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市区。
第三条 凡对城市环境卫生产生直接污染或使用环卫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服务的,均按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缴纳环卫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范围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各类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各类市场摊点、住宅、个体经营者所产生的生产、生活、营业性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处理。
(二)各单位自管公厕、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和各类公私住宅楼厕所的疏浚、打扫、消毒。
(三)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建施工(含房屋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的清运处理。
(四)市内机动车辆或基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的冲洗、清扫、保洁。
(五)车站、码头、专用广场、各类停车场、市场、专用道路、摊点的清扫保洁。
(六)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清扫保洁。
第四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成本包括:
(一)清扫保洁费:由人工费、工具损耗费和管理费构成;
(二)清运费:由运输成本(包括人工、燃料、车辆设备维护、折旧费及车辆设备附加费用等)和管理费构成;
(三)卫生消毒处理费,由成本和管理费构成;
(四)环卫部门向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资料图纸等技术服务,可参照有关政策,合理收取技术服务费。
环卫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城市环卫部门从实核算申报,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部门的规定,自行运到指定场所倾倒,不交清运费,但需交纳卫生消毒处理费;无自运能力的单位,将废弃物倒入环卫专用设施或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交纳清运费、卫生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厕所逐步推行有偿使用,适当收费。
第七条 凡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保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并按时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应交费的1%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社会福利院、中小学(不含所属经济实体)交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城市环卫部门视情减免。
第九条 城市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执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建立和健全收费程序和工作制度。收费人员应
认真学习、掌握和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令、法规和政策,违章违纪者,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有偿服务的业务开支,以及车辆机具等设备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城市环卫部门要本着“谁交费、谁受益;谁收费,谁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环卫有偿服务及其收费工作的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