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确保生产和有关的维护工作安全进行。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工厂内危险的作业。
3.0 定义:
危险作业:本程序中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管理的危险作业有:
3.1占工厂内用安全通道4个小时以上的作业;
3.2 在工厂内重点防火部位的动火作业,或非正常生产需要的烧焊、切割或其他
明火的动火作业;
3.3 在工厂房顶的有关作业;
3.4 工厂内管道开挖作业;
3.5 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4.0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4.1因生产或维修需要,本公司内部门和外单位在工厂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
部门须填写“临时动火审批表”,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2一般生产现场的动火作业,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总务部长和安全设备
管理科备案。
4.3存放贵重物资和重要资料地点的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
务部和安全设备管理科批准,上报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批准,方可动火。
4.4在各类易燃易爆的的油类、气体、化学品存放点、仓库动火作业在动火部门
审批后报总务部长和安全设备管理科审核,报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批准,必要时要上报国家消防部门备案方可动火。有疑难问题,由总务部长牵头邀请安全生产监督局、消防局等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方可动火。
4.5外单位动火作业由联系施工的负责部门事前通知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
并填写“临时动火审批表”,按4.2、4.3、4.4的审批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动火。
4.6总务长根据审批后的“临时动火审批表”给动火部门办领动火作业证。动火
作业证规定动火作业时间和地点。
4.7动火作业前和动火作业期间的要求参照公司有关的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8 气象条件在5级风以上时,须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0其他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5.1 其他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外的危险作业)在施工前,作业部门须按照工作的
安全条件,提供作业必须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器具,同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5.2 管道开挖作业,厂房顶作业在施工前,作业部门须报告总务长和安全设备管
理科批准方可施工。
5.3占用安全通道、带电作业在施工前,作业部门须报告安全设备管理科批准方
可施工。
5.4 外单位其他危险作业由联系施工的负责部门书面报告安全负责部门审批。 6.0危险作业施工管理:
6.1 危险作业现场须有提示标志,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须放在现场。
6.2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须提供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坠落等设施、设
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3 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的资格证。
6.4从事该种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禁忌症。
6.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讲解。
6.6现场安全监督人(防火为总务部长负责、其余为安全设备管理科负责)对现
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6.7 当作业中断,动火作业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作业,或工作条件发生变化,或发
生紧急情况;危险作业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