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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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作者:刘彦呈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
摘 要 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现阶段判断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标准理论有很多,本文仅简单介绍可预见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归纳出法官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则和应注意基本事项。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刘彦呈,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学院社会科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7-02
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条件,行为人只需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现并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对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合理公正的处理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述
因果性概念从古希腊开始就一直各个学科研究的中心论题之一。因果关系反映的是客观事件或现象的相互联系,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及人类社会。如果某一现象或者事件的发生或者存在引起另一现象或事件的发生或存在,那么这两个现象或事件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一个特定的因果关系中,原因产生并先于其他现象或事件,结果是处于某一现象或者事件之后并且是由该现象引起的现象或事件。哈特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中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应该说存在着一个以自然操纵或者介入圈为特征的中心概念,在它的周围簇拥着一群概念;从广义上说它们都可被称为原因,都以不同的方式与这种中心案件发生联系。在这些有关联的原因概念中,包括那些为人们行为提供理由或者为事件的发生提供机会的原因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而且因果链条无穷无尽,A 引起B ,B 引起C ,C 引起D……。这种无穷尽的追溯无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的目的,所以法律上应当予以适当限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因权益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利益。比如,在运输合同运输方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导致乙为此多支出的仓库费用等损失与甲的违约行为就具有因果关系。它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不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甲要多占用仓库一段时间的原因是由于乙违约没有及时到达。二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