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总则
1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全。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和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紧急救护法,特别是学会触电救护。
1.4 教育和培训
1.4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 .2 各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
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 .3 各新参加电气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1.4 .4 各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管理运行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器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