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轮流接待制度
第十五条轮流接待制度
(一)现场置业顾问均由主管安排前后次序进行接待客户,不得插队或拒绝接待客户。否则,按相关制度处理;
(二)如遇当排置业顾问接待老客户或须办理相关购房等手续而抽不开身时,算该员工轮空,事后无补接,由下一位员工接待;
(三)轮休之置业顾问不计入当日之新客户接待顺序进行新客户的现场接待,但可接待属于自己客源的老客户或协助当班置业顾问进行义务接待。
(四)如老客户再一次上门拜访,经确认后由以前接待该客户的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不算排序名额;而以前接洽该客户的置业顾问抽不开身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则由当排之置业顾问进行接待。
第十六条客户登记制度
(一)当排置业顾问接待完客户之后,在自己的记录本上登记客户档案,以便日后进行跟踪;
(二)之后需在总台“来访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现居住区域、购房意向等,由主管保管归档,作为销售提成奖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客源确认制度
(一)客源认定一律以总台“来访登记表”上登记的为准,置业顾问应作好详细客户接待记录;
(二)未在“来访登记表”上记录,则无权分配提成奖(指由两人以上先后接待的);
(三)客户接待的“延续原则”:即老客户再次拜访时由以前接待过的置业顾问接洽,如因其他情况而不能接待,按顺序由其他置业顾问一人或多人接待后而成交的,此奖金按第一个接待的人员与最后一个达成交易的人员平分提成奖,中间曾经接待过的人员不计;
(四)客源认定的“时效原则”:规定客户拜访登记的有效时间为30天(含30天),超过30天以上的为无效客户登记;即老客户再次拜访并成交的,之前接待过的置业顾问登记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有权平分提成奖,超过30天的则无权享受此待遇。
(五)客源认定的“优先原则”:老客户带新客户同时来访时,由接洽该老客户之置业顾问进行接待,所带来之新客户也由该置业顾问接待并视为其客源,但仍须在“来访登记表”上作好记录工作。若该置业顾问不在场,则按当天的接待顺序进行接待,新客户视为接待的置业顾问的客源。
(六)客源认定的“指名原则”:若初次来访客户指定置业顾问,则该置业顾问可进行接待,不算排序名额;若老客户再次拜访,要求调换先前接待的置业顾问,该客户则视为指定置业顾问的客源。
(七)客源认定的“分配原则”:若成交的客户出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置业顾问接待的,根据置业顾问的回访工作次数及与客户沟通的偏重点来决定客源,或者进行平均分配;
(八)客源认定的“统筹原则”:公司形成的客户资源由现场经理或主管统筹调配。主管有权处理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置业顾问务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