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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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柏莹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 要]在当今世界,对于各国政府职能来说,行业协会是一个重要的补充,行业协会的有效发展可以优化国家治理经济的手段。文章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经验的分析和对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研究,从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出发,阐述行业协会的功能实现过程和实现依据。在建议完善行业协会功能方面,提出加强建设行业协会机制,建设完备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济法;监督职能
一、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
(一)监督职能的内涵
1.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有:(1)代表功能,表现在为了维护会员企业的公共利益,经常会倾向于团结一致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利益团体或社会团体进行协商、沟通或者对抗;
(2)协调功能,包括协调行业内会员企业间的利益、统一的行业自律行为、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间冲突等;(3)服务功能,行业协会除了为会员企业提供带准公共性质的服务外,还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2.本文所讨论的行业协会监督职能则越来越成为在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协会的最重要的功能。行业协会实现监督职能就是基于内部调节权,也可以称为自治权。内部调节权是行业协会最本质的权利。内部调节权最能体现作为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服务于整个行业的利益的特征。通常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性立法是“对国家制定法缺陷的有效弥补,对行业特殊性要求的回应”[1]。
(二)监督职能的相关权力
1.规章制定权。为了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行业协会组建的宗旨,行业协会必须要制定规章制度。规则可以促使行业协会规范有序的运作,并约束成员企业的行为。行业协会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规则。
2.监管权。监管权是指行业协会对成员企业具有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力。成员企业为了团结力量,争取共同的利益,面对共同的风险,自发组织建成行业协会。监管权包括:第一,日常管理权;第二,制定标准及实施权;第三,许可权;第四,认证权。Joseph.F.Bradley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制定标准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