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索 引 号:000042021/2009-014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武汉市国有资产委员会 入库日期:2005-05-27
发文日期:2005-05-27 文 号:
名 称: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
《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职
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武汉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的多种形式,调动企业内部职工参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规范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行为,保护国家、企业和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购置本企业股份,并委托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有关中介机构对股权进行管理的一种产权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是指依法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应根据"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和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试点。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下设由市体改委、国资办有关人员组成的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指导小姐(以下称市指导小姐),全面负责全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
第七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组建职工持股会,负责对本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实施具体管理,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实施管理。
第八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提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计划,报市指导小姐审批。将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应先由职工持股会徘徊会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产权单位提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建议。
第十条 企业董事会作出同意职工持股会筹备会建议的决议,并向本企业股东或产权单位提出进行企业职工内部持股试点的报告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后,由企业将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报告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计划报市指导小姐审批。
第十二条 市指导小姐批准文件下达后,由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组建职工持股会。
第十三条 经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企业内部职工股原则上以增资扩股方式或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十四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安排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在本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应与本企业的规模、经营情况和职工购买能力相适应,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的价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以评估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依据。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的资金,可由本人付出,也可由本企业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借贷,还可从本企业公益金划出的专项资金中借贷。借作专项资金的利率,由本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的资金中,借款中得高于总额的40%。借款应分年偿还,一般在五年内还清。
第五章 股份购买
第十八条 本企业内部职工方可购买本企业股份,非本企业内部职工不得以任何方式购买本企业股份。
第十九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向本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股份,应遵循职工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采取按本企业内部职工本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评分的办法,确定其购买股份的数额。评分办法由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由职工持股会筹备会拟订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方案,经全体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讨论通过,本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有意购买股份的职工本人向职工持股会筹备会提出申请;
(二) 由职工持股会筹备会审查提出申请的职工是否具备持股资格;
(三) 由职工持股会筹备会确定提出申请的职工购买份额;
(四) 公布;
(五) 由购买股份的职工向职工持股会筹备会缴付购买股份款。
(六) 由职工持股会筹备会向购买股份的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
(七) 由职工持股会筹备会将购买股份职工登记造册,报市指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的董事长、经理购买股份的数额应与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的数额适当拉开差距;有条件的企业,则应鼓励董事长、经理更多地购买股份。
第二十四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加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购买股份的数额。
第六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五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预留部分股份(以下称预留股份),以备具备资格的新增企业内部职工购买。
第二十六条 预留股份应由职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应将以下收入用于偿还购买预留股份所借资金的本息:
(一)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二) 新增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缴付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新增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的资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股份价格,按上年末本企业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职工由于调出、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等原因,脱离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其所持股份由职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本企业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价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第三十条 对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的经营者所持股份进行回购,应经产权单位或本企业股东会同意。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的经营者脱离本企业,应先进行离任审计,然后由职工持股会对其所持股份按上年末本企业每股帐面净产值计算价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是职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和回购脱离本企业的企业内部职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 以职工持股会名义借贷的资金;
(二) 新增企业内部职工购买股份缴付的资金;
(三) 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的红利。
第三十三条 备用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 购买预留股份;
(二) 回购脱离本企业职工所持的股份;
(三) 偿还职工持股会购买预留股份所借款项的本息。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必须设立专门帐户对备用金进行管理,负责做到专款专用,并每年向本企业持股职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五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股权和其他股东利益。持股职工依法享受本企业的红利分配权利。
第三十六条 企业股东会审议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持股会的意见。
企业分配利润,职工持股会必须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七条 持股职工分得红利,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分得的红利不够偿还当年借款本息,下欠的部分逐步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八条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九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由持股职工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负责职工持股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四十条 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是本企业股东之一。
职工持股会组建前的有关工作,由本企业工会组建的职工持股会筹备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应依法进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行使企业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代表持股职工的企业董事和监事参与企业决策,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认真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召开和主持职工股东会议;
(二) 负责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日常管理,收集整理持股职工的有关意见;
(三) 定期向持股职工报告工作情况;
(四) 管理备用金;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内部职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企业,经市指导小组批准,不设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武汉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05-27 09: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