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交通安全责任书
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20 年度客运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的信誉,确保本年度客运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公司近几年来的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安全行车管理规定,按安全行车规定配备驾驶员,严格遵守客车夜间停车休息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客运车辆必须避开夜间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运行的安全管理规定,遵守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一天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的安全行车规定。
二、营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及营运客车技术要求,不私加座位和擅自改装车辆。车辆及驾驶员的各种证照、营运手续必须齐全有效。配备有效的灭火器、铁铲、三角木以、防滑链、碎玻锤等安全设备。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遵章守纪,礼貌行车,文明优质服务。
三、杜绝超员、超速行驶,杜绝强超抢会,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
四、运营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车辆等级评定、维护和审验,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营运客车技术要求。必须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保检查,杜绝带病车上路营运。不在车站站场内修车,在站场内控制车速,防止站场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爱护GPS设备,保持GPS正常在线,服从GPS平台的监控管理。
六、认真做好车站内上客(货)及中途搭客(货)的“三品”检查工作,杜绝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上车。
七、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或者有其它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公司视情节,给予停班3-10天和经济处罚。
八、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 属轻微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20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100元。
2. 属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责、全责且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00元,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罚款1500元,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2000元;负次责且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00元,经济损失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的罚款800元,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1000元。
3. 属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250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20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800元。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除按第七条各项规定处罚外,公司将不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垫支肇事费用,按照安全统筹规定,事故损失不予理赔,并处停班15-30天。停班期间按车站作息时间到公司参加发车前的安全宣传工作,并且不减免一切费用: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服从公司调派,私自揽客运营的;2、无证驾车,未取得内部准驾证、资质证以及其它证件不齐的;3、超载运输和酒后驾车的;4、将车辆交给无公司准驾证的人驾驶的。
十、一年内发生一次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三次其他交通责任事故的,停班一个月进行整顿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以上责任书,驾驶员自愿签字并自愿严格遵守。
本责任书自驾驶员签字后生效,自续签新的责任书后失效。
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 )公司 车牌号:
代表人: 驾驶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