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上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及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第 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市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 置、监测手段,以及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落实、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工作总结);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
(六)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范和消除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七)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记录;
(八)废水进网协议、集中供热协议、固废委托处置协议等污染物处置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排污申报资料;
(十)环保投资财务核算报告。
第六条 市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调试运行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污染物排放达到环评报告书(表)批准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有完备的调试运行记录;
(六)污染处理设施具备安全操作的防护设施;并在周围设置流程示意图;
(七)经培训并具有操作资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告;
(八)废水集聚处理池规范建设,池体经防渗漏、防腐处理;污水排放管道采用耐腐蚀、高强度材质,并合理布设在相应的明渠九企业内部清污分流系统完善,排污口、在线监测装置、
清下水排放口设置符合规范和监测采样要求,无不合理排放口;工程设备选型先进,离。台机、压滤机等选用密闭性好、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型号;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滴、漏现象;化学品贮槽旁标明物料品名、毒理性及应急救助措施;
(九)厂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环保宣传标语和灯箱宣传广告,环境整洁;
(十)符合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其它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时,市环保局组织相关专家、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治污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境监察大队参与验收。
第八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实行公告制度。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所及范围,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结论负责,不得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规定,出现下列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人依法处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或者停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