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文件保护发展"民族特色小镇"
日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大传统村落和民居、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力度,传承乡村文明,建设田园牧歌、秀山丽水、和谐幸福的美丽宜居乡村。”根据国家民委对“十三五”期间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精神,贵州省民宗委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民族特色小镇是指民族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潜力较大的集镇和建制镇。民族特色小镇应当对当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工作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指导意见》规定,民族特色小镇原则上辐射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民族特色村寨应不少于3个。“十三五”期间,重点保护发展的民族特色小镇,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低于50%,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50%;在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低于30%,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30%。
《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传承发展、保护利用;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是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是坚持群众主体、惠及民生;六是坚持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在工作对象目标上,要坚持统筹安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辖区内小镇保护发展进行统筹安排,努力做到保护发展全覆盖,又要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争取上级支持等因素,明确阶段性目标,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不盲目贪大求全。在工作内容目标上,要紧紧围绕小镇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特色产业较快发展、特色民居合理保护、民族文化有效传承、公共服务逐步完善、民族团结更加巩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分类量化指标,突出民族特色,形成明确的目标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的工作任务:加强小镇街道及社区路网、电网、水网、通讯网、消防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把特色民居作为小镇的外部形象和第一印象来打造,充分展示小镇的民族符号,加强传统特色民居保护,加强特色民居外观改造,加强标志性公共建筑保护;把民族传统文化展示作为小镇的内在形象和深刻烙印来打造,充分展示小镇的文化魅力,加强民族文化的抢救、保护、传承与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充分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民族饮食、民族歌舞等特色文化资源,打造民族文化旅游小镇;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充分利用文艺演出、体育竞技、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知识,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