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有违建的房屋需要负责拆除吗
行政試 2訊009 年9 月 第3 期 0◎吳文/博寬士‧大副教授學
【行
法】政
買
到違建有房的屋要需責拆除負嗎
、案?例事(實台北等高行政 院法 9 年度7字簡第 713號)
甲於 5 年 3 月91 0向日乙買某購 屋時,屋地該下室已有經違章隔之間及 樓,梯後經眾民舉,丙檢縣府工政局務派 勘員查並認為違定建物章乃於,9 5 4年 月 31日函告 須甲於 9 年5 月5 5 1日前恢復原核准 或辦補手,丙續派於 9員 年57 月1 0日度再查,勘仍未改善甲。 乃丙建築法依第77 條 第1 及第項91 第條1 項 第 2規定款科處 甲 萬6罰元 ,鍰並限依期定規恢原復。狀甲為於購 買系認建物爭,其地時室下即存隔間與有室 樓內,並非梯己自所增新因,此買受系 建爭後物即依照,買時之受狀現予 維護以使用,以是於對築建法第91 條第 項1第 2所示款之形情無任並何故意 或失,過即主亦上無可觀責歸可言,性依 行政罰法第7 條 第 項1「違反:行法 上義政務之行非出於故意或為過失,者不 處罰予。基此」甲主,張須無起負恢復 狀原之任,試問責:之甲張是否主理有由? 參法條: 建築考第法 77條第 1項 建物築所權有人、使人用應維護築建物合 使法用其構與造及設安備全。建築法 91第條第 1 項 第 2款有 列情下形一之者,建築物處所權有 人、用使人機、遊械設施之經樂者新營臺幣 6 萬元以 3上0 萬元下罰鍰,以限並期 善改或辦手續,補期仍未改善屆或 辦補續手繼續而使者用,得續處連,罰 並期限停止使用其必要。,並時停止水供 電、封供或命其於閉期內自限拆除, 恢復原行狀或強拆除:制一…、…二未、 第 依7 7條第1 項規定 護維築物建法合 用與使其造及構備安全設者。 行罰政第 法 條第71 項 違反行法政上義之務行非出為故於或意過 失,者予不處。罰
、
案分析
本 務部法93 年 月525 法日律字 第0930190289號 函「:政罰應行以 行為有故意或人過為失必(要司法院 釋第字 725 解釋號參照)行,人主為 上觀非出故意或過於失情,應形無非 可難及可性歸責性不,處罰。本予透 過法院件拍賣得土地取之拍人定,對
如
土地原已上違反區計域法畫行為,之即 非為人,亦不具行故或意失之主 觀過要件似,應將不其為列該第 2法 1規條課處罰定鍰對象之至於依。條該規 定命『恢復狀』並原非行政罰不, 以有具意或故失為必要。」 過 本案丙現該發物建有章違實,於事95 年 4 月 3 1日一第函次甲須告 9於5年 5 月 1 日前5恢復核准或補原辦手 ,該續恢復「核原准」即恢(復原狀 )依前法務揭部之函釋知可非行並政 罰故,以具有故不過意為必失。要 然,而我們當如應何體系有
的理何以 「恢復原狀解非行政罰並」 ?據台依高北行等政法院9 6度年訴 字 62第 7判號理決由 第4 :點建築法「 第 7 7條 第1 項建築物『所權有、 使用人應維人建護物合法築使用與構 其及設備安全造』。規定之,課所予 有權所之責人,任係謂『狀態所任責』 之種一,其係種一對物責任,狀責態任所 之致務,義為一種物為中以心 義的,通務常是除排險,回危物之復安 狀態的義全,務等此務義身本無『 並的行為』人要素存。在言之易,狀態 責任係因而成,形當之支權人物變 改時所─權有改變或人具有實事管能領 力者變改,─於危險狀基所態形方成 態狀任責義務人然隨之改變自,嚴 格而言,並涉不及般一所權利義務的謂繼受問題 。型之例,典如受負有買 違建之建築物者自,應承受該違建物因 有所權成而狀態責任為義務人,其
此所負之受因罰違或建除義拆並不因務該違章建築非 所建其得而免以除責其 理,由在於其正所負之責為任態責狀 任而,行為責任。」非〔〔〔 此因判,斷本案甲例之張有無理主 ,其關由鍵於在縣政府依所據之建法 築第 77條 第 1項課所所予有權之責人 任是於屬狀「責態」的一種,任係 一種其物對責,任態狀責所任之義致 務為,種一物為中心以的務,義通是常 排危除險,回物之復安狀態全義的 ,務等此義務身並無「人本行的為要 」素存。在此「排除危險」即是學種 上 所理 稱之 「危害 防 止 」 (gfehaernbweha )r是故。,要體有 系理的解何「恢以復狀原非並行政」 必須從「危害防罰止之」念概著手
。
、危害防之概念
止、危一防害之源止與意義起
源: 危害源防止屬乃國家主要任之務,也是 家國力壟斷正權當化理由的之一傳 統。上危,害止防任務係由警察任,擔警察 之務任乃逐,限縮在「危漸防害 」止,不及而「人民於祉」之福追 求。二大戰後,德次國掀起波「一警除 察」(化ntepoilziliechngu之),風 危防止害之任被重務新分,配至多數甚被 歸至一劃行般政機,負責與關危害 防止有之交關通、管、建保環衛生 、、業等事營項。種擁有危害防此止權 之行政限機關,被稱統為全安秩序或
關。機〔〔 〔意: 所謂意害危( geahr f或;「譯危」險), 指是種一態,若狀此態狀正常續 下持去沒,外有力入,即介有以造足 公成安全或共秩序受損到之害可能,性進而 造成利權害或法益減損侵情之
況〔〔〔 。所危謂害防,總止來括,說
為害危未發尚生、危即害發將以生危及 害已發三生階段分別交,同由一不或同機 負責執關。行者如水土保持事前項 ,後者交通行如,在政同不段階別分由交
監理關機交、通行政關機(指公路及局各地 之通局)交警或察關執機行〔〔〔 。危害防措止施,常最見為具有負擔的性 質行之處分。建築政上之勒法令工停 、止禁用使公;害防治的勒令歇業法 、停;業業法上的營停業處、分禁止業營, 及禁以集止會行或結遊,皆社危為害 防止上法負擔處之分另外有報。備、 許可特許或;以行政命為之;令以事實 或為行(警如告提示、建議、觀、、提 察資訊、供詢諮、導、指留扣、銷、撲毀殺 清、及直除強制接等)。
乃是指共公全與秩序之安維持包, 人括基本權民利維護、之法秩序律維 持、之維國護機家構運功轉能等。危 害等防一止詞,來自德國秩行政序上法普 遍用之概念使gef arhnabweehr 之 翻譯其,意義之內與容圍,實包範「 預含防、「制」或止除」涉及排人個或公 之眾危「與險害損在」,係指內 各管行政機主無論對於關尚發未生但 ,可能或將即生或發在潛可對能益法肇致 損害情事,採之取防範未之預防 然措,包括施對於人行類為所危害生 制的或止對於之物狀態導所危害之致 排除而言換。句話說,內容不僅包含其 範防然未也涵蓋,種對侵各害益之法 行或為狀態有效之處。理並將且危險( efagr)與損h(sc害adhn)並列e, 從而也預把防與制止及排除等施措一 同入。納由此可知行政機防關危止害任務之 範,圍包括前的事防與預發事 的善後後理。處〔〔
〔二
危、防止害之法段手 政
府關在機述上察與警秩行序政領域中, 為防危止,在立害上法將區分之※ 多更彩精容請參見內行政試訊第《3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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