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营改增"前已完工作量如何及时确认收入和成本
本帖最后由 yzdbl 于 2015-5-27 04:56 编辑
—《基于节税考虑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新思路》在建筑业“营改增”前的现实意义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丁宝林
施工企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将已完工作量应尽可能及时办理结算、开具营业税发票、缴纳营业税,同时在财务核算中及时确认这部分收入和成本。
一、 建筑业“营改增”倒逼建设单位产生“营改增”前已完工作量及时结算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的需求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可以分为,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两类。前者如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后者如住宅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公建项目的开发商。
前者取得的进项税额虽然可以抵扣,将增加的税负向后转嫁,但必然需要承接施工企业“营改增”所增加税负的转嫁,所以“营改增”并不能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
后者面临的是不动产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业“营改增”所增加税负如不能通过提高售价顺利转嫁给终端消费者,将是建筑业“营改增”增加税负的实际负税人。
因此,作为建设单位也希望将建筑业“营改增”前已完工作量及时结算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二、施工企业如何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如何及时确认已完工作量的会计收入和成本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按实际完工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和成本!
在施工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中,遵循《建造合同准则》的两个难点:一是未实际收款需提前缴纳营业税费;二是未实际收款需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第一个难点,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已完工作量如不及时结算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费,将导致流转税负极大的增加(名义增加8%=11%-3%)。在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及时(或提前)缴纳已完工作量的营业税费将是最优决策。
对于第二个难点,如何避免提前缴纳已完工作量中未实际收款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正是《基于节税考虑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新思路》http://bbs.esnai.com/thread-4851733-1-1.html中阐述分析的问题。
文中提出的方法是:在已完工作量的成本已确定的前提下,未实际收款部分的净利润 “暂时隐藏”,不反映在“阶段性结算价款和会计收入确认”中。具体的操作是:
第一种途径,根据合同成本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成本+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第二种途径:根据形象进度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未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