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协议书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协议书
委 托 人 联系地址 委托日期 司法鉴定 机 构 委托鉴定 事项及用途 委托鉴定要求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检案摘要 鉴定材料 目录和数量 鉴定费用及 收取方式 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送 机构名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明心路 36 号 联 系 人: 检 人 许可证号:4401202 邮 编:510370 联系电话:020-81808503
收费:□标准 □协议 预计收费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自取 □ 邮寄 地址: □ 其他方式(注明)
元整。
协议事项: 1. 委托方有权提出委托事项,但应与受委托鉴定机构协商,以便使提出的委托事项符合受委托 鉴定机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受理条件。 2. 委托方有无鉴定人回避要求: 需回避的鉴定人是: 3. 委托方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提供完整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4. 委托方有配合鉴定机构实施和完成鉴定工作的义务,如:补充必要的材料、协助调查取证、 遵守约定的检查和鉴定时间、鼓励被鉴定人积极配合等。 5. 鉴定人员有了解案情、人格受到尊重、及拒绝回答与案情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6. 鉴定机构有决定是否受理委托和独立鉴定权利。 7.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要求委托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和配合的权利。 8.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遇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鉴定终止情形之一有权终止履行 协议,酌情退还有关的鉴定费,但挂号费、咨询费、已完成的检查费不退还。 9. 按照国家规定,鉴定时限从协议签订和送检材料齐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疑 难的特殊案件延长至 60 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其他特殊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予以书面说明。 10. 鉴定材料若为原件、X 光、CT、MRI 片予以退还;送鉴材料复印件及补充材料不予退还。 11. 在本机构鉴定所做的各类检查、检测结果体现在鉴定意见书中,不发给原件或复印件,对已 实施检查、检测,尚未完成鉴定而要求终止鉴定的,也不予以单独发放检查、检测报告单。 12. 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事项 协议变更事项 1.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 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说 明 2. 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 鉴定活动遵循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因此, 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
也可能不利。 委托人(机构)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 (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