兑及付款情况,如到期不付,加紧催催收。
二、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一)托收出口押汇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出口押汇也称议付(Negotiation )。
如果托收行认为交易良好,进口商的资信可靠,托收行买入跟单汇票,从票据金额中扣除到到期日的利息和银行收费,将净款支付给出口商。
由于托收出口押汇是凭进、出口商的资信,特别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好坏而确定是否给予资金融通的,所以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大,即将原来由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托收行,因此托收行一般不愿做出口押汇。除非代收行担保付款,则可以做押汇。
(二)贷款
托收项下贷款(A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等到期日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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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补充
(三)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
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Accommodating Bills for Discount)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对出口商的融资。带有质押的融通汇票适用于对出口商的融资。
出口商与托收行(或其他银行)定了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发货之后,出口商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与订立协议的银行作为受票人,出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金额低于货款,期限稍长于收款时间,以托收的跟单汇票作为抵押品,一并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在承兑后,送到贴现公司可以办理贴现。
2. 对进口商的融资。不带质押的融通汇票适用于对进口商的融资。
在代收行通知进口商付款时,进口商与代收行与其他银行签订信用额度协议,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与订立协议的银行作为受票人,进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经过承兑后办理贴现,等到期后,归还票款。
(四)信托收据
银行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 /R )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这是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这种情况属于凭信托收据交单,对于出口商而言,此时商业信用在部分程度上已经转化为银行信用。需注意,这种情况可能会存在代收行与进口商相互勾结的风险,特别是在进口商提出采用该方式交单同时指定代收行的状况下尤其要加强风险控制。
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产权仍属银行,进口商处于代为保管货物的地位,称为被信托人(Trustee )或代保管人(Bailee )。
进口商的义务:
1. 将T/R项下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保管
2. 货物售出后应交付银行,或暂由银行保管,但要有其他资金区别开来
3. 不能将货物抵押给他人
托收行的权利:
1. 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货物
2. 如果货物也被售出,可随时收回款项
3. 如进口商倒闭,享有优先债权
如果出口商提出了可办了T/R,代收行则可按指示办理,如果出口商没有提及,一起后果由代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